邢文天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邢文天,住长春市二道区。1996年11月1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2011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文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妍、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文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邢文天在长春市二道区一居民楼下,手持卡簧刀无故追砍素不相识的居民杨某某,杨某某及时躲避而未受伤;后被告人邢文天又用卡簧刀无故将被害人李某某脸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多处外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r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文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认定书、照片、门诊手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杨某某、林某某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笔录、被告人邢文天供述和辩解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文天随意持刀划伤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文天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文天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文天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文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
被告人邢文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 2016年7月24日止。)\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东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