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7:1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榆刑初字第50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3年10月30日由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由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5日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宋某某患病,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已将被告人宋某某送吉林省新康监狱羁押,现被告仍未治愈出院,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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