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晓冬予以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5 08:1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188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188号

罪犯赵晓冬,女,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长经开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晓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赵晓冬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晓冬、孙兴柱等人乘坐孙兴柱驾驶的B5G092汽车来到长春经济开发区客车花园小区,利用事先备好的车钥匙将佟占辉的吉BH1416号货车启动偷走,车内装有大米14000斤,赵晓冬等人将所盗货车来到二道区孙兴柱的亲属家,将盗窃大米卸下存放在该处,货车及大米价值人民币114000元。后孙兴住等人在高速引路处将车玻璃打碎,弃车逃跑。被盗的部分大米被销赃得赃2000余元,已挥霍,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返被害人。其母亲李某某自愿作为该罪犯的监督联系人,并负责其生活,自愿签订监督联系人保证书。永吉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评估意见,适用社区矫正。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18日获得奖励,2013年9月1日获得奖励,2013年1月15日获得奖励,获得考核积分274.2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刑20000元。该罪犯26岁。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晓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伙同他人,开车进行盗窃,并大部赃物返还被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晓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青科

审判员  李晓春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庆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