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8:38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船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女,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一建住宅。因涉嫌犯偷越边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5)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明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2011年1月25日被澳门警方限制入境后,凭借伪造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化名谭羽桐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登记及身份证,并持虚假身份信息骗取了港澳通行证和护照后,自2011年6月至12月间偷越边境达30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谭某某供述、证人有某某证言、居民户口簿1本、受案登记表、吉林省公安厅内部传真电报、违法违规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吉林省问题护照数据调查情况表、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的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户口簿复印件、谭某某变更身份的信息、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违法违规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关于谭某某(谭羽桐)出入境次数查询统计、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出入境记录查询、人员关联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光盘1张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出入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谭某某供述承认及公诉机关提举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出入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金东华

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

人民陪审员  曲凤杰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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