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德水,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20202195809154555,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廉租公寓15号楼2单元1501室。因盗窃行为,于1973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75年6月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诈骗罪,于1980年12月29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2月28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1992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1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德水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波、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德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德水于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土城子街、新安街等地居民楼道内,盗窃供热管道线上的阀门、流量控制器、活接、弯头、放风等供热管件。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16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于德水供述;证人代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魏某某、乔某某、邵某某、姜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孟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安某某、曲某某、郑某某、郭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王某丙、李某丙、谢某某、丁某某、曹某某、张某乙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发还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申请、病情介绍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捕经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德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德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希望法院考虑其与妻子均是低保,二人居住的是廉租房,其妻患有脑梗死十余年,现无人照料,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德水于2015年5月中上旬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新安街水泥厂72栋等地居民楼道内,采取使用剪子掐断阀门管道,用扳子拧下螺丝的手段,多次盗窃供热管道线上的阀门、流量控制器、活接、弯头等供热管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767.8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于德水盗窃的大部分供热管件并返还给供热单位。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于德水供述,证实2015年5月中上旬的一天白天,其在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三层楼内,用剪子将阀门管道掐断后用扳子将螺丝拧下,当时管道里有水喷出,此次其盗窃二个铜阀门、十余个铁连接阀。次日,其用剪子和扳子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一栋四层楼,盗得阀门及铁连接阀等物品。隔了一天之后的白天,其到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五层楼内,先用剪子将阀门旁边的管子掐断,后用扳子将阀门拧下,盗窃物品数量其记不清楚。第二天白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盗得几个阀门。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盗得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第二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用剪子和扳子盗得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用剪子将阀门旁边的管子掐断,用扳子将阀门拧下,盗窃的数量记不清楚。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用剪子和扳子盗得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用剪子和扳子盗得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用剪子和扳子盗得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用剪子将阀门旁边的管子掐断,用扳子将阀门拧下来盗走,数量记不清楚。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盗走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盗走几个类似供暖阀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一栋楼内,使用剪子将阀门旁的管子掐断,用扳子将阀门卸下,阀门数量记不清楚。之后的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盗走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之后的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盗走几个类似铜质阀门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附近的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盗走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附近的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盗走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隔了几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一栋七层楼内,使用剪子掐断铜阀门旁边的管子,用扳子卸下六七个铜阀门、铜弯头以及阀门两侧的物品。隔了一天,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与其前次盗窃相邻的一栋四个单元的楼内,其使用剪子和扳子盗走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楼内,使用剪子掐断阀门旁边的管子,用扳子卸下几个铜阀门。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盗走几个阀门及阀门周围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盗走几个类似阀门的物品。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附近的楼内,使用剪子掐断阀门旁边的管子,用扳子卸下盗走,具体数量记不清。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附近的楼内,使用剪子掐断阀门旁边的供热管,用扳子卸下阀门偷走,具体数量记不清。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附近的楼内,使用剪子掐断阀门旁边的管子,用扳子卸下几个阀门及阀门附近的金属制品盗走。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楼内,使用剪子掐断供热阀门旁边的管子,用钳子卸下几个阀门盗走。隔了一天,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楼内,用剪子掐断供热阀门旁边的管子,用钳子卸下几个阀门盗走。2015年7月初,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的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卸下几个供热阀门盗走。7月11日、7月12日,其在新吉林派出所对面吉化9号楼内,使用剪子和扳子共卸下十多个阀门盗走。7月17日7时许,其在徐州路2号板楼1单元内,使用剪子掐断楼道内的阀门管道,用扳子卸下六七个阀门盗走。其还在靠近化工医院西侧的楼内使用相同方法盗走几个阀门。7月19日13时许,其在吉化2号板楼一个单元的三楼拐角处,用剪子将一处供暖阀门的管线掐断,用扳子拧开阀门螺丝后将阀门卸下,因失手阀门掉在地上。后其发现楼道内有群众赶来,便将阀门及钳子放好后离开,后被群众抓获。其在新吉林对面的楼内平均每次盗窃七八个阀门,共计200个左右,铜质阀门被其变卖,阀门连接基本被其留下,其共计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00余元,用于给妻子看病及平时家用花销。
2、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吉化矿区服务事业部供热公司土城子供热维修站材料员,其维修站主要负责新安街道、土城子街道、龙华街道的化公司住房、龙潭区湘潭街同立驾校旁的水泥厂72栋供热维修。2015年5月份以后,其所在的供热维修站陆续接到江滨1、2、3号楼及水泥厂72栋楼道内供热阀门丢失的维修电话,维修站人员对丢失的阀门进行了清点:江滨1号楼丢失21个阀门、江滨2号楼丢失36个阀门、江滨3号楼丢失22个阀门、水泥厂72栋丢失37个阀门。与化工医院西侧相邻的居民楼也丢失过几个铜阀,维修时其未去,因此不清楚丢失的具体数量。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龙潭区吉化山前供热站副站长,负责新吉林、山前及泡子沿三个街道的供热安装维修。2015年停热之后,其辖区新吉林地区的楼内开始丢失阀门,截至2015年8月6日,新吉林地区共计丢失161个铜阀门、36个弯头、63块热计量表以及一些管件连接的零件。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经营彩凤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一名50多岁的男子骑自行车载一个塑料袋来到其收购站,称铁合金拆迁下来20多斤铜,问其是否收购。其打开袋子,看到里面是水暖件的铜,其称重为19斤,共支付该男子人民币210.00元。过了一两天,该男子骑自行车载一个塑料袋前来,仍是铜质阀门外面的铜部分,此次为6斤6两,其支付该男子人民币73.00元。后其将收购的铜卖给外地来的一辆车。
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是吉林市龙潭区滨江社区物业保安。2015年7月19日13时许,其在上班时有居民前来找其,称抓到一男子怀疑是小偷,在吉化1号板楼楼道里盗窃阀门,其不确定该男子是否是违法人员,便一边看守一边报警,不久警察来到将那名男子带走。当时送该男子来的居民手中持有一把剪子及一个供热管道阀门总程,称是在那名可疑男子手中发现的。
6、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7号楼3单元2楼右门。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其回家时发现楼道里的供热阀门被人盗走,只剩下一根铝塑管悬在空中,后供热公司派工作人员前来维修好。并证实2014年也曾丢失过阀门。
7、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五六月份,其发现租住的新吉林7号楼2单元二楼和一楼都有阀门丢失,即连接铝塑管之间的铜质金属物,具体数量其不清楚。
8、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7号楼4单元3楼右门。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回家时听到有人说供热阀门丢失,其在上楼时经仔细查看,其家楼道里也有阀门被盗。
9、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5栋2单元1楼右门。2015年5月中旬左右,其居住的一楼阀门被盗,暖气管渗水,楼道内全是水。其听说附近几栋楼都有阀门丢失,每年都丢。
10、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7号楼1单元2楼左门。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其在上楼回家时发现一楼半缓台处的供热管被人掐断,供热阀门被盗。其听说其它单元也发生过阀门丢失的事情。
11、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6号楼1单元4楼右门。供暖结束后不久,其在上楼回家时发现楼道里墙边供暖水管中间的阀门被人剪掉。
12、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5号楼4单元1楼右门。2015年年后停热不久,其晚上回家时,看见一楼门洞内地面上有水,其查找水源,发现一楼供热阀门被盗,只剩一根管悬在空中。
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6号楼4单元3楼左门。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供暖结束不久,其上楼回家发现一楼供暖水阀及水阀连接被盗。
1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5号楼1单元3号。2015年7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其回家时发现一楼刚进单元门旁边的供热阀门丢失。
1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5号楼3单元2楼左门。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其看到3单元内一楼与二楼之间的阀门丢失一个,水阀切口处很平整。其听说楼上也有阀门丢失。
16、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5号楼5单元。2015年供暖结束后不久,在一楼有人用利器将阀门边上的水管夹断,一楼漏水,2个阀门及供暖控制水表丢失。
17、证人曲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6号楼3单元38号。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供热期结束后不久,其晚上下楼散步,听见邻居议论每个单元都有供热阀门丢失。其回家上楼时发现其所住单元内的阀门亦丢失。
18、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6号楼2单元2楼左门。春天时,其发现一楼与二楼之间的二三个阀门丢失,缺口非常平滑,应该是被人剪掉。
19、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46栋1单元4楼中门。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其下楼时发现楼道里的供热阀门被盗,2014年亦曾丢失过,后供热维修部门将阀门重新安装。
20、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45栋2单元2楼左门。2015年五六月份停热后,其发现居住的单元供热阀门被盗,其听说其它单元也有阀门丢失,其将该情况反映给供热部门。并证实2014年亦曾丢失过阀门。
21、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沟北9号楼3单元2楼左门。2015年7月份的一天,其下楼时看见两名维修、安装阀门的工作人员正在安装一楼与二楼间的阀门,通过与工作人员交谈得知阀门被盗的事情。其还听说该栋楼丢失很多阀门。
22、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47栋1单元2楼中门。2015年6月份的一天,其在楼下听邻居说连续几天都有阀门丢失。
23、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住龙潭区水泥厂72栋3单元。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回家时听见邻居议论丢失供热阀门的事情,其进单元门后发现一楼的阀门丢失。
24、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其住龙潭区新安街水泥厂72栋4单元1楼右门。2015年六七月份左右,其出门时发现单元内有水,检查后发现是供热阀门处漏水,供热阀门被盗。其所居住的单元楼内的供热阀门几乎全部丢失。
25、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其住龙潭区水泥厂综合楼3单元。2015年6月份的一天,其下楼时发现其所居住的小区楼道内的暖气阀门全部丢失。
26、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其住新吉林4号楼5单元3楼82号。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回家时听说楼道内的供热阀门丢失,其查看时看到有供热公司人员正在维修。
2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住龙潭区新吉林2号楼1单元4楼右门。201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其下班回家时听见邻居议论有人盗窃供热阀门,其上楼查看发现其所在楼层的阀门丢失。
28、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于德水家中搜查出的被盗物品情况、被告人于德水作案时使用的工具情况及被告人于德水辨认盗窃现场情况。
29、吉林市龙潭区价格认定局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供热阀门、流量控制器、热短接、放风等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446.24元,与阀门及流量控制器、活接的人工费人民币6,717.00元合计人民币47,160.00元。
3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德水的自然情况。
3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于德水曾因犯罪被行政、刑事处罚及释放情况。
32、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于德水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33、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于德水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未找到其作案时使用的扳子。(2)被告人于德水在龙潭区政府1号楼、2号楼盗窃的铁管和铁阀门因无实物,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无法作价。(3)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于德水变卖盗窃物品的流动收购车及于德水家附近的收购站。
34、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于德水被龙潭区滨江物业工作人员抓获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35、病情介绍书、申请,证实被告人于德水妻子钱立君患有脑梗死等疾病,于德水申请回家照看妻子,向公安机关保证随叫随到。
36、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被告人于德水盗窃的大部分供热管件返还给代某某、刘某某。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德水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7,160.00元,本院认为,该数额中包括铁球阀3个价值人民币12.00元,因公诉机关未指控该起事实,本院不予支持;放风17个价值人民币554.88元,因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失主陈述,本院不予支持;弯头39个价值人民币1,449.63元,因证人刘某某证实丢失数量为36个,故本院认定被盗弯头36个价值为人民币1,338.12元;该数额中有人民币6,717.00元系安装阀门等管件的人工费,不应计算在被盗物品价值中,该部分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于德水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9,767.8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德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德水多次盗窃;其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其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均应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于德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于德水盗窃的大部分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盗单位,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于德水退赔被盗单位弯头36个、流量控制器29个。
三、对作案工具剪子二把、扳子一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亚彬
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