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03刑申1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丁某:
你因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对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四西刑自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采纳司法鉴定意见错误,认为你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孙某某构成犯罪,你的民事赔偿请求应予保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对自诉人丁某的轻伤和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依法委托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对自诉人丁某的损伤程度、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丁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不构成轻伤。原审鉴定意见依法作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判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并无不当。被告人孙某某伤害申诉人丁某的事实清楚,但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构成故害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充分,原审对孙某某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因此,对丁某的该项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