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光锋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19 12:5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光锋,吉林省龙井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现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5日,延吉市公安局将陈光锋从吉林省镇赉监狱解回延吉市看守所。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云龙,吉林张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锋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提起公诉,于2016年7月4日以延市检刑检刑变诉(2016)5号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锋及其辩护人张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陈光锋在延吉市捷洁特汽车维修公司租赁奔腾B70(×××)汽车一辆(价值45000元)后,冒充延吉市科技局正式员工,在延吉市新兴街水上市场对面的中国彩票站内,向孙某某抵押该车辆借款20000元。车主通过GPD定位装置已找回该车辆。

2、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陈光锋在延边动感租车公司租赁马自达3(×××)汽车一辆(价值45000元)后,冒充延吉市科技局正式员工,在延吉市新兴街水上市场对面的中国彩票站内,向孙某某抵押该车辆借款20000元。车主通过GPD定位装置已找回该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陈光锋的家属已退还给孙某某3000元,并与孙某某签定还款协议。

另查,被告人陈光锋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光锋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光锋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要求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光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关于解回罪犯陈光锋的涵,辨认笔录,照片说明,借条,银行记录,伪造的在职证明,延吉市科学技术局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协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光锋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陈光锋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光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拾伍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拾陆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 7月 25 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金善淑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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