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东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19 12:5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69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东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4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书记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9日下午17时许,双龙镇派出所所长王某带领民警朱某某及治安员到双龙镇街里一砂锅麻辣烫店内抓捕网上逃犯张某某,抓捕过程中被告人东某某阻碍民警执法并将王某下嘴唇挠伤,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口唇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东某某被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以暴力方法阴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东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下午17时许,双龙镇派出所所长王某带领民警朱某某及治安员到双龙镇街里一砂锅麻辣烫店内抓捕网上逃犯张某某,抓捕过程中被告人东某某阻碍民警执法并将王某下嘴唇挠伤,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口唇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东某某被抓获归案,庭审前,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东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朱某某、李某等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东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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