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海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19 12:5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海军,男,1986年1月10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德惠市布海镇升阳村8组。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8月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抢夺,于2007年2月14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于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次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6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海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海军因盗窃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2015年6月,被告人韩海军刑满释放,因无经济来源,遂通过网上购买破碎用工具,又多次采取破碎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七道街住邦广场对面,将被害人周志昂停在路边的“凯美瑞”轿车车窗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486元),盗窃车内“酷奇”女式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2.2015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东三道街“金霸电器行”门前,将被害人胡艳停放在此的“尼桑琪达”轿车车窗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160元),盗得女式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一条白金手链及身份证等物。

3.2015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二道街工商大楼门前,将被害人滕江涛停放在此的紫色“本田思域”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168元),盗窃小学生书包一个。

4.2015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民族路与八道街交汇处,将被害人陈禹停放在此的“丰田汉兰达”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685元),盗窃一个灰色手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及账本、工程图纸等物。

5.2015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住邦广场楼下,将被害人王启亮停放在此的“速腾”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268元),盗得车内皮包及包内人民币4000余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1800)一条、白钢男士手表一块,以及身份证、银行卡、化妆品等物。

6.2015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八道街“鸿盛园孕婴”商店门前,将被害人贾茹兵停放在此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120元),盗得车内挎包一个,内有三星W789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0元)。

7.2015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西一道街,将被害人孙永停放此处的白色上海大众途观轿车车窗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321元),将车内一个纸袋及黄灰色布夹包盗出,内有工商执照、财务章、驾驶证、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

8.2015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西五道街“乐福宾馆”门前,将被害人林冲停放在此的“奔腾X80”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303元),盗得车内粉色女士拎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发票及女士手表等物。随后,被告人韩海军又在本市“德惠大曲销售公司”门前,将被害人刘岩停放在此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88元),将车内一手拎包盗走,内有账本等物及现金人民币30余元。

9.2015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西三道街,将被害人商满益停放在路边的银灰色“夏利”轿车车窗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29元),将车内一个黑色皮料手拎包盗走,内有银项链一条(鉴定价值人民币475元)及两个小鱼状银饰品、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等物。

10.2015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住邦广场附近,将被害人陈海洋停放在此的银灰色“捷达”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69元),将车内两个包盗走,包内有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360元)及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品。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韩鹤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志昂、胡艳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韩海军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勘查、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海军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海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韩海军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没有指控的九千元现金;第四起中没有指控的一万元现金;第五起中有现金二千二三百元,不是指控的四千元;第六起中没有指控的手机;第九起中把包扔了,没有注意包里是否有银项链;第十起中的包里有四五百元现金,没有指控的黄金手链。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人韩海军用自备作案工具,多次采取打碎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累计盗窃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39,615元,造成多辆车窗玻璃损失人民币273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七道街住邦广场对面,将被害人周志昂停在路边的“凯美瑞”轿车车窗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486元),盗窃车内“酷奇”女式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2.2015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东三道街“金霸电器行”门前,将被害人胡艳停放在此的“尼桑琪达”轿车车窗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160元),盗得女式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一条白金手链及身份证等物。

3.2015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二道街工商大楼门前,将被害人滕江涛停放在此的紫色“本田思域”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168元),盗窃小学生书包一个。

4.2015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民族路与八道街交汇处,将被害人陈禹停放在此的“丰田汉兰达”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685元),盗窃一个灰色手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及账本、工程图纸等物。

5.2015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住邦广场楼下,将被害人王启亮停放在此的“速腾”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268元),盗得车内皮包及包内人民币4000余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1800)一条、白钢男士手表一块,以及身份证、银行卡、化妆品等物。

6.2015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八道街“鸿盛园孕婴”商店门前,将被害人贾茹兵停放在此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120元),盗得车内挎包一个,内有三星W789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0元)。

7.2015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西一道街,将被害人孙永停放此处的白色上海大众途观轿车车窗玻璃砸碎(损失价值人民币321元),将车内一个纸袋及黄灰色布夹包盗出,内有工商执照、财务章、驾驶证、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

8.2015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西五道街“乐福宾馆”门前,将被害人林冲停放在此的“奔腾X80”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303元),盗得车内粉色女士拎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发票及女士手表等物。随后,被告人韩海军又在本市“德惠大曲销售公司”门前,将被害人刘岩停放在此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88元),将车内一手拎包盗走,内有账本等物及现金人民币30余元。

9.2015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西三道街,将被害人商满益停放在路边的银灰色“夏利”轿车车窗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29元),将车内一个黑色皮料手拎包盗走,内有银项链一条(鉴定价值人民币475元)及两个小鱼状银饰品、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等物。

10.2015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韩海军在本市住邦广场附近,将被害人陈海洋停放在此的银灰色“捷达”轿车车窗玻璃打碎(损失价值人民币69元),将车内两个包盗走,包内有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360元)及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海军符合本案刑事主体资格,并证实其因抢夺,于2007年2月14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一年。

2.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日在舒兰市将被告人韩海军抓获归案。

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海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8月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于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4.情况说明,证实德惠市公安局监控视频资料,确定砸车盗窃嫌疑人作案后的行踪,由此查找到韩海军进入某熟食店,后经熟食店售货员韩鹤辨认,确定被告人韩海军的身份。

5.证人证言

(1)证人韩国文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韩海军的父亲,韩海军于2015年10月份离开家一直未归。

(2)证人韩鹤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韩海军是她大爷家的大哥,2015年11月20日韩海军到她工作的熟食店来看望她,呆了20分钟左右。没有给她什么财物。

6.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林冲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4日12时,他发现自己停放在西五道街乐福宾馆门口的奔腾X80轿车副驾驶后侧玻璃被砸,车内一粉色女士手拎包被盗。包内有银行卡两张、陈丹丹身份证一个,以及一些发货票、一块女士手表(价值二千元)。

(2)被害人陈海洋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9日11时左右,他发现自己停放在德惠市住邦广场的捷达车右后侧挡风玻璃被砸,车内两个包被盗,内有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车辆执照、执法证等证件及一张旧版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重10克的黄金手链一条。

(3)被害人商满益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8日11时左右,他发现自己停放在三道街万家乐商店路边的夏利车驾驶员侧后门玻璃被砸,车内的一个黑色女士手拎包被盗,内有50克中的银项链一条、两个小银鱼饰品、价值500多元的化妆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结婚证及一些打折卡。

(4)被害人刘岩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4日11时20分许,发现自己停放在德惠市大曲公司门口的帕萨特车的副驾驶侧后车门玻璃被砸,车内一个棕色稻草人牌手拎包被盗,内有账本、客户档案和单据,以及30多元现金。

(5)被害人孙永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3日15时许,发现自己停放在德惠市一道街奋发招待所对面的大众途观车的副驾驶侧前车门玻璃被砸,车内一个纸袋及布料夹包被盗,内有工商执照、财务章、税务登记证、身份证、行车证、医保卡、银行卡及一个充电宝。

(6)被害人贾茹兵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日17时许,发现自己停放在德惠市八道街某孕婴商店门口的大众朗逸车的副驾驶侧玻璃被砸,车内的一个户外挎包丢失,挎包购买价格500多元,内有三星W789手机一部,还有几百元钱。

(7)被害人滕江涛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5日18时至19时间,发现自己停放在德惠市西二道街工商大楼门前的本田思域车的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车内一个学生书包被盗,内有孩子上学的书本等物。

(8)被害人胡艳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8日13时许,发现自己停放在东三道街金霸电器行门口的尼桑琪达车的副驾驶车门玻璃被砸,车内一个女式拎包被盗,内有现金一千四百多元钱,还有身份证、银行卡、一条白金手链和一些化妆品。

(9)被害人王启亮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7日15时左右,发现自己停放在住邦广场楼下街边的速腾车副驾驶侧前车门玻璃被砸,车内的黑色皮手拎包和仿LV包被盗。黑色皮手拎包是二千多元购买的,包里有小夹包一个、现金一千多元、身份证、银行卡;仿LV包内有现金三千多元、重50多克的金项链一条、黑色杂牌直板手机一部、酷奇钱包一个、男士阿妈妮机械白钢手表一块(购买价格八千多元)、化妆品及一些杂物。

(10)被害人周志昂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30日16时左右,发现自己停放在七道街住邦广场南侧道边的凯美瑞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被砸,车内一个酷奇女包被盗,去年花六千元买的,内有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一串钥匙和九千元左右的现金。

(11)被害人陈禹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4日20时30分左右,发现自己停放在民族路与八道街交汇处的丰田汉兰达车的副驾驶前车门玻璃被砸,车内一个酷奇牌手拎包被盗,包是去年花五千多元购买的,内有一万多元现金,都是一百元面值的,还有账本、工程图纸。

7.被告人韩海军的供述与辩解

我盗窃了有十五六次。大约在9月份,在七道街住邦楼下的道边,我把一辆黑色轿车副驾驶侧车门玻璃打碎了,把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女式手拎包偷走了,包里没有现金,都是一些证件、杂物。10月份初,在东三道街金霸电器行门口,我把一辆白色车的副驾驶车玻璃打碎,把副驾驶上的一个女式拎包偷走了,内有一千多现金及一些卡、杂物。10月份在西二道街工商大楼门前,我砸了一辆深颜色轿车的副驾驶车门玻璃,把副驾驶侧的一个黑色学生书包偷走了,内有一些书和本子。在10月末,在八道街与民族路交汇处,一个药店门口,我把一辆黑色SUV副驾驶侧前车门玻璃砸碎了,把副驾驶上的一个拎包偷走了,包里什么也没有。在七道街住邦楼下街道边,我把一辆黑色轿车副驾驶前门玻璃打碎,把一个男包和一个女包的两个手拎包偷走了,里面一共有两千多元钱,一条金项链,还有化妆品和一些杂物。大约在11月份初,在八道街满客隆门前的街道上,我砸了一辆黑色轿车的玻璃,偷了一个斜挎小布包,里面有些杂物。在小客运站对面街道上,砸了一辆白色SUV车玻璃,将一个布料夹包和纸袋偷走,有一些证件、公章什么的。在西五道街乐福宾馆门口,砸了一辆黑色SUV车玻璃,偷了一个女士手拎包,包里有些化妆品和杂物。同一天,在二中央街德惠大曲公司门口,砸了一辆黑色轿车,偷了一个手拎包,包里有些纸、本。在老县医院旁边,砸了一辆夏利车,偷了一个女士手拎包,里面有些化妆品。11月19日11时左右,在住邦正门靠近七道街,我砸了一辆银色捷达车,偷来一个男生包和一个女士包,有三四百元现金和一些杂物。还有的我记不清楚了。因为偷得的太多了,有些物品我记不清楚了,而且包里我也没有仔细翻,里面都行太多,找到一些有价值的物品,其余的我就扔了。现金让我花了,有些金、银制品让我卖了。偷来的包及包里被我拿剩下的物品都让我扔了,一般都是偷完翻过了就扔,全都扔102国道边上了。作案工具是我在网上买的一个“顶尖”。

8.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及被砸车玻璃的价格,另有若干灭失物无法鉴定价格。

9.勘查、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盗窃现场视频截图。

10、作案工具白色小钢锤一个。

11.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韩海军提出未窃得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现金及物品的辩解,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因其盗窃太多,有的物品记不清楚,而且有未仔细翻找就将盗窃的包扔掉等情况,结合被害人发现失窃后即在第一时间报案,对失窃事实进行了完整、详细陈述,对失窃物品的性状、数量描述清楚,陈述内容具有真实性、准确性,所以应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海军系累犯,且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海军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海军应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海军退赔被害人周志昂人民币9486元、被害人胡艳人民币1560元、被害人滕江涛人民币168元、被害人陈禹人民币10685元、被害人王启亮人民币16068元、被害人贾茹兵人民币670元、被害人孙永人民币321元、被害人林冲人民币303元、被害人刘岩人民币118元、被害人商满益人民币504元、被害人陈海洋人民币2429元。

(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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