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曾抢劫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5刑初8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曾,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邱丙公,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郑晓明,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监视居住。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 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曾、邱丙公犯抢劫罪,被告人郑晓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曾、邱丙公、郑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付曾、邱丙公在长春市朝阳区虎林路与同德街交汇处附近,将被害人郭某某挎包抢走,包内有苹果5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等财物。经估价,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15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付曾、邱丙公在朝阳区安达街附近,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挎包抢走,内有苹果6PLUS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等财物。经估价,涉案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060元。案发后,涉案苹果6PLUS手机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15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付曾、邱丙公在二道区吉盛小区楼下,持刀将被害人陶某挎包抢走,并致陶某受伤。被抢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OPPO手机一部、PHICOMM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钱包一个、挎包一个。经估价,涉案二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340元。案发后,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15年11月末,被告人郑晓明在长春市九台区兴隆镇经营的手机店内,明知被告人付曾向其出售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可能为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付曾、邱丙公犯抢劫罪,被告人郑晓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曾、邱丙公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晓明明知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曾、邱丙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郑晓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付曾、邱丙公在长春市朝阳区虎林路与同德街交汇处附近,将被害人郭某某挎包抢走,包内有苹果5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等财物。经估价,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现金被二被告人挥霍。
2015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付曾、邱丙公在朝阳区安达街附近,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挎包抢走,内有苹果6PLUS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等财物。经估价,涉案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060元。案发后,涉案苹果6PLUS手机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现金被二被告人挥霍。
2015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付曾、邱丙公在二道区吉盛小区楼下,持刀将被害人陶某挎包抢走,并致陶某受伤。被抢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OPPO手机一部、PHICOMM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钱包一个、挎包一个。经估价,涉案二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340元。案发后,涉案物品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15年11月末,被告人郑晓明在长春市九台区兴隆镇经营的手机店内,明知被告人付曾向其出售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可能为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涉案苹果6PLUS手机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付曾,符合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被告人邱丙公,符合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被告人郑晓明,符合掩饰、隐瞒犯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付曾、邱丙公、郑晓明案发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于2015年11月25日受案。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于2015年11月26日受案。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于2015年11月27日受案。
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6日20时夜巡民警接被害人陶某报案称在二道区吉盛小区楼下被两名男子采取暴力抢劫,夜巡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付曾、邱丙公抓获。2015年12月11日,在九台市兴隆镇天翼手机卖场公安民警将涉嫌收赃的犯罪嫌疑人郑晓明抓获。
4.指认现场笔录、指认赃款赃物和携带凶器的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及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大二部大医疗手册证实:被告人付曾、邱丙公到现场指认抢劫的犯罪现场。被告人付曾、邱丙公确认赃款赃物和携带凶器的照片。被害人陶某伤情照片及到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大二部就诊,诊断头部损伤、眼球挫伤、面部挫伤。
5.辨认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害人陶某辨认被告人付曾、邱丙公及案发现场情况。在被告人付曾、邱丙公处扣押赃款赃物并返还被害人的情况。
6.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二)鉴定意见
(1)价格鉴定结论书 长价认刑字第1511370号证实:涉案苹果6plus价值人民币4060元。
(2)价格鉴定结论书 长价认刑字第1511286号证实:,涉案phicomm c230v 价值人民币110元;OPPO8207手机价值人民币1230元、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钱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6日晚19时左右,我沿岭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盛大街交汇处时看见两名比较慌张的男子打车,我停车拉他们俩,上车后俩人都坐后面其中有一个说去长青,两人在车后埋怨什么谁没动手,我没听清楚。当车到二热电厂附近的加油站时,其中一人让我我往加油站北侧胡同里开,我刚转弯突然上来一辆车将我车别住,我就下车了,这时从车上下来三个警察将我车上的两名乘客带上手铐带走了。
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我的客户郑晓明在一周前发给我一部二手金色苹果6PLUS手机,说换手机屏,我发现手机有密码,他说媳妇把密码忘了,让我解码。他是把手机通过邮政发过来的。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陶某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在二道区吉盛小区楼下被两个人抢劫了,是2015年11月26日晚上8点多,我下班回家,刚到我家楼下,这时从我身后从过来一个年轻的男子拿着刀用手勒住我的脖子,把我按倒在地上,抢我的包,由于我的挎包在身上,不好拿下来,那年轻男子用脚踹了我右眼眶,边上岁数大点的男说赶紧走,抢我包的年轻男的用刀割断我的包带把包抢走了,还把我上衣兜里的手机抢走了,我追上去,年轻男的从兜里拿刀回头用刀比划,我就不敢追了,那两人打车走了,被民警发现,开车追到二热电附近把他俩抓住了。包里有现金600元,一部phicomm手机,花500元买的,欧亚500元面值的购物卡剩210元,一部Oppo 手机花2500元买的。
2. 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4日18时,我下班从虎林街往同德路走,走到万达对面胡同里觉得后面有人跟着,回头看见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带着黑色口罩和一顶深色帽子,我本想让他过去,那男子走到我边上停下,这时一个二十七八岁的男子从我后面过来把我拦住,拿出刀让我把包给他,我当时害怕就把手里的包给了他们,那两个人就跑了。跑了两步,我就说把票据和手机给我,那个持刀的男子听我说这句话回头拿刀逼着我说:“不许喊,吱声我攮死你”。他们就跑了,我就回家报警了。我包里有现金1000元,吉林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农村信用社卡、邮政储蓄银行卡、一本护照及身份证、苹果5手机一部,花5000元买的。
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5日9点40分,我在朝阳区安达街慈光路119号公交车站点下车,往安达小区的家走,刚走到安达街,这时我发觉我后面一个男的拽我的包,我转身的时候,我看见一男的拿刀对着我,我害怕就撒手了,然后那男子往慈光路跑,我就一边追一边喊抢劫,这时我边上一男的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我被抢了,他就跟我一起追,我正想跟着的时候,这男的回头跟我说别追了,我感觉他俩是一伙的,我就一直跟着两名男子,一直到了一个挺黑的胡同里,我害怕就不敢追了,我回家了,然后用我朋友的手机报警了,包里有苹果6plus手机,花6000元买的,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1000元及银行卡、会员卡、驾驶证等。
(五)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付曾的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4日下午,我和邱丙公在火车站附近的顺发旅店,我说抢点钱用,我俩商量抢穿貂的、拎包的、有钱的,从人民大街一走一过,抢完就跑,他同意了。我俩买的刀,我拿的是黑色刀柄的,是在火车站附近花5元买的,邱丙公拿的刀是黄色刀柄的,是26日在磐石路与亚泰大街交汇的地下市场花20元买的。2015年11月24日晚上6点多,我俩坐227公交在虎林街欧亚商都下车,我俩拿着尖刀,在红旗街附近的一个居民楼边上发现一单身女子,我上去抢的包,我拿出刀对她说:“把包拿来,不然我捅死你”那女的就把包给我。邱丙公在我旁边站着,女的要过来追我们还说把票据和手机给她,我就把刀拿出来说再追就扎死你,我们就跑了,包里有黑色苹果手机,200多元钱,还有护照、银行卡,钱分了,手机我用着呢。2015年11月25日晚上9点多,在安达街附近,邱丙公上去抢的包,我在旁边站着,那女的说把包给你们吧,抢完那女我从那女的身边跑过,那女的喊抢劫了抢劫了,我说我给你追去,我们就一起跑了。包里现金1500元,有苹果6 plus 手机,现金我俩分了,手机第二天我卖给九台市兴隆镇郑晓明了,他给了我500元,我也同意了。2015年11月26日晚上8点多,在二道东盛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处的一个小区,我和邱丙公发现一单身女子,我上去捂住她嘴,她喊抢劫,我一边拽包一边把她按倒在地上抢她包,我然后我喊邱丙公把包抢走,她有一部手机从身上掉下来,我给拿起手机就跑走了,邱丙公用刀将包带割断,拿包也跑了,那女的追我,我就把刀掏出来说再追我杀了你,她就不追了,我们就打车跑了,跑到二热电被警车追上了带回派出所。
2.被告人邱丙公的供述笔录证实:我和付曾是打工时认识的,因为挣钱不多我俩就研究抢劫,2015年11月24日晚上6点多,我俩坐227公交到欧亚商都下车,我俩拿着尖刀,红旗街附近的一个居民楼边上发现一单身女子,付曾上去抢的包,付曾拿出刀对她说:“把包拿来,不然我捅死你”那女的就把包给付曾。我在付曾旁边站着,那女的要过来追我们还说把票据和手机给她,付曾就把刀拿出来说再追就扎死你,我们就跑了,包里有黑色苹果手机,200多元钱,还有护照、银行卡,钱分了,手机付曾拿走了。第二天晚上,2015年11月25日晚上9点多,在安达街附近,我上去抢的包,付曾在旁边站着,我拿刀抢那女的说把包给我,我拽过包那女的喊抢劫了抢劫了,付曾拿刀说你追就捅死你,那女的就不追了,我们就一起跑了。包里现金1500元,有苹果6 plus 手机,现金我俩分了,我分得700元钱。付曾说把手机放他朋友那里解锁。第三天晚上,2015年11月26日晚上8点多,在二道东盛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处的一个小区,我和付曾发现一单身女子,付曾上去捂住她嘴,她喊抢劫,付曾一边拽包一边把她按倒在地上抢她包,我上去把包抢走,用刀将包带割断,拿包也跑了,那女的追付曾,付曾就把刀掏出来那女的就不追了,我们就打车跑了,后来被警车追上了带回派出所了。
3.被告人郑晓明的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6日,付曾早上到我店里,他说在长春市作保安经理时捡了一部苹果6PIUS手机,密码解不开,问我能不能帮他解开,我通过朋友问了可能解不开,他说他有手机,这部手机就卖给我,我同意了,就给他500元钱。市场价二手苹果6PIUS手机应值2000多元,我朋友在安华卖手机,我问是否能解码,他说能解,我就把手机发给安华的徐某了。我当时已500元的价格买的就是图便宜,觉得也不正常。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曾、邱丙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郑晓明明知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曾、邱丙公犯抢劫罪,被告人郑晓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综上,根据被告人付曾、邱丙公、郑晓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6年第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邱丙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晓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已缴纳。)
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扣押在案的尖刀(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付曾、邱丙公人民币1000元,赔偿给被害人郭某某。追缴人民币1000元,赔偿给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英
审 判 长 赵俊峰
代理审判员 王迪逊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