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峰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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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1 23:17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双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晓峰,男,1958年2月4日生,吉林省梨树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交通运输局局长,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辩护人司洋,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耿艳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晓峰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晓峰及其辩护人司洋、耿艳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500.55万元

1、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郭晓峰任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交通局下属单位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博分公司)承揽施工的道路保通工程中,以解决单位费用为由,指使他人虚开工程发票,自己在某博分公司财务账目中核销,侵吞财政资金300.66万元占为己有,后将此款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检委查获并扣押。

2、2013年至2014年期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将虚开的办公用品、汽车修理票据和其个人购买药品、箱包等费用在某博分公司账目中报销,侵吞公款6.07万元占为己有,此笔款被郭晓峰用于日常花销。

3、2014年1月,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让某博分公司经理张某某出具一张50万元工程款借据,由郭晓峰在某博分公司支取50万元现金。2014年5月,郭晓峰利用虚开的轮胎、碎石发票,从某博分公司账目上把张某某借款50万元冲销,侵吞公款50万元占为己有,后将此款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检委查获并扣押。

4、2011年至2013年,交通局建设交通小区期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让其司机史某某出具三张借据,从交通局下属企业某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嘉公司)借款25万元,由郭晓峰支取。2014年4月郭晓峰利用虚开的水泥发票,从某嘉公司账目上把史某某借款25万元冲销,侵吞公款25万元,后将此款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检委查获并扣押。

5、2012年3月,在某品牌太阳能经销处承揽交通小区太阳能工程期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某嘉公司出纳员付某某,虚增工程量,多开25万元太阳能发票在账内核销,骗取公款25万元占为己有,后将此款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检委查获并扣押。

6、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韩某某承建交通小区2号楼、3号楼期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让韩某某开具13张借据,共计95.5万元,以张某丁(经查为郭晓峰虚构的人名)的名义,伪造了一张40万元的借据,郭晓峰从某嘉公司支款135.5万元。之后郭晓峰让某博分公司副经理张某,伪造了一份交通小区2号车库底板增加结算书,金额为57.52万元,另外郭晓峰还虚开了36万元的水泥发票和31.7万元的钢材扣款等票据,利用这份结算书和这些票据,把韩某某和张某丁在某嘉公司的135.5万元借款核销,此款中70万元郭晓峰用于交通局购买一台丰田霸道车,其余65.5万元被其侵吞,据为己有。郭晓峰将这65.5万元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检委查获并扣押。

7、2012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分别用史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郭晓峰妻子)等人的名义,为自己办理了10台出租车营运许可证,该10台出租车从未营运过,在此情况下,郭晓峰于2012年至2013年间,骗取国家对出租车的燃油补贴款,两年共计24.66万元。郭晓峰将此款中的12.64万元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检委查获并扣押。另有9.92万元被郭晓峰存在以史某某的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中,其中2.1万元被其挥霍。

8、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郭晓峰为获取利息,借给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单位招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110万元,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时任招商办和某嘉公司的出纳员付某某(另案处理),伪造李某和李甲借款收据将这110万元借给招商办,并指使其在书写这110万元的借款收据时日期提前了100天,实际借款日期2012年3月25日,付某某写成2011年12月13日,多获取利息3.66万元。这110万元转入某嘉公司用于开发交通小区建设了,2013年2月郭晓峰从某嘉公司支取多得的利息3.66万元现金。此款被郭晓峰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出租车照片;2、某嘉公司与王某某、某品牌太阳能、招商办的往来账及凭证、明细账、现金日记账、收据、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倪某某、史某某、李乙、姜某某、张某、张某乙、郭某某、王某甲、刘某、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纪某某、王某乙、郝某某、王某丙、于某某、康某某、李某乙、韩某某、王某丁、谷某某、牛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晓峰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价值70万元奔驰车一台,现金99万元

1、2010年9月5日,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为禹某(另案处理)开办的某某热拌料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向承揽交通运输管理局道路建设施工方推销热拌料,并要求施工方将欠某某公司热拌料款转入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秦八线指挥部统一结算,禹某向郭晓峰个人行贿50万元,郭晓峰收受这50万元后,将此款中的30万元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其余20万元用于日常支出。

2、2010年至2014年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某公司向承揽交通局道路建设施工的施工方推销热拌料,并要求施工方将欠某某公司热拌料款转入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秦八线指挥部统一结算,后于2013年将禹某借调到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单位道路综合执法大队任代理大队长职务。2014年2月份,郭晓峰向禹某索要一台价值70余万元的奔驰R350型商务车,禹某购买此车后交给郭晓峰,该车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3、2013年10月份,邵某某承包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区间内的白灰厂(邵某某所有)电力变压器迁移工程,工程总造价为81.4万元,交通运输管理局拨付工程款60万元后,剩余工程款迟迟不拨,邵某某为索要剩余工程款,通过禹某向郭晓峰行贿10万元,郭晓峰收受这10万元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将剩余工程款21.4万元拨付给邵某某,此款被郭晓峰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4、2012年1月份,建筑公司经理李某乙,承建交通小区1号楼和2号车库结算工程期间,曾多次找郭晓峰索要其垫付的工程款,郭晓峰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下,李某乙写了一张5万元工程款收据交给郭晓峰后,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将拖欠李某乙的工程款拨付给李某乙。并将李某乙写的5万元工程款收据在某嘉公司账内支出5万元现金,占为己有。郭晓峰将此款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5、2012年至2013年,吉林省某宇路桥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丙,在承揽秦八线02标段和梨东线04标段公路保通工程结算工程款期间,为使其顺利拨付工程款,李某丙分三次送给郭晓峰现金共计6万元,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将拖欠李某丙的工程款拨付给李某丙。郭晓峰将这6万元现金中的1万元用于日常花销,5万元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6、2010年至2014年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戊,承揽小郑家桥、秦八线等公路保通工程结算工程款期间,为使其顺利拨付工程款,王某戊分四次送给郭晓峰现金共计3万元,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将拖欠王某戊的工程款拨付给王某戊。郭晓峰将这3万元现金中的1万元用于日常花销,2万元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7、2010年四平市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经理孙某某与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作,承揽梨郭线公路养护工程结算工程款期间,为使其顺利拨付工程款,孙某某分四次送给郭晓峰现金共计5万元,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将拖欠孙某某的工程款拨付给孙某某。郭晓峰将此款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8、2010年四平市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经理孙某某与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作,承揽梨郭线公路养护工程。2015年初,孙某某在结算其承建梨郭线公路养护工程最后一笔工程款期间,郭晓峰向孙某某提出要用一台新车价值7万元的力帆牌轿车,抵顶孙某某工程款17万元,孙某某无奈下只好同意。郭晓峰让交通运输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将欠孙某某工程款拨入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账户,某博公司将17万元转入郭晓峰个人开办的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账户(经查该公司系郭晓峰个人利用张某、李某甲之名设立的)。现该款在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账户中。

9、2011年至2012年间,原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单位公路管理段党支部书记兼段长王某己(另案处理),现任四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单位公路管理处副处长职务。2012年初,为自己能够提拔为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单位公路管理段段长,送给郭晓峰10万元现金。此款被郭晓峰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奔驰车照片;2、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预付工程款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等书证;3、证人王某戊、孙某某、高某某、李某甲、禹某某、禹某甲、禹甲、倪某某、李某丁、李某丙、白某、陈某、唐某某、赵某某、孟某某、史某某、李某乙、姜某某、李乙、田某某、邵某某、孙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晓峰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禹某、王某己的供述与辩解。

(三)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0万元

2009年,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企业某盛公路养护公司账目中,郭晓峰以某元建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付某甲的名义,借款40万元用于交通运输管理局购买丰田霸道车。此款系郭晓峰于2010年从某盛公司利用虚假票据套出后,被郭晓峰个人挪用,用于个人支出,至今未还。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记账凭证、借据、明细账、收据、现金日记账、某某丰田汽车公司销售明细、增值税发票、机动车统一发票、借车协议书、维修记录、银行卡消费记录、二手车销售发票、转移登记、注册登记加工厂信息栏、车辆转让合同、某某开发联运公司住宅楼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顾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晓峰的供述与辩解。

郭晓峰的财产超过合法收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59.145万元

四平市纪委共计扣押郭晓峰个人现金财产998.695万元,除贪污500.55万元、受贿99万元、挪用的40万元外,剩余359.145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汇订册、记账凭证、收据、情况说明、201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晋升(核定)名册、李某某工资明细、郭某甲工资明细、郭某乙工资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禹某、李某戊、付某某、李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郭晓峰的供述与辩解。

本案共计涉及扣押款物人民币998.695万元,奔驰R350车一台。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晓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500.55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9万元和价值70万元奔驰R350车一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晓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的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晓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的部分证据有异议。其辩解称:1、起诉书中指控我贪污的第1项不是事实,我报销处理这300.66万元用于处理交通局的相关费用了。糖酒公司批发部每年用烟酒款5至8万元,肉食批发部平均每年6至10万元的肉食款,烤全羊馆每年3至5万元餐费,市场瓜果批发部每年3至5万元瓜果款,葡萄园平均每年3至5万元葡萄款,一些公用各种关系的红白喜事随礼款,每年10万元左右,给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报销的出租车费、饭费、汽油费等有关费用每年10万元左右,给各级领导解决的三帮扶扶贫款,有的给维修一段路、有的给维修一座桥、有的给维修和新建一个村部、有的给水泥、碎石、沙子等建筑材料、有的给解决点钱等,每年10至20万元左右,以上费用按每年最低30万元算,我任局长八年也得200多万元。为了修建公铁立交桥,我和县主要领导去北京铁道部、沈阳铁路局多次发生不少费用,有90多万元费用不能入账,都是用建材、修路用的材料发票处理的,把上述费用去掉,剩余的认定我贪污我认罪。我没有侵吞财政资金,处理费用款是某博分公司的利润,不是财政拨款;处理的这些费用都是冲掉以前以个人名义挂的账,我根本没有得到现金。2、公诉机关指控我为禹某推销热拌料,禹某向我行贿50万元,根本没有此事。禹某承包热拌厂,在更换设备过程中,他分几次在我处借150万元,他先还我50万元,后来又还我110万元,其中有10万元是给的利息款。我在双规时由于头脑不清楚,把他欠我的50万元还给我,说成了给我的好处费。3、公诉机关起诉我向禹某索要一台价值70万元奔驰商务车,与事实不符。此车是禹某的侄子新买的,他不想用了,就先放在我这,想作价卖给我,没等作价我就被双规了,此车的手续不是我的,我也没有此车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不能认定我受贿。4、公诉机关起诉我,邵某某通过禹某向我行贿10万元,根本没有此事。我至今不认识邵某某,他迁移的变压器设施是通过电业局作的评估价格,通过省高速公司审核同意后,再经过省高速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后,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省高速公司按拆迁合同的比例拨给我县高速公路拆迁指挥部,再由指挥部拨给十家堡镇政府,再由镇政府拨给邵某某,与我没有关系。5、公诉机关指控我在2015年四平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孙某某在结算工程款时,我用一台价值7万元的力帆车强行卖给孙某某17万元,这17万元转到我个人的某博汽车租赁公司账户上,认定我受贿,这件事我不否认。但我要说明的是:某博汽车租赁公司实际是某博分公司办的,不是我个人办的。原来我局每个局长用一台小车,由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把卖给某盛养护公司的RV4这台车的40万元剩了出来,局里用这40万元买了一台迈腾车和两台力帆车,迈腾车由我用,两台力帆车给两位副局长用。用了一年多,认为这两台力帆车费油,经局长研究,把这两台车卖掉,再买两台日产肖克车给两位副局长用。孙某某是主动要用这台车顶工程款的,不是我强卖给他的。局里用卖给他的车款买了一台肖克车给唐某某副局长用。这件事我服从法院判决。6、公诉机关起诉我,王某己为提拔公路管理段段长职务送给我10万元现金,与事实不符。王某己到现在也没有正式任过段长职务,原段长调到局里后,管理段由当时的支部书记王某己主持工作属于正常的事情,不长时间王某己调到四平公路处任副处长与我没有关系,他怎么能给我送10万元钱呢?有10万元钱是我局在办理丰田霸道车牌时,通过王某己手在路政执法大队拿的,办理交警牌照用,不是王某己为了提拔段长给我的好处费。7、公诉机关起诉李某乙给我5万元工程款收据,是李某乙经常向我借钱,这5万元他欠我的,我向他要钱,他当时没钱,给我开了一张5万元的工程款发票。8、公诉机关起诉我挪用公款40万元,这40万元我没有个人占用。2009年局里没有车用,正好我局下属路政执法大队新买来一台丰田RV4车,局里当时借过来用。用了一年多,局下属单位某盛养护公司申请买一台小车,经局班子商量,就把借路政执法大队这台车卖给某盛养护公司,卖了40万元,有买卖合同。某盛公司用开发他院内的商品楼的钱,用付某甲名义借出40万元买的此车。局里用卖车的这40万元又买了一台丰田霸道车,又把局用的一台新凯美瑞车顶给了路政执法大队做执法车。后来丰田霸道车处理后,局里又用这40万元买了一台迈腾车和两台力帆车。迈腾车由我用,两台力帆车由两位副局长用。我认为这属于公对公、车换车,车都在局车库里,我没有个人占用40万元。9、公诉机关指控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59.145万元,我被双规时,我主动如实交代了我一生所挣的钱。我从1981年就当企业法人,从1991年调到房屋开发公司当经理,直到2003年共计13年期间开发了某范小区、某美小区、某文小区等50多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每年都创利润100多万元。当时公司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利润的30%归承包者,每年都得各种奖金和利润分层15至20万元左右,十三年也能得200万元左右。我在当房屋开发公司经理期间,我成立过建材商店,地点原先在某美小区,后搬到某乐小区,主要经销钢材、水泥、电料和上下水管件。每年都从水泥厂、交通水泥厂、劳改水泥厂、某镇水泥厂购进冬存水泥1000吨至2000吨,平均每年都能挣10多万元,十三年也能挣150多万元。再就是冬存钢材,到某山钢材大市场购进不同型号的建筑用钢材,每吨价格在1500元左右,到施工季节每吨卖2000元至3000元,每年购进100吨至200吨,平均每年能挣20来万元,十三年期间也能挣200来万元。还有建楼用一些上下水管件和配件、电线电料等,十三年期间也能挣100来万元。我经营的这些建筑材料都卖给施工企业承办人,有李某乙、葛某某、杨某某、于某、盖某某、于某某、张某丙、陈某等人。总之,我从建设局调到交通局前,就有600来万元的积蓄。我调到交通局从2008年至2013年间,把这些钱一部分存在四平建行和四平信用社,还有一部分集资存在交通局下属的某嘉房屋开发公司和某博分公司,利息1分,这些年所得的利息也能有150多万元。我这些年自有资金750来万元,这些钱我都如实主动向四平纪委交代了,并且把我记不清的用于我局一些处理的费用用我的钱主动补上了,认定我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很冤枉。我认罪服法,恳请把我挣的合理的钱返还给我的家人。

被告人郭晓峰的辩护人司洋的辩护意见是:1、郭晓峰对于全案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5年4月28日四平市纪委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体现郭晓峰对于贪污、受贿、挪用的涉案事实均系在纪检部门主动交代,虽然本案缺乏郭晓峰因涉嫌何种违纪问题被举报并查处的相关举报材料,但从本案卷宗中所有郭晓峰的供述均可以反映出郭晓峰对于起诉书中(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外)所认定的所有涉案事实均系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的,应当认定郭晓峰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其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所有涉案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虽然被告人在庭审中针对原来的供述内容提出了相应的辩解意见,但是在被告人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主动交代并认罪的前提下,其对行为性质和部分事实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情节的成立,只要其主动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予以认定,就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2、郭晓峰主动交代赃款的藏匿地点并全额上缴赃款,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应予从轻处罚。3、关于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晓峰构成贪污罪的罪名成立,但部分事实不应予以认定,应当在计算贪污数额时予以扣除。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的第一项犯罪事实中有16万元用于给付高速公路广告费用,不能认定为贪污的犯罪数额,该16万元是由于没有正规发票予以入账,才以砂石、水泥等虚假票据予以核销,该款项没有被郭晓峰个人取得和占有,不能认定为贪污的犯罪金额;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项犯罪事实中有5万元用于食堂支出,不能认定为郭晓峰个人贪污的犯罪金额;郭晓峰辩解的相关公务支出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如查确属公务支出,则不能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事实。4、关于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郭晓峰构成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但部分事实不能认定,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禹某购买的价值70万元的奔驰车,由于车籍落在禹某的侄子名下,郭晓峰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不能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该车从购买至被收缴始终注册在禹某侄子名下,从未注册在郭晓峰及其亲属名下。车辆的所有权的确定以注册登记为依据,该车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郭晓峰,也就不能认定该车是禹某送给郭晓峰的行贿物品,只能认定为借用关系。如果禹某将车辆过户给郭晓峰或其亲属,或将车辆低价卖给郭晓峰,才能认定为受贿事实成立。王某己送来的10万元,是从路政大队支出的用于交通局新车落公安籍的公务费用,不能认定为受贿的犯罪事实。虽然郭晓峰曾供述收取王某己的10万元是为了提拔公路段段长的行贿款,并曾得到了王某己供述的印证,但是,郭晓峰辩解这10万元不是送给他个人的好处费,而是2011年交通局新买的绿色丰田车为了落公安牌照的车籍,而发生的无法入账核销的费用。这10万元是交通局下属单位路政大队从单位支出的费用,不是王某己为了提拔而给郭晓峰个人的行贿款。郭晓峰个人根本没有决定其提拔的职权。并且,路政大队支出这10万元由王某己拿给郭晓峰时,组织部的考核已经结束,王某己已经被任命为交通局下属的公路段段长,根本不存在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王某己个人行贿款以实现提拔目的的犯罪事实。判定郭晓峰的辩解是否成立通过查证路政大队的账目中即可查证,如果王某己的口供及路政大队的账目能够印证郭晓峰的辩解,则此项事实属于公务支出,不能认定为郭晓峰受贿罪的犯罪事实。4、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借款40万元被郭晓峰个人非法取得和占有,应当认定为属于贪污罪的犯罪事实。郭晓峰让某盛公司以付某甲个人借款40万元的形式拿出40万元,用于交通局购买价值70万元的丰田霸道车,可见,郭晓峰以局里购车的公务支出的理由让下属单位出资40万元,又在另一个下属单位某嘉公司以增加结算和虚开水泥发票等形式,将70万元的购车款予以核销,等于某盛公司这40万元被其个人以重复核销的形式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应将此40万元计算在郭晓峰贪污的犯罪数额当中。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立。认定构成该罪的前提是“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而郭晓峰自在纪委审查期间直至庭审,不但说明了其财产的合法来源,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并未听取郭晓峰的意见,并未对其履历就能载明的个人经营的过程予以调查,也并未将郭晓峰及其妻子、两个女儿的合法收入予以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本案最低也应当将30万元定罪的基数予以减除。在公诉机关未予受理取证申请的情况下,辩护人调取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也能够证明郭晓峰对于被扣押的除涉嫌犯罪的金额外的其余359万元,能够说明并查证属实具有合法经营的收入来源。因此,本案在未充分调查郭晓峰的合法收入来源的基础上,不能认定郭晓峰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郭晓峰的辩护人耿艳文的辩护意见与辩护人司洋的辩护意见基本一致,补充意见是关于四平市纪委在被告人办公室查扣的资金共计101万余元,其中56万元是被告人个人账户支出,26万元原用于通过张某乙还给某博分公司,30万元给大女儿买车,有2万元是李某己经理委托被告人替他们公司车辆交罚款,剩余20万元是案发前些天某博分公司返还给被告人个人的集资款,以上76万余元系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2万元系他人财产,将此笔款项均计算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数额中不妥。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各司法机关工作,积极退赃,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配合侦查机关交代财产来源,认罪态度良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519.55万元

1、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郭晓峰任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交通局下属单位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博分公司)承揽施工的道路保通工程中,以解决单位费用为由,指使他人虚开工程发票,自己在某博分公司财务账目中核销,侵吞财政资金300.66万元占为己有,其中16万元用于交通局汇给吉林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余款被其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2、2013年至2014年期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将虚开的办公用品、汽车修理票据和其个人购买药品、箱包等费用在某博梨树分公司账目中报销,侵吞公款6.07万元占为己有,此笔款被郭晓峰用于日常花销。

3、2014年1月,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让某博分公司经理张某某出具一张50万元工程款借据,由郭晓峰在某博分公司支取50万元现金。2014年5月,郭晓峰利用虚开的轮胎、碎石发票,从某博分公司账目上把张某某借款50万元冲销,侵吞公款50万元占为己有,后将此款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4、2011年至2013年,交通局建设交通小区期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让其司机史某某出具三张借据,从交通局下属企业某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嘉公司)借款25万元,由郭晓峰支取。2014年4月郭晓峰利用虚开的水泥发票,从某嘉公司账目上把史某某借款25万元冲销。其中5万元用于交通局食堂支出,余款20万元被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5、2012年3月,在某品牌太阳能经销处承揽交通小区太阳能工程期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某嘉公司出纳员付某某,虚增工程量,多开25万元太阳能发票在账内核销,套取公款25万元占为己有,后将此款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6、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韩某某承建交通小区2号楼、3号楼期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让韩某某开具借据以及让史某某以韩某某名义开具借据,共计95.5万元,以张某丁(经查为郭晓峰虚构的人名)的名义,伪造了一张40万元的借据,郭晓峰从某嘉公司支款135.5万元。之后郭晓峰让某博分公司副经理张某,伪造了一份交通小区2号车库底板增加结算书,金额为57.52万元,另外郭晓峰还虚开了36万元的水泥发票和31.7万元的钢材扣款等票据,利用这份结算书和这些票据,把韩某某和张某丁在某嘉公司的135.5万元借款核销。2009年,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企业某盛公路养护公司账目中,郭晓峰以某元建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付某甲的借据,借款40万元,又从某嘉公司取出30万元,共计70万元用于交通运输管理局购买丰田霸道车,后购车款70万元郭晓峰在某嘉公司账目中核销(用上述135.5万元中支出70万元核销)多核销出的40万元被其占为己有,没有归还某盛公司的以付某甲名义的40万元借款,从135.5万元中支出70万元后,其余的65.5万元被其侵吞,据为己有。郭晓峰将这65.5万元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7、2012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分别用史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郭晓峰妻子)等人的名义,为自己办理了10台出租车营运许可证,该10台出租车从未营运过。在此情况下,郭晓峰于2012年至2013年间,骗取国家对出租车的燃油补贴款,两年共计24.66万元。郭晓峰将此款中的12.64万元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检委查获并扣押。另有9.92万元被郭晓峰存在以史某某的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中,其中2.1万元被其挥霍。

8、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郭晓峰为获取利息,借给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单位招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110万元,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时任招商办和某嘉公司的出纳员付某某(另案处理),伪造李某和李甲借款收据将这110万元借给招商办,并指使其在书写这110万元的借款收据时日期提前了100天,实际借款日期2012年3月25日,付某某写成2011年12月13日,多获取利息3.66万元。这110万元转入某嘉公司用于开发交通小区建设了,2013年2月郭晓峰从某嘉公司支取多得的利息3.66万元现金。此款被郭晓峰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出租车照片,证明被告人郭晓峰以史某某等人的名义办理出租车营运许可证,骗取国家对出租车燃油补贴款的出租车情况。

2、2012年车补拨付明细、活期存款子账户交易明细、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单、取款业务凭证、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单、借记卡资料查询单、2013年车补拨付明细、出租车过户文书、吉林省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燃油补贴报表、2013年燃油补贴报表、证明、出租车营运手续办理规定、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左前方45°角照片复印件、机动车检测报告单、道路运输证制证单、出租车营运申请、出租车车辆变更申请表、出租车过户文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吉林省运输管理行政行为审核意见书、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交通事故记录、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书、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书、拟聘用驾驶员情况、出租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表、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租车管理档案十份、史某某提供的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郭晓峰分别用史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等十人的名义办理了十台出租车营运许可证,并分别于2012年、2013年领取国家对出租车的燃油补贴款共计24.66万元的情况。

某嘉公司与王某某、某品牌太阳能、招商办的往来账及凭证、明细账、现金日记账、收据、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郭晓峰利用虚开的25万元太阳能发票在账内核销的事实。

4、证明材料、发票明细,证明被告人郭晓峰利用虚开的工程款票据,在某博分公司财务账中予以核销的事实。

5、记账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路面用材料机械协议书、路面维修人工费、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局机打发票、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销货清单,证明被告人郭晓峰用虚假票据在财务账中予以核销的事实。

6、记账凭证、借据、明细账、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被告人郭晓峰利用王某丁的假借条借款,然后用虚假票据在账目中予以核销115万元的事实。

7、记账凭证、吉林省国税局机打发票、福建省国税局手工发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山东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海南省国税局机打发票、海南省地税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吉林省国税局手工发票、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被告人郭晓峰虚开办公用品、汽车修理票据和其个人购买药品、箱包等费用在某博梨树分公司账目中核销,金额为6.07万元的事实。

8、记账凭证、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吉林省国税局机打发票,证明被告人郭晓峰使用虚假票据在某博梨树分公司账目中核销的事实。

9、记账凭证、收据、现金交款单、电子汇划收据、转账凭条、银行流水单,证明被告人郭晓峰指使出纳员付某某将其借给交通局下属单位招商办公室110万元,此款转入某嘉公司用于开发交通小区建设,将实际借款日期提前,2013年2月郭晓峰从某嘉公司支取多得的利息3.66万元的事实。

10、记账凭证、借据、吉林省国税局机打发票、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账,证明被告人郭晓峰用虚开的轮胎、碎石发票,在某博梨树分公司账目上对张某某的50万元工程款借据予以核销的事实。

11、现金日记账、明细账、记账凭证、收据、借据、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被告人郭晓峰用虚开的水泥发票,在梨树县某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账目上对史某某出具三张借据共计25万元予以核销的事实。

12、记账凭证、收据、二号车库增加结算书、二号车库增加差表、工程量签证单、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人郭晓峰用二号车库增加结算书、虚开的水泥发票、钢材扣款等票据,在某嘉公司账目上对韩某某出具的或以韩某某名义出具的13张借据、以张某丁名义出具的40万元借据予以核销的事实。

13、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汇订册、记账凭证、收据,证明被告人郭晓峰向食堂交款5万元的事实。

14、证人赵某甲的情况说明,证明付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汇入我公司(吉林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16万元,由于该笔款项为个人名头汇入,并无广告合同,无法开具发票,一直是挂账状态。

15、吉林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明2014年4月16日该公司收到付某某汇入广告费16万元的事实。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的一天,郭晓峰让我在某博分公司以借工程款的名义出具50万元的借据,我写完后,郭晓峰在借据上签的字,并让我把这张借据交给付某某,后来郭晓峰怎么处理的这张借据我不知道,我没用票据核销过这笔借款。

检察机关向我出示的某博分公司记账凭证及其后附票据,摘要为轮胎款、配件款、修理费、水泥款、办公用品、电线款、轮胎款、柴油、碎石款、沥青款、山皮石款,这些票据均不是我工程的实际支出,是郭晓峰让我在票据上签的字;摘要为汽油、材料运费、沥青、运费、人工费,工程款以上票据均不是我工程中的实际支出,是郭晓峰让我在票据上签的字,我未领取过各票据上的钱款;梨十大街标志,金额为18300.00元,这项工程是存在的,但直到现在未施工,没有发生费用,这张票据是郭晓峰让我签的字,我未支取过这笔钱。

某博分公司记账凭证借款60万元(两张借据)、借款30万元、借款25万元,这四张借据上所载字迹是我书写的,包括王某丁的签字也是我书写的,是郭晓峰让我写的借据,这笔款干什么用不清楚,王某丁没有向某博分公司借过这几笔款,我写完后将这四张借据交给了郭晓峰。

某博分公司记账凭证及其后附票据,付修理费5000.00元,饭费2750.00元,办公用品5000.00元,办公用品2218.4元,车配件款5860.00元,维修费款7830.00元,办公用品款8297.60元,运费5200.00元,这些票据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是郭晓峰让我在票据上签的字,我未支取过票据上的钱款。付药款,金额分别为4955.5元、1780.00元、3437.50元,共计10173.00元,药款2538.00元,这些票据应该是郭晓峰个人买药发生的费用,是郭晓峰让我在票据上签的字,把票据交给他入账了。箱包款2170.00元,日用品3741.80元,这些票据是郭晓峰让我签的字,我未支取过这些钱。

2015年4月11日证言,证明2013年、2014年某博分公司施工的交通局的工程以及在施工时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在检察机关调查时对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一一挑选的情况。

1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某博分公司2014年5月31日第24号记账凭证及后附发票,大米4.8万元,第25号记账凭证后附发票,机械费7万元,票据上面的签字是我签的,是郭晓峰让我签的,票据上的钱不是我领取的。2014年5月31日第29号记账凭证及后附发票,水泥39.49万元,票据上的签字是我签的,是郭晓峰让我签的,不是我们工程的实际支出。2013年某博梨树分公司的道路维修工程有13项,实际支出费用180多万元,至于入账多少及谁支付的我不知道。2014年道路小修保通工程有9项,我参与的有5项工程,实际支出104万元,入账多少及谁支付的我不知道。

18、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至2013年11月份我任某博分公司的工长,2013年参与过13项工程的施工,是和张某某、张某甲一起干的,实际支出180多万元,基本是我和张某某支付,将所有的对账单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向某博分公司报账,具体张某某如何申报的我不清楚。

某博分公司记账凭证付王某丁借款60万元(借据两张,每张30万元)、付王某丁借款30万元、付王某丁借款25万元,这四张原始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

19、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明我2013年12月至今任某博分公司会计,检察机关向我出示的某博分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及后附票据我认为是虚假的,是出纳员付某某付完款后把票据交给我入账的。某博分公司的相关记账凭证及后附票据有药款、箱包款、日用品、办公用品、车配件款、维修费、运费、饭费,其中药品应该都是郭晓峰个人买药发生的费用,箱包款应该是郭晓峰用于个人支出发生的费用,日用品、饭费也应该是处理郭晓峰个人支出的费用,是付某某付完钱后把票据交给我入账的。办公用品一般没有这么大的开销,车配件款我公司车辆没有大修过,不会发生这么大的费用,运费实际上报销的是汽油款,这些票据都是付某某付完钱后交由我入账的。

某博分公司的记账凭证及发票,大米4.8万元,机械费7万元,票据上的签字是郭晓峰让我后补签的,郭晓峰让我把这些发票核销张某某的借款了;水泥39.49万元,发票上的签字是郭晓峰让我后补签的,也是郭晓峰让我冲张某某的借款。具体张某某借钱干什么用、谁用了我不清楚。

2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我2013年10月份至今在某博分公司工作,检察机关向我出示的柴油、某某公司沥青款票据是郭晓峰让我签的经手人,我实际并没有经手。报销建材销售处碎石、山皮石我不是实际经手人,是张某某让我签的经手人。轮胎发票、沥青发票是郭晓峰让我签的经手人,具体情况不清楚,某博分公司工资明细表是郭晓峰让我制作的,我签完经手人后交给郭晓峰了。366000.00元的维修路面用材料、机械协议,是我到地税局开的发票,郭晓峰让我在发票上签的经手人,签完后把发票交给郭晓峰了,实际没有干这个工程,就是做了一个假协议。

某嘉公司记账凭证后附收据一张,金额10万元,借据一张,金额3万元,这两张发票都是郭晓峰让我签的经手,钱不是我支取的。某嘉公司记账凭证,后附借据一张,金额12万元,这张发票是郭晓峰让我签的经手,钱不是我支取的。某嘉公司记账凭证,后附发票一张,金额445249.00元,这张发票不是我开的,水泥也不是工程使用的,是郭晓峰让我在上面签的经手,钱是谁支取了我不清楚。二号车库增加结算书是我做的,实际二号车库底板没有增加,郭晓峰告诉我金额让我做的,钱是怎么付的我不知道。某嘉房屋开发公司记账凭证用现金支付某元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0000.00元,这张票据是某元公司开具的,郭晓峰让我去某元公司找郭某某取的这张收据,这笔钱是某元公司承建交通局小区4号楼施工工程时,用某嘉公司提供钢材等材料的扣款,我和某元公司都没有收到这笔钱。

我是某博汽车租赁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控制人是郭晓峰,注册资金也不是我拿的,当时成立时办理工商手续是郭晓峰让我去办的。我和李某甲是股东,但实际上我俩没有出资。该公司有几台车租赁给交通局了,交通局没有领导分管该公司。

21、证人禹某的证言,证明我和某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甲联系后开过石油、沥青发票,是郭晓峰让我开的,购货单位开的是吉林省某博路桥有限公司分公司,总金额3172212.74元,其中30万元是真实的,其余的2972212.74元是虚开的。

2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我是盘锦市某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与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与某某热拌料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2014年的一天,某某公司经理禹某让我为梨树县交通局郭晓峰开些购买沥青的发票处理费用,购货方写成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我分四五次开具了发票。

23、盘锦市某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在销售沥青的业务中,始终与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没有销售业务往来,并未发生资金往来事宜,某博梨树分公司从未在该公司购销沥青产品。

2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31日第25号记账凭证及后附发票,摘要机械费7万元,后附的发票都是轮胎发票,是郭晓峰让我开的。我找到汽车轮胎修理部的老板牛某为我开具了发票,郭晓峰让我在发票上签的经手人,然后他把发票收起来了。2014年5月31日第24号记账凭证后附发票,大米4.8万元的发票,是郭晓峰让我开的,我找的某东粮店的老板开具的,郭晓峰让我签的经手人,然后就把发票收起来了。2013年8月第19号凭证后附两张付轮胎款票据、2014年1月第26号凭证后附8张轮胎发票是郭晓峰让我开具的假票据,我找牛某开具的,郭晓峰让我在发票上签的经手人。修车配件发票、修理费票据、办公用品发票、买牌匾发票、电线、铁锹、铁线发票、碎石发票、汽油发票都是郭晓峰让我签的经手人,具体怎么回事我不知道。买药发票、买包发票、日用品发票、修理费发票、发动机大修配件发票都是郭晓峰让我签的经手人,有五张买药的发票4950.50元是我经手为郭晓峰个人买药的费用。

我名下有一台出租车,但不是我的,是郭晓峰的。2012年下半年,史某某找到我,让我拿着身份证和他去车管所,史某某说郭晓峰买了一台夏利车,要落到我的名下。在车管所,我在一些手续上签了字。我名下的夏利车办了营运手续,但手续上的字不是我签的。这台车及营运手续在哪里我不知道,我没有领取过燃油补贴。

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2014年3月成立的,我和张某是股东,张某是法人代表,但是实际入股的钱不是我们俩拿的,是郭晓峰让我们俩做股东,这个公司经营管理者和控制人都是郭晓峰。该公司的汽车租赁给交通局了,租金是多少我不知道。交通局没有领导分管该公司,只有郭晓峰管理,我和张某没分过红,也不在该公司开资。

25、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检察机关向我出示的三张借据,共计金额25万元,是郭晓峰让我写的,写完之后交给了郭晓峰,这几笔借款不是真实发生的。

2012年8、9月份,郭晓峰让我给他买10台旧夏利车,分别过户到李乙、纪某某、刘某、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李国军、李某甲、史某某的名下。出租车管理所档案中的内容王某乙准备的,手续办完之后,我就将所有的营运证及10台车的所有手续交给了郭晓峰,这10台车买回去后至今没有营运。2012年、2013年领取了燃油补贴,两年共计24万多元。这两年的燃油补贴是我领取的,打到每人名下的存折里,我把钱取出来后存进我名的银行卡中,然后我将银行卡交给郭晓峰了。

2010年10月30日45号凭证及后附票据、2011年7月28日30号凭证及后附票据,这九张借据是郭晓峰让我找韩某某出具的,这些钱被谁支取了我不知道。

某嘉公司2011年3月28日第14号凭证及后附3张工程款借据,每张借据内容为借工程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人韩某某,2011年8月3日第6号凭证及后附1张收据,内容为交通小区2、3号工程款,金额为5.5万元,借款人韩某某,其中3张10万元的借据,是郭晓峰让我以韩某某的名义写的,票据写好后我交给郭晓峰了,钱不是我领取的。5.5万元的票据不是我写的。

26、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某嘉公司2011年10月31日第39号凭证及其后附票据,2013年4月29日第27号凭证及其后附票据,这两笔凭证都是李乙做的,借款时我不知道,这些票据是郭晓峰让我冲史某某的欠款,后附的票据都是郭晓峰给我的,凭证是顾某某做的,付出的现金交给郭晓峰了。

2014年1月份,郭晓峰让我在某博分公司账户支取50万元现金,在郭晓峰办公室把钱交给了他,当天下午张某某以个人名义给我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这张借条已经入账了。

2011年,我担任交通局招商办公室出纳和某嘉公司出纳员,为了开发交通小区,某嘉公司使用招商办的银行账户向大家借钱。2012年3月20日,郭晓峰把自己的110万元交给我,我编造了李某、李甲两个人名借给了某嘉公司,利息1分。郭晓峰让我在借条上书写日期时提前了100天,2013年2月结算利息时,郭晓峰多得了3.6万元利息,利息收据是我让张某乙写的。

我名下有一台出租车,2012年时郭晓峰的司机史某某让我拿自己的身份证和他一起去车管所,郭晓峰让把一台出租车过户到我的名下,我到车管所签了字,具体都是史某某办的。这台车应该是郭晓峰的,我不知道车及营运手续在哪,我也没有领取过燃油补贴。

2011年6月24日第32号凭证及其后附票据,张某丁借款金额40万元,这张票据是郭晓峰签字后让别人给我的,郭晓峰让我从某嘉公司账户中取出40万元给他,这40万元我交给了郭晓峰。后来用虚假支付李某乙工程款14.7万元、某元建业工程款17万元及支付李某乙2号车库底板工程款56.5277元中转出8.3万元,共计40万元抵顶了这40万元借款。

某嘉公司2013年6月30日第17号凭证及其后附票据,金额565277.00元,李某乙实际上没收到这笔钱,这笔钱用于抵顶韩某某475352元的欠款和张某丁83000元的欠款了。因为这些钱都不是他们本人拿的,郭晓峰和会计顾某某商量之后让我这么做的。

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上的出资人是张某、李某甲,我从公司成立任该公司的出纳员,某博汽车租赁公司财务支出程序要张某签字,郭晓峰盖章才能支出。该公司大约有三四台车,其中有一台黑色车卖了,汽车都租给交通局了,梨树县交通局没有领导分管该公司,都是郭晓峰管。

2012年3月份的一天,郭晓峰说有笔费用要处理,让我找人开250000.00元的发票,我就找到某品牌太阳能经销处的老板王某某,王某某拿着收款收据来我办公室找我,我和会计顾某某研究,由我在王某某拿来的收款收据上写的购买太阳能的数量和单价,还有一些配件的价款,王某某在收款收据上盖的某品牌太阳能经销处的公章,然后我直接把这张收款收据交给了郭晓峰,郭晓峰在这张收款收据上签字,让我将这张收款收据入账核销。我就把这张收据入了某嘉公司的账上,并从交通局招商办银行账户支取250000.00元现金交给了郭晓峰,然后招商办与某嘉公司走的往来账。

某博分公司记账凭证中付修车款、轮胎款、办公用品款、柴油款、碎石款、汽油款、材料运费、沥青款、运费、工资表、工程款等,这些票据是郭晓峰交给我的,我支取出现金交给郭晓峰了。付标识款、电线款、轮胎款、碎石款,这几张票据是郭晓峰拿来的,冲销和王强的往来账了,没付现金,记账凭证是我写的,钱事先已经被郭晓峰拿走了,王强借款的业务是虚构的。付沥青款1469996.44元,这些票据是郭晓峰交给我的,不是付的现金,是冲的王某丁的借款,郭晓峰以前多次以王某丁的名义借的,钱支出来后交给郭晓峰了。

2013年7、8月份,郭晓峰让我从某博分公司中处理费用,总计129586.00元,我从账户中取出这些钱交给郭晓峰了,当时没有收据,郭晓峰让我找人写点借据入账报销此款。我找到张某乙写了4张假借据,王强这个假名是张某乙虚构出来的,我拿这4张假借据找郭晓峰签的字,然后郭晓峰让我用票据冲了王强的账。

某博分公司账目中,王某丁领取工程款30万元凭证三张、领取工程用款25万元一张,四张单据总计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15万元,这四张单据是虚假票据,不是王某丁领取,领取人王某丁的签名及票据内容都是郭晓峰安排张某某写的,这115万元是经我手分四五次给郭晓峰了。

某博分公司2014年至2015年记账凭证中第6号、7号、9号、12号、14号、15号、22号、39号、40号,这些发票是郭晓峰交给我的,现金支付给郭晓峰了,其中租车费、日用品费、飞机票、药品都是郭晓峰的个人花销;第27号凭证修理款这张票据是郭晓峰给我的,我把现金支取出来后交给郭晓峰了;2014年第2号凭证后附修理费发票、第47号凭证及后附配件款发票、第19号凭证及其后附票据办公用品发票、2015年1月第10号凭证及后附票据是郭晓峰给我的,钱取出来后交给郭晓峰了。

2010年我是某盛公司的出纳,2010年4、5月份,建立交通小区时,施工队向某盛公司缴纳了工程保证金,某元建业公司交了50万元。2010年9月,这些钱分二三次给某元建业公司退回。郭某某交给我5张借据,借款人是付某甲。这5张借据不用记账,在我手里保管。过了没几天,郭晓峰要从财务借50万元钱,会计顾某某说用我手里的这50万元支取,我就用这些借据入账,取出50万元现金交给了郭晓峰。其中40万元是某盛公司给局里买了一台车的钱,剩下的10万元就记到某嘉公司预付某元建业公司的工程款里了。

交通局食堂2009年记账凭证第7号金额30000.00元,2010年记账凭证第3号,金额2万元,这两笔钱共计50000.00元,是郭晓峰交给食堂的钱,钱是我收的,用于食堂支出了。2014年5月份左右,郭晓峰让我汇给吉林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6万元钱,他交给我的是现金,并给我这个公司的账号,我把钱存到我个人的卡里,然后把这16万元汇给这家公司了。郭晓峰交给我的16万元钱是哪里来的我不知道。

27、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份我任某嘉公司出纳员,史某某借款12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借据,共计25万元,是郭晓峰在2011年交给我的,内容是借工程款,郭晓峰让我把这25万元钱支出来交给他,我是在某嘉公司账户上支付出25万元交给了郭晓峰。史某某的25元借款是否核销了我不知道。

某嘉公司2012年5月4日第1号凭证及其后附票据,付太阳能款25万元,第2号凭证及其后附票据,付太阳能款,金额为20.92万元是在开发交通小区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这两笔业务就是付的太阳能热水器的设备款,经我手付的太阳能款就这两笔,合计45.92万元。某嘉公司2012年3月31日第27号凭证及其后附票据,付太阳能款25万元,这张凭证不是我做的,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28、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某嘉公司2013年4月29日第27号记账凭证,后附2011年9月21日收据一张,金额10万元,2011年8月19日借据一张,金额3万元,这两张发票是郭晓峰让我和张某在上面签的字,钱不是我取的,也没有实际经手。某嘉公司2011年10月31日第39号记账凭证,后附2011年10月28日借据一张,金额12万元,这张发票也是郭晓峰让我签的经手人,我没有得到发票上的钱。某嘉公司2012年4月30日第30号记账凭证,后附2012年4月28日发票一张,金额445249.00元,这张发票不是我开的,水泥也不是工程使用的,是郭晓峰让我在发票上签的经手人,钱是谁支取的我不清楚。某嘉公司2012年3月31日27号记账凭证及其后附票据,太阳能款25万元,是郭晓峰让我在发票上补签的经手人,我没有收到票据上的钱。

某嘉公司付太阳能款25万元、25万元、20.92万元这三张票据上的经手人签字都是2014年2月份的一天郭晓峰让我补签的,具体业务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

2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某嘉公司记账凭证及其后附两张利息收据,一张李甲的利息收据,金额为101030.00元;一张为李某的利息收据,金额为121230.00元,是付某某让我书写的,说是郭晓峰让写两张收据,我按照付某某告诉的内容、金额等书写后交给了她。某博分公司凭证付借款109586元(三张借据)、付借款20000元(一张借据),这四张借据是付某某让我写的,内容是她告诉我的,借款人写的王强。我没有收到这四张借据上的钱,钱付给谁了我不知道。

3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史某某领我去车管所,用我的身份证把一台车过户到我名下,我到车管所签了字。营运手续不是我办的,上面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我名下的这台车我不知道在哪,我从来没有领取过燃油补贴。

3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名下有一台车,有一次史某某找我说郭晓峰有一台车要落到我的名下,我和他到车管所办个手续。我不知道这台车是否办理了营运手续,营运手续上的字不是我签的,夏利车及营运证等我没见过,我从来没有领取过燃油补贴,郭晓峰也没有给过我燃油补贴款。

32、郭某甲、郭某乙、纪某某、李乙的证言,均证明在其名下的车是史某某领着到车管所办理的过户手续,但是营运手续不是本人办理的,自己也从未领取过燃油补贴款。

3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我是交通局驻政务大厅审批办主任,负责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这十台车都是旧车,郭晓峰说这几台车是他亲属的,要求我按过户办理,史某某分四次拿着郭晓峰写的条找我办理手续。这10台车变更前的出租车车辆信息都是虚假信息,不营运的出租车不可以得燃油补贴。

34、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我任运管所副所长兼城镇公共客运管理所所长,出租车档案中,当时是郭晓峰给我写的条,让我给该车办理过户,我就签字了,交由王某乙办理的。

3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我2010年8月至今在城镇公共客运管理所任科长、副所长,出租车档案制证单是我主持工作期间,郭晓峰的司机史某某拿着这两份出租车档案来找我,档案里有郭晓峰的批条,行车证已办完,我就签字了。我不知道这两台车是新车还是旧车,是否符合出租车营运标准我没有问过王某乙。

3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10月至今任县城镇公共客运管理所所长,郭晓峰签批给10台夏利车发放营运许可证的事情我不知道,当时我不是所长。未营运车辆不允许获得燃油补贴,郭晓峰签批的10台出租车是否符合领取燃油补贴标准我不清楚。

37、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在经营大阳科贸办公设备商店,交通局城镇公共客运管理所委托我们制作出租车建档的档案,这10台车的档案是否在我处制作我不清楚。

3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某嘉公司记账凭证,工程款收款收据56.5277万元和二号车库增加结算书及工程量签证单上所载内容都是伪造的,这几份票据是2012年2月份的一天,郭晓峰给我打电话说要处理点工地费用,结算书都做好了,让张某找我签字。然后张某就到工地找到我,我在这张收款收据和一份结算书及工程量签证单上签了字。某嘉公司凭证,用现金支付李某乙工程款147000.00元,这张收据是我书写的,是我承建梨树县交通局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时,用某嘉公司提供钢材的扣款,我没有收到这147000.00元。

39、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某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工程款170000元,这张票据是我开具的,这笔款是我们某元公司承建交通局小区4号楼施工工程时,用某嘉公司提供钢材等材料的扣款,某元公司没有收到这笔钱。2011年4月20日19号凭证用现金支付某元建业预付工程款100000.00元,这张票据是我开具的,这笔款是我们某元公司承建交通小区时,交了一笔工程保证金50万元,这张票据是退工程保证金的票据,不应该在我们工程款中扣除。2010年10月3日5号凭证用现金支付某元建业工程款400000.00元,挂到付某甲的往来账,这张票据是我开的,是退上述保证金的,付某甲是项目经理,我们公司与某盛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实际这50万元我收到了,但在某盛公司账面上付给付某甲的40万元我没收到。

40、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至今我任某盛公司会计,某盛公司记账凭证付付某甲工程款40万元(四张借据,每张10万元),付某某说郭晓峰在票据上签字了,让下到我们公司账目上。后来我问郭晓峰,郭晓峰说就先这样下账,这是一台车款,郭晓峰在票据上标上了车的字样。我后来看过这台车。这40万元付给谁了我不知道。

4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某嘉公司记账凭证,我借款30万元(借据6张,每张5万元),借据是我出的,但我没收到这笔款,是郭晓峰的司机史某某说郭晓峰让我写的,我按照史某某的要求写的。记账凭证,我借款30万元(借据3张,每张10万元),借据不是我书写的,我也没收到这30万元。记账凭证,我借款30万元(借据3张,每张10万元),借据是我书写的,但这笔钱我没收到,应该也是史某某找我写的。记账凭证,我借款5.5万元,借据不是我书写的,我也没收到这5.5万元。

4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交通局副局长,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是我们交通局下属单位,我们党委会没有研究过成立这家公司,也没有副局长分工管理这家公司,交通局租赁该公司的车辆是郭晓峰决定的。

4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我2010年1月至今兼任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3月份左右,郭晓峰和我说要在我公司名下成立一个分公司,该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要求县公路段做担保,郭晓峰说该公司是县交通局成立的。

4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至今我任县交通局副局长,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是交通局下属单位,我们党委会没有研究成立这家公司,也没有副局长分管,交通局也没有给该公司出过资。交通局租赁该公司的汽车,2014年支付该公司6万元租赁费。这家公司应该是一家私营公司,与交通局没有任何关系。

45、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明我2014年左右开始经营某强建材经销处,某博分公司2014年4月27日第25号记账凭证、2014年5月31日第29号记账凭证、2014年12月2日第14号记账凭证后附发票,这些建材发票都是郭晓峰让我开的,实际上该公司没有购买这些建材。我帮郭晓峰大约开过四五次建材发票,每次开完发票我都是给郭晓峰送到他的办公室。

46、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明我经营某源轮胎修理部,李某甲找我帮他开发票,我就找某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某奔商贸有限公司和某辉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开的发票,开具这些发票的名头是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发票上的名头以及金额都是李某甲提供给我的,实际上某博分公司没购买过这些轮胎。

47、被告人郭晓峰的供述,证明我在2013年至2015年2月任梨树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虚假票据在交通局下属单位某博分公司套取工程款300余万元,这些钱是分多次被我用虚假票据套出的。2013年我们交通局成立了某博分公司,承揽县施工的道路维修养护工程,我以解决单位费用为由,指使李某甲、张某等人,虚开与工程相关的发票,有沥青发票、碎石发票、轮胎发票等,在某博分公司财务账目中核销,并将套出来的公款占为己有。放在我在四平市某小区租的房子里,这些钱已经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但这其中有16万元是县领导让我在高速公路立广告牌子发生的费用,这笔费用是从这300余万元中出的。

2014年年初,我让某博分公司出纳员付某某从公司账户中支取50万元现金,并和她说让张某某给她出借据,随后我让张某某以借工程款的名义,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据,我把借据交给了付某某。后来在4、5月份,我利用虚开的轮胎、碎石发票将张某某的这笔50万元借款核销了。这50万元放在了我在四平某小区租的房子里了。

某嘉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交通局下属公司,2011年至2013年期间,我让司机史某某在某嘉公司出具了几张借条,一共25万元,付某某把这25万元交给我。2014年4月我虚开了一张发票核销了,具体什么发票我记不清了,以账目为准。这25万元中有20万元被我贪污了,放在我在四平市某小区租的房子里了,另外的5万元我交给单位食堂支出了。

2012年,我和付某某说开25万元的发票我处理费用,付某某找到承揽我们交通小区太阳能工程的某品牌太阳能经销处,多开具了一张25万元太阳能发票,然后在某嘉公司账内核销。这25万元实际被我占有,此款放在我在四平市某小区租的房子里了。

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让史某某找韩某某写了几张借条,后来又让人以韩某某的名写了几张借条,一共是95.5万元,另外又以张某丁(名字是虚构的)的名写了一张40万元的假借条,一共是135.5万元,这些钱被我支取了。其中70万元买了一台丰田霸道车,其余的65万多元被我贪污了,放在四平市某小区的房子里了。我是以李某乙的名伪造了一份金额为50多万元的交通小区2号车库底板增加结算书,还虚开了水泥发票和刚才扣款等票据冲销的这135.5万元借款。

2011年出租车有10多台空出的指标,2012年我让司机史某某购买了10台二手夏利车,我利用职务之便,给这10台不符合标准的车办理了运营许可证。在未进行营运的情况下,套取了两年燃油补贴24万多元。第一年补贴12万多元,放在我在四平市某小区租的房子里了;第二年补贴12万多元,存在史某某的银行卡里,银行卡在我手中。其中一部分被我个人花销了,还有一部分在银行卡里。

2012年我们某嘉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我就和付某某说把我的钱借给单位,因为110万元数额太大,我让付某某编造了两个名,将这110万元借给某嘉公司。在书写日期时,我让付某某将借款收据提前了几个月,因此我多得了3万多元利息,这些钱放在我四平市某小区的房子里了。

某博分公司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账目中的记账凭证中的付药款、箱包款、办公费、饭费、办公用品款是我个人购买药品、物品等费用,付修理费、付车配件款、加油费这些票据是虚开的,共计6.0778万元在某博分公司账目中核销了,这些钱被我用于日常花销了。

2010年,我当时乘坐的是交通局路政大队的一台丰田RAV4车,这台车后某盛公路养护公司40万元,路政大队和某盛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这40万元购车款应该落在路政大队账户里,但实际上没入路政大队账户里,我就用付某甲的4张借据从某盛公司把这40万元借出来了,当时想买一台丰田霸道车。这台车大概70万元左右,另外又从某嘉公司拿出30万元购买了一台丰田霸道车。2013年从某嘉公司核销费用时把这40万元给核销了,准备把这40万元还给路政大队,但由于忙忘了,一直没还上,这40万元被我占用了。

当庭供述:这40万元我用于买了一台迈腾车和两台力帆车,迈腾车由我乘坐,力帆车由两位副局长乘坐,落到某博汽车租赁公司名下。如果某博汽车租赁公司算我个人的,那么此款就属于我贪污了。

四平市某博路桥公司分公司是2013年4月成立的,我记得经过我们班子会议研究了,即使没开过会,我们局班子成员唐某某、李乙、吕某某、许某都应该知道。分公司挂靠到高某某的四平某博公司,就是在工商做了登记,实质上是国有的,属于交通局。当时高某某的某博公司和我们交通局公路管理段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段派人管理,分公司出现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与某博公司无关,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都由公路管理段承担。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某某。某博汽车租赁公司的法人是张某,注册资金3万元是我拿的,李某甲也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但他也没有出资。张某和李某甲都是挂名,不参与分红。某博汽车租赁公司是我个人的,我是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我开设该公司以来,我个人投资165万元左右,先后购买了两台力帆车、一台迈腾车,大约花出40万元,这两台力帆车都顶账顶出去了。账面上体现借张某70万元,借李某甲38.2万元,合计108.2万元。康某甲借走26万元维稳资金,应由改制资金出,财务把这26万元错记到这个公司了,所以卖丰田霸道车的40万元打到这里了,将来再还给交通局14万元就完事了。这三台车都租给交通系统了,租金一共16万元都收到租赁公司账面上了。

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价值70万元奔驰车一台,现金99万元

1、2010年9月5日,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为禹某(另案处理)开办的某某热拌料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向承揽交通运输管理局道路建设施工方推销热拌料,并要求施工方将欠某某公司热拌料款转入交通局运输管理局下属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秦八线指挥部统一结算,禹某向郭晓峰个人行贿50万元。郭晓峰收受这50万元后,将此款中的30万元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其余20万元用于日常支出。

2、2010年至2014年间,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为某某公司向承揽交通局道路建设施工的施工方推销热拌料,并要求施工方将欠某某公司热拌料款转入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秦八线指挥部统一结算,后于2013年将禹某借调到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单位道路综合执法大队任代理大队长职务。2014年2月份,郭晓峰向禹某索要一台价值70余万元的奔驰R350型商务车,禹某购买此车后将此车落在其侄子禹某某名下,后为了上车牌号,过户到其侄子禹某甲名下。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禹某将此车及车辆所有手续交给郭晓峰,该车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3、2013年10月份,邵某某承包长平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区间内的白灰厂(邵某某承包)电力变压器迁移工程,工程总造价为81.4万元。邵某某为了使该工程尽快迁移,尽快拨付拆迁款,便找到其朋友禹某,让禹某找郭晓峰帮助协调。在郭晓峰的帮助下梨树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给邵某某拨付60万元工程款后,邵某某为了感谢郭晓峰,通过禹某向郭晓峰行贿10万元。郭晓峰收受这10万元后,在迁移工程结束后将剩余工程款21.4万元拨付给邵某某。此款被郭晓峰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4、2012年1月份,建筑公司经理李某乙,承建交通小区1号楼和2号车库结算工程期间,曾多次找郭晓峰索要其垫付的工程款,郭晓峰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下,李某乙写了一张5万元工程款收据交给郭晓峰后,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将拖欠李某乙的工程款予以结算,并将李某乙写的5万元工程款收据在某嘉公司账内支出5万元现金,占为己有。郭晓峰将此款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5、2012年至2013年,吉林省某宇路桥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丙,在承揽秦八线02标段和梨东线04标段公路保通工程结算工程款期间,为使其顺利拨付工程款,李某丙分三次送给郭晓峰现金共计6万元,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将拖欠李某丙的工程款拨付给李某丙。郭晓峰将这6万元现金中的1万元用于日常花销,5万元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6、2010年至2014年四平市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戊,承揽小郑家桥、秦八线等公路保通工程结算工程款期间,为使其顺利拨付工程款,王某戊分四次送给郭晓峰现金共计3万元,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将拖欠王某戊的工程款拨付给王某戊。郭晓峰将这3万元现金中的1万元用于日常花销,2万元藏匿于四平市铁东区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7、2010年四平市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经理孙某某与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作,承揽梨郭线公路养护工程结算工程款期间,为使其顺利拨付工程款,孙某某分四次送给郭晓峰现金共计5万元,郭晓峰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将拖欠孙某某的工程款拨付给孙某某。郭晓峰将此款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8、2010年四平市某达公司经理孙某某与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作,承揽梨郭线公路养护工程。2015年初,孙某某在结算其承建梨郭线公路养护工程最后一笔工程款期间,郭晓峰向孙某某提出要用一台新车价值7万元的力帆牌轿车,抵顶孙某某工程款17万元,孙某某无奈下只好同意。郭晓峰让交通运输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将欠孙某某工程款拨入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账户,某博公司将17万元转入郭晓峰个人开办的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账户(经查该公司系郭晓峰个人利用张某、李某甲之名设立的),现该款在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账户中。

9、2011年至2012年间,原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单位公路管理段党支部书记王某己(另案处理),现任四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处副处长职务。2012年初,王某己为自己能够提拔为交通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段段长,送给郭晓峰10万元现金。此款被郭晓峰藏匿于四平市某小区其承租的一户出租房中,该款已被四平市纪委查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奔驰车照片,证明涉案奔驰车的情况。

2、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奔驰R350型商务车、车钥匙、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单据被中共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扣押。

3、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预付工程款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证实吉林省某宇路桥有限公司承揽秦八线02标段和梨东线04标段公路保通工程及预付工程款等相关情况。

4、白灰厂租赁合同、记账凭证、农村信用社现金支票存根、收据、长平高速梨树十家堡段电力迁改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结算专用凭证、农村三资管理专用票据、吉林银行电汇凭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征收补偿费明细表、请款报告、预算书、工程材料表、设备材料表,证明邵某某承包的长平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区间内的白灰厂电力变压器迁移工程的施工合同、预算、补偿费等相关情况。

5、交通运输局委员会文件、县委组织部文件,证明王某己的任职情况。

6、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质量监督站文件、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预付工程款明细、其他应付款明细、应付工程款明细,证明四平市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小郑家桥、秦八线等公路保通工程的情况。

7、收款凭证、预付工程款明细、记账凭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电汇凭证、收据、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燃料标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地税局机打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租赁合同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据、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证明被告人郭晓峰将施工方欠某某热拌料有限公司的热拌料款转入交通局下属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秦八线指挥部,向某某公司拨付热拌料款的情况以及禹某用此款为被告人购买奔驰车的相关情况。

8、关于禹某任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代理大队长的情况说明、交通运输局委员会文件、禹某工作简历、干部任命审批表,证明禹某的工作经历及任职等情况。

9、记账凭证、收据、电子转账凭证、工商银行现金支票、禹甲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银行开户申请书、银行存款明细账、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联网核查结果证明、银行流水单,证明交通局下属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秦八线指挥部向某某公司拨付热拌料款50万元后,禹某让其妹妹禹甲将此款转入被告人郭晓峰的司机史某某银行卡中的情况。

10、收据、转账汇款单、往来明细清单、车辆转入合同、情况说明、机动车统一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预付工程款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应付工程款明细账、中标通知书、质量监督站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书、机动车档案资料、机动车查验凭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证明四平市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作,承揽梨郭线公路养护工程、工程款的拨付情况以及抵顶车辆等相关情况。

11、四平市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平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基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某恒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分别证明上述各公司的情况。

12、企业档案等相关资料,证明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性质及股东等相关情况。

13、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明被告人郭晓峰的自然情况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情况。

14、证人禹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名下原来有一台奔驰R350商务车,是我老叔禹某购买的,买回来后把这车落到我的名下。后来换车牌子,转到我的哥哥禹某甲名下。这台车是禹某给郭晓峰买的,但是落到禹某或郭晓峰名下不方便,因为他俩都有公职才落到我的名下。

15、证人禹某甲的证言,证明禹某某是我叔伯弟弟,禹某是我老叔,我名下的奔驰R350商务登记的所有人是我,其实不是我购买的,这台车是禹某某的,因为换车号转到我的名下,和这台车有关的所有手续和车都在他那里,我就是和他一起办理了过户手续,禹某某没说这台车是送人的。

16、证人禹甲的证言,证明我哥哥禹某开了一家某某热拌料公司,我平时帮助他管理财务上的事情。2014年2月21日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转入某某公司账户热拌料款269801.15元,秦八线项目指挥部转入某某公司账户50万元,是这两个项目部给付某某公司的欠款,同日禹某让我把钱取出来存到他的工行卡中,我不知道禹某用这笔钱干什么。2010年9月份,禹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交通局拿三联单,名头开重点公路工程项目指挥部,金额开50万元,我去交通局找郭晓峰签字,然后到项目部办手续。刚办完手续,禹某让我去工行把这50万元取出来存到史某某卡里。史某某办了一张工行卡,我把某某公司账户里这笔50万元钱取出来直接存到史某某这张银行卡里了。禹某的这50万元虽然存到史某某的卡里,但是电话号留的是郭晓峰的,我想这50万元应该是给郭晓峰的。

17、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明项目管理处和秦八线指挥部不能直接付给某某公司热拌料款,应该先把工程款与施工单位结清,然后由施工单位付给某某公司热拌料款。某某公司与项目管理处和秦八线不应该挂有往来账。我和会计葛建思都表示反对,可郭晓峰坚持这样做。

18、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我是四平某顺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我公司在干过工程,我公司生产热拌料,某某公司生产热拌料后,郭晓峰指定几个施工单位购买禹某的热拌料,我竞争不过。

19、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我是四平市某盛路桥公司经理,我公司承建了秦八线四标段的工程。郭晓峰指定我们使用某某热拌料公司的热拌料。因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需要郭晓峰的照顾,我就得使用某某公司的热拌料。另外,使用某某公司的热拌料,不用公司用现金结账,禹某可以直接去交通局秦八线项目部用给我们的工程款结算。

2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我是吉林省某宇路桥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们公司承建过秦八线和梨东线工程,在承建工程时郭晓峰让我使用某某公司的热拌料。证明的内容与李某丁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21、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我2011年至今任交通局工会主席兼纪委副书记,禹某不是交通局正式编制职工,他是梨树县交通稽查征费所的编制,不归交通局管,禹某任路政大队代理大队长局里是否开党委会研究我不知道。

2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交通局副局长,禹某不是我们交通局正式编制,他是交通稽查征费所的,禹某任路政大队代理大队长没开党委会研究过,但我记得在一次会上,郭晓峰局长说过让禹某任代理大队长。

2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我2011年8月份至今任交通局副局长,禹某以前是稽查征费所的,不归交通局管,现任路政大队代理大队长。禹某任代理大队长是局党委会还是局办公会研究的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在一次会上郭晓峰提出让禹某当路政大队代理大队长。

2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我2011年9月份至2013年12月份任交通局党委书记,2013年3月左右禹某在我们交通局任路政大队代理大队长。在没上党委会研究之前,郭晓峰局长和我沟通让禹某任路政大队代理大队长。我记得上党委会了,别人也没发表什么意见。在党委会下文时,我认为禹某身份不是交通局的正式员工,在任职文件中取消了禹某的任命,但是否通过行政任命我不知道。

25、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我2004年6月至2012年4月任交通局副局长,禹某任路政大队大队长,局里开党委会是否研究我不知道,就有一次开别的会议时,郭晓峰直接就说路政大队让禹某负责,其他人也没说什么。

26、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份左右,禹某打电话让我去工商银行,他妹妹禹甲在银行等我,说郭晓峰让我拿身份证办张新银行卡,他要把一笔钱存里,然后给郭晓峰。我到工行,禹甲帮助我开了一张银行卡,之后将50万元转存到这张卡里,我将这张卡交给郭晓峰了。这张卡一直在郭晓峰处,我个人从未保管使用过。2010年12月14日支出30万元的业务,是我和郭晓峰一起在四平工行支取的,当时他把卡交给我,让我取30万元,取出来后,我把钱和卡都交给郭晓峰了。

27、同案禹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5月我开始经营某某热拌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弟弟禹来,没有股东。实际出资人、管理者、经营者都是我,禹来有精神疾病。沈某某是公司的厂长,是我让他当的。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我和郭晓峰出门回来到长春,郭晓峰提出要去汽车4S店看车,我和张某某、司机康某甲就陪郭晓峰去4S店了。郭晓峰看中了一辆奔驰R350型商务车,他提出让我买他开。我让我侄子禹某某给北京奔驰4S店打电话问价,能比长春贷款购车省钱,我和郭晓峰商量去北京看看。回到梨树我对郭晓峰说把欠某某热拌料公司的工程款给我点,我就有钱给他买车了,我说车落他的名不方便,先落在我侄子禹某某名下。第二天,郭晓峰从交通局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给我公司账户拨款26万元左右,从交通局秦八线公路建设指挥部给我公司账户拨款50万元,同日我让禹甲把钱全部打到我名下工行的银行卡中了。次日,我和郭晓峰、禹某某一起去北京,我们在北京一家4S店用禹某某身份证交全款购买了一辆奔驰R350商务车,车款是665000.00元,划的我的工行卡。我让禹某某办理车落籍的事,随便落了一个车牌号,我让禹某某把车送到某乐小区停在郭晓峰家的车库了。后来,郭晓峰要了一个车牌子,就将车过户到禹某甲名下。所有手续办好后,我让禹某某把车的全部手续和两套车钥匙送到郭晓峰办公室交给他本人,郭晓峰如何处理这辆车我不知道。我给郭晓峰买车的钱是2011年梨树县交通局欠某某公司的热拌料款。车落籍、车辆保险、附加费等共计8万元左右也是我花的。我出资给郭晓峰买车,是因为自2009年我经营某某公司以来,郭晓峰帮助我公司推销热拌料,交通局欠我公司的那些工程款,郭晓峰也给我结了不少,2013年把我借调到公路路政综合执法大队任代理大队长。在郭晓峰让我买车之前,交通局和某嘉公司还欠某某公司270万元左右,为了要剩下的钱,我就同意给他买车了。他收下此车后,又分两次给我结清了热拌料欠款。

2010年上半年,有很多施工单位拖欠我公司热拌料款,大约三四百万元,原因是交通局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我觉得找施工单位要款太困难了,我就找到郭晓峰,想把帐挂到交通局项目办,郭晓峰同意了,并答应以后可以挂到交通局的往来账上,不必直接向施工单位要钱了。我就把施工单位出具的结算单据交给郭晓峰,挂到项目部往来账上,郭晓峰给我结了几笔往来欠款。2010年9月份,我对郭晓峰说公司现在资金紧张,以后一定好好感谢他。过了三四天,郭晓峰给我结了50万元热拌料欠款打到我公司账户上,让我联系史某某把此款转到史某某的卡里。我知道是郭晓峰向我要50万元的好处费,我让禹甲把这50万元存到史某某卡上了,卡交给了史某某。

2013年年末,长平高速公路拓宽工程进行征地拆迁,我朋友邵某某的白灰窑有一变压器需要迁移,邵某某找我让我和郭晓峰协调一下,能多点快点给他发放补偿款。我找到郭晓峰,郭晓峰也同意了。在郭晓峰的帮助下,邵某某获得了80万元的补偿款。80万元的补偿款是分两次给付的,前期先给付60万元,郭晓峰告诉我款已拨付60万元了,我就给邵某某打电话。过了几天的一个下午,邵某某拿了10万元送到我办公室让我交给郭晓峰,晚上下班后,我到郭晓峰办公室把这10万元钱给他了,并告诉他是邵某某给的,郭晓峰收下了。

2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我是某元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我在承建交通小区1号楼和2号车库工程施工期间,给郭晓峰5万元钱。2012年1月春节前几天,我到郭晓峰办公室,要求他给我结点工程款,他说现在没有钱,让我再等等。我就从兜里拿出提前准备好的一张5万元的工程款收据,放到了郭晓峰的办公桌上了。2012年4、5月份,郭晓峰让我选3户楼抵顶我工程款73万元左右。某嘉公司账目付李某乙工程款5万元就是我送给郭晓峰的那张收据,这张收据我没收到过现金,肯定是郭晓峰或郭晓峰让人支取了。

29、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某嘉公司凭证及其后附票据,付李某乙工程款,金额为5万元,票据上的经手人是郭晓峰让我签的,是在2013年后补的。在我签经手人之前,郭晓峰已经在这张票据上签好字了,具体钱付给谁了,怎么付的我不清楚。

30、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21日第6号记账凭证,预付工程款李某乙5万元,后附收据李某乙1张,这张收据是郭晓峰交给我的。大约是2012年5月份,郭晓峰让我支出5万元现金给他,这5万元现金不用支付给李某乙。我拿回收据后从某嘉公司账户里支付出5万元现金在郭晓峰办公室交给他了。

3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某嘉公司凭证及其后附票据,摘要为付李某乙工程款5万元,这张收据上是郭晓峰让我签的经手人,是在2013年后补的。在我签经手人之前,郭晓峰已经在这张票据上签好字了,具体钱付给谁了,怎么付的我不清楚。

3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我是吉林省某恒路桥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中秋节,我承建的秦八线02标段即将完工,但是工程款一直不到位,我到郭晓峰的办公室,说过节来看看他,我就把装了1万元的信封放到了郭晓峰的桌子上,我说工程款拨付的太慢了,麻烦郭局长催催,郭晓峰说他尽力快点给我拨款。2013年1月春节前,我又到郭晓峰的办公室,说快过年了,我来看看局长,我就把装了3万元的袋子递给他,他客气了一下,就把袋子接过去放在办公桌上了。我说请郭局长帮忙尽量快点拨付工程款,还有工程保证金早点返还,他说行。我送完钱后,2013年年末工程保证金返还了。2015年2月10日左右上午,郭晓峰说局里有几台旧车需要顶账,想让我分担一台,我说我资金太困难了,能不能不顶账。我回去之后准备了2万元钱,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在郭晓峰的办公室,我把装钱的塑料袋放在郭晓峰的桌子上和他说别把车顶给我们公司了,郭晓峰什么也没说。直到现在郭晓峰也没再找我用车给我顶账。我送给他的6万元钱都是我公司的流动资金。在我给郭晓峰好处费前,我多次找他,他每次都说工程资金紧张,总是找理由推脱不给我拨款。送钱后,工程款拨付的快了,返还履约保证金时也没再刁难我。

3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份,长平高速公路的拓宽工程需要进行征地拆迁,我租赁的白灰厂在拆迁范围内,白灰窑有一变压器需要迁移。我找到我朋友禹某,希望禹某能通过郭晓峰和高速公路的施工方说说,快点对我租赁的白灰厂进行拆迁,并将迁改变压器的施工款给我拨付,我答应禹某办完事给郭晓峰一些好处费。2013年9月末,我到镇政府将办理白灰厂迁改变压器的施工款60万元领回。过几天,禹某给我打电话说事办完了,应该给郭晓峰好处费10万、8万的,我说行。2013年11月,我在田某某处借来10万元钱,找到禹某,在我的车里我将10万元钱给禹某了,并让禹某帮助催催尾款。禹某是否将此款给郭晓峰了我不知道。尾款21.4万元是2015年1月末给我拨付的。

34、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梨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白灰厂租赁给邵某某了。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占用白灰厂土地,土地上的变压器是邵某某迁移的,是交通局确定的,工程造价评估价格是81.4万元,先给预付款60万元,工程结束后余款21.4万元一次性结清。

35、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大约2013年年末,邵某某向我借过10万元钱,已经还了,邵某某说借钱用于资金周转。

36、同案王某己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我任公路管理段书记,2011年8月原公路管理段段长调走之后,我主持公路管理段的工作,但一直没有任我当段长。交通局没权任命段长职务,只能通过交通局召开党委会选出段长候选人,上报到县委组织部,经过县委常委研究,政府下文之后才能最后任命。2011年年末,有一天晚上下班后,我去郭晓峰交通局三楼的办公室找到郭晓峰,把我想当公路段段长的想法和他说说,希望他早点开党委会,推荐我为段长候选人。郭晓峰说我的希望很大,等开会时推荐我。过了几天,郭晓峰就召开了党委会,推荐我为公路管理段段长候选人,同时决定让我主持公路段行政工作。开完会后没几天,有一天晚上我拿着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牛皮纸大档案袋,来到郭晓峰的办公室,表示他为了我的事召开党委会,还决定让我主持工作,我把这个装有10万元钱的档案袋放在郭晓峰办公桌上,郭晓峰和我客气了一下就把钱收下了。郭晓峰以前和我谈过,竞争段长的人很多,有的想花10万、20万的,他都没同意。我为了能够当上段长,就准备了10万元钱送给郭晓峰。

37、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我是四平某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至2014年我承建了交通局的小郑家桥工程和朝阳桥工程。工程结束后,交通局迟迟不给我拨款。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6、7点钟,我去郭晓峰办公室,将装有5000.00元钱的信封交给了郭晓峰,不久工程款就拨下来了。2012年元旦后春节前的一天晚上6、7点钟,我到郭晓峰办公室,将装有5000.00元钱的信封放到郭晓峰桌子上,并希望工程款快点到位,事后工程款顺利拨下来了。2013年元旦后春节前的一天晚上7、8点钟,在交通局郭晓峰的办公室,我送给郭晓峰1万元钱,说希望局里能早点拨工程款,事后工程款顺利拨下来了。2014年2月份一天晚上6、7点钟,我在交通局三楼郭晓峰的办公室给了他1万元钱,主要为了让郭晓峰尽快拨付工程款。我分四次共送给郭晓峰3万元好处费,都是我公司的钱。

3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四平市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10年我们公司和四平某博路桥公司合作,承接了梨树至郭家店路段的养护工作。工程结束后,验收已经合格,郭晓峰迟迟不接收,挑我工程的毛病。2011年元旦前,我去郭晓峰的办公室,借元旦过节的名义给郭晓峰拿了一盒茶叶,并将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交给了郭晓峰,并说我们公司资金紧张,希望他早日接收,早点拨款。不久,工程款就拨下来了。2012年元旦后春节前,我在郭晓峰的办公室给郭晓峰送了1万元钱,我说过年了看看局长,早点给我公司拨工程款,然后工程款顺利拨下来了。2013年中秋节前,我在郭晓峰的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钱,之后工程款顺利拨下来了。2015年2月份,我接到禹某的电话通知,郭晓峰的女儿要结婚,我去郭晓峰的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我的工程尾款还没有结完,我要是不随礼,郭晓峰该找我麻烦了。2015年初,郭晓峰和我说交通局欠我17万元工程款,局里没钱,只有一台车顶账,如果我不要就连车带钱都没了,我只好同意了。2015年2月26日,郭晓峰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取车,我姐夫徐某和郭晓峰联系去取车,徐某和某博租车公司签了协议。顶账的车是二手的黑色力帆车,顶了17万元。我听高某某说交通局将所欠的工程款打到某博路桥公司了,又按照郭晓峰的意思将这17万元转走了。

3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吉林省某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公司和四平市某达路桥公司合作施工梨郭线养护工程,2010年当年完工。2015年1月27日,交通局转来最后一笔工程款273312元,孙某某说交通局用一台车抵17万元工程款,车作价17万元,钱到账后转到郭晓峰指定的账户。郭晓峰和我说把17万元转到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2月12日,禹某来办理此事,我们财务人员就把17万元转到了某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账户。

4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郭晓峰让我做个力帆车的买卖合同,把某博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一台力帆车卖给四平某达路桥公司,金额17万元,我和某达路桥公司代表徐某签的合同。这辆车实际是顶账给某达路桥公司的。

41、被告人郭晓峰的供述,证明2010年,禹某的某某热拌料公司在外面有不少欠款,他找到我说在境内施工的多家施工队欠他的热拌料,他向施工队要钱费劲,看我能否将这些施工队欠他公司的款项转到交通局,由交通局从欠各施工队的工程款中支付,我当时就同意了,后来又让项目部给某某公司还了几笔款。禹某说想感谢我没钱,以后会感谢我的。2010年9月或10月份,我又让项目部付给禹某的公司50万元热拌料款,到账之后,我给禹某打电话,让他和史某某联系,把这50万元取出来后交给史某某,我让史某某取完钱后办张卡,史某某回来后把这张卡交给我了。其中30多万元开始放在交通局我的办公室了,后来放在我在四平租的金水明居的住宅里了,剩余20万元左右被我个人消费了。

我在李某戊那里要了一个车牌子,2014年2月,我和禹某、张某某、司机康某甲在去长春回来的路上,路过奔驰4S店,我就让他们陪我去4S店看车。我当时相中了一台奔驰R350型车。4S店说贷款购车只能落长春车籍,还要按三年期付利息。禹某一算得多花6万多元,我们商量去北京看看。回来后禹某和我说,让我给他的公司结点欠款,他给我买车,我当时就同意了。禹某说落我的名不方便,所以我同意车买回来后先落禹某侄子禹某某的名字。然后我让财会从交通局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给禹某的热拌料公司账户拨款26万多元,从交通局秦八线公路建设指挥部给禹某热拌料公司账户拨款50万元,一共76万多元。我和禹某、禹某某就去北京买了一台奔驰R350车,禹某又给这台车交的保险和各种费用,一共花大约70万元左右。开始这台车落的是禹某某的名字,后来又过户到禹某甲名下。之后禹某将车钥匙和车的一切相关手续交给我了。因为这台车太显眼,我没敢开,一直停放在我在四平市铁西区一家脑科医院旁边小区租的10号车库里,现在这台车已被四平市纪委扣押了。这台车是禹某主动送给我的,不是我要的。收下这台车后,我让财会室把欠禹某的热拌料款都结清了。他送我车,我想是因为感谢我帮他推销热拌料的原因,还有我同意将各施工队欠禹某的热拌料款转由交通局项目部支付,以及是我把禹某借调到公路路政综合执法大队任代理大队长的。这台车我没有退还或给付车款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借用的情况。我在某某公司没有投资或入股,也没有任何关于财产上的协议。

2013年下半年,禹某和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叫邵八(邵某某)开了一家白灰厂,因长平高速公路征地,白灰厂内一变压器需迁移,此变压器迁移施工款需经交通局拨付。当时经过四平电业局评估拨付了60万元的拆迁款,2014年年末,余下的工程款都付完了。后来邵某某通过禹某送给我10万元好处费,这10万元开始在交通局我的办公室放着,后来转移到我在四平租的某的房子里了,现已被四平市纪委扣押。

李某乙承建交通局交通小区1号楼和车库,工程款结算归我们交通局下属单位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因为资金紧张,所以某嘉公司拖欠李某乙的工程款。2012年春节前,李某乙到我办公室说过节了来看看我,因为资金紧张送我一张5万元的工程款收据,我就收下了。后来我用这张收据从某嘉房地产公司核销了。这5万元开始在我的办公室放着,后来转移到我在四平租的某的房子里了,现在已被四平市纪委扣押了。

李某丙在2012年和2013年承揽了境内秦八线第二标段和梨东线交通工程,这两项工程款的拨付都归交通局项目处管理。李某丙在2012年至2015年过春节、中秋节期间,分三次共送给我好处费6万元,这些钱开始在我的办公室放着,后来转移到我在四平租的某的房子里了,现被四平纪委扣押了。李某丙给我送6万元,一是过节看看我,二是为了让我早日给他们公司拨付工程款,并且在工程质量上照顾他们公司。

王某戊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在承揽梨树县交通局的秦八线、还有两个小桥等交通工程。在2011年至2013年过春节期间,王某戊分四次给我送了3万元好处费。这些钱开始在我的办公室放着,后来转移到我在四平租的某的房子里,现在已被四平市纪委扣押了。王某戊给我3万元,是过年来看看我,也是为了让我能够照顾他们公司,早点拨付工程款。

2011年孙某某的公司与四平市某博路桥公司合作,承揽了境内梨郭线、秦八线第一标段公路养护工程,孙某某公司负责施工。2011年至2014年期间,孙某某先后分三四次给我送了共计5万元好处费,这些钱开始在我的办公室放着,后来转移到我在四平市租的某的房子里,现在被四平市纪委扣押了。孙某某给我5万元钱,是过节来看看我,也是为了尽早给他们结算工程款。2014年末到2015年初,梨郭线欠40多万元工程款,我就和孙某某说有一台车7万元,但卖他17万元,多要的10万元想给唐某某副局长买台车,孙某某也同意了。我让某博汽车租赁公司的李某甲和孙某某的公司签的购车合同,卖车的钱是通过四平某博公司转到某博汽车租赁公司账户上的。我管孙某某多要这10万元钱就是想给交通局买台车,这件事唐某某知道。我顶给孙某某的这台力帆车是某博汽车租赁公司的。孙某某同意用力帆车抵17万元工程款,是因为孙某某公司干的工程款都要我批准同意才能给他拨,是想让我多给他结点工程款。

2011年年末,王某己任交通局公路管理段书记,原来的段长调走了,他想当段长,在编人中只有他合适。但要当段长必须通过交通局召开党委会选出段长候选人,上报到县委组织部,经过县委常委研究,政府下文之后才能最后任命。所以王某己找到我,希望我能召开交通局党委会,推荐他当段长候选人,我就答应了,召开了交通局党委会,推荐他当段长,同时在会上决定王某己主持公路段的工作。之后有一天晚上,王某己就给我送了10万元好处费,开始在我办公室放着,后来转移到我在四平租的某的房子里了,现在被四平纪委扣押了。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晓峰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晓峰财产超过合法收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59.145万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1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晋升名册,证明被告人郭晓峰的工资情况。

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工资明细,分别证明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工资情况。

3、交通运输局情况说明,证明郭晓峰2010年至2014年在交通局领取加班费、领导班子考核奖金、取暖费等合计18375.00元。郭某乙2012年在交通局工作期间领取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合计38211.00元,2013年领取加班费合计1200.00元。

4、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郭晓峰涉案款物998.695万元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5、四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四平市纪委在调查郭晓峰案件期间,郭晓峰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问题,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检察机关公诉时予以考虑。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我1972年左右在城建局上班,一直在动迁办工作,至2005年退休,现在月工资2300.00多元。我家四口人,我丈夫郭晓峰,两个女儿郭某甲、郭某乙。我手中有13万元左右存款,是我自己攒的钱。有一处住房是郭晓峰的名,在交通小区,面积124平方米。我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是工资收入,还有1991年我和我父母一起开了一家综合商店,营业执照是我父亲李某庚的,主要经营烟酒糖茶和日用百货,经营了十多年,大概赚了30万元左右。当时郭晓峰任房屋开发公司经理,郭晓峰好像经营水泥,但不是从我这拿的钱,具体他赚多少钱我不清楚,他没给过我钱。郭晓峰也搞过五六年建材生意,具体赚没赚钱我不清楚。郭晓峰是否以我和李某辛的名字成立了一家建材综合商店我不清楚。郭晓峰的工资不交给我,但家里日常生活用品和各种费用都是他交,我日常生活花销用我的工资支付。

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我和郭晓峰正式认识交往是在1998年左右,当时我是建筑公司其中一个施工队的队长,郭晓峰是房屋开发公司经理。我不知道郭晓峰经营过建材生意,他没卖过我的工程队建材,我也没听说过其他工程队从郭晓峰那里购买建材,我不知道郭晓峰从某山钢材市场购买钢材进行冬储。

9、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我1996年开始经营水泥厂,我和郭晓峰认识10多年了。从我1996年成立某意水泥厂开始至今,郭晓峰从来没有在我的水泥厂购买过冬储水泥。

10、被告人郭晓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四平市纪委扣押我998.695万元,我的涉案款项我愿意主动上缴、主动退赃。其中在某博梨树分公司我的办公室里存放101.195万元、在某乐小区我小舅子李某辛的住所里存放50万元,在四平市某的住宅里存放847.5万元。除去我贪污、受贿的钱外,剩余300多万元里有我冬储水泥赚的钱,有我冬储钢材赚的钱。我从1992年至2003年在李某戊的水泥厂冬储水泥,每年放到他那里70至80万元,每年都能赚20万元左右,这几年一共赚了100多万元。我现在就交通小区有个家属楼,价值40多万元,没有其他固定资产。我平时的日常花销是我和我家人的工资。

被告人郭晓峰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郭晓峰的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郭晓峰在曾任房屋开发公司经理。

2、辩护人调取的证人盖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我大约1998年任建筑公司第三工程队队长,郭晓峰是县房屋开发公司经理,在他担任开发公司经理期间,我们工程队基本每年都用他的钢材和水泥,从1998年一直到2003年郭晓峰调走不再担任开发公司经理为止。每年他能挣多少钱不好计算,但特别挣钱。

3、辩护人调取的证人杨某甲的询问笔录,证明20多年前,我们当时的施工队队长葛某某找到我,因为他知道我能联系上郭家店水泥厂的厂长赵X林的弟弟赵三,让他帮助开冬储水泥的票子,说郭晓峰要整冬储水泥。我帮联系的赵三,并且引见郭晓峰、葛某某和赵三在一起吃饭,郭晓峰直接和赵三谈冬储水泥的事情,具体什么价格我不知道。我们施工队的所有水泥都由郭晓峰供应,我们四个工程队都没少用郭晓峰个人冬储的水泥。那时候一吨水泥能挣五六十元钱,具体郭晓峰每年挣多少钱我不知道,听说郭晓峰冬储水泥和钢材没少挣钱。

4、辩护人调取的证人李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明我是1996年认识郭晓峰的,他当时任房屋开发公司经理,我是建筑公司第一施工队队长。郭晓峰向我的施工队提供过钢材和水泥,有的年头还有外墙砖,一直持续到2003年。那时水泥特别紧俏,冬储水泥利润非常大,他一年挣多少钱不好估算,但大家都知道郭晓峰有钱。以前双辽市检察院向我询问的挺突然,时间太长了,我一下子懵住了,没仔细回忆。

本院对被告人郭晓峰及其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一、关于被告人郭晓峰的贪污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郭晓峰利用虚假工程票据在某博分公司中套取公款300.66万元,其中16万元用于吉林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此笔款项应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晓峰贪污的300.66万元中予以扣除。被告人郭晓峰利用史某某出具的三张借据在某嘉公司借款25万元,后利用虚开的水泥发票予以核销,其中5万元用于交通局食堂支出,此款应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对其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郭晓峰辩解其套取的300余万元,用于工务支出了,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被告人收受禹某奔驰车一辆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经查,禹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郭晓峰为其某某公司结算热拌料款、推销热拌料等,用交通局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秦八线指挥部给其公司结算的热拌料款购买奔驰车送给被告人郭晓峰,虽然该车落籍在禹某的侄子禹某甲名下,但实际车辆及车辆的相关手续均已全部交给被告人一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故公诉机关认定此车为被告人受贿的公诉意见有理,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车辆没有过户到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亲属名下,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该车辆欲作价变卖给他,因没有证据证明,且与其原始供述及禹某的供述均不一致,故对其当庭辩解不予采信。四、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禹某的某某公司向其行贿款50万元、收受邵某某通过禹某向其行贿款10万元、收受王某己向其行贿款10万元、收受李某乙5万元工程款是否成立受贿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郭晓峰通过交通局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秦八线指挥部向禹某的某某公司拨付施工方拖欠某某公司的热拌料款50万元,然后让禹某将此款转到其司机史某某的银行卡内,史某某将此卡交给被告人,因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禹某将施工方拖欠某某公司的热拌料款向某某公司结算,向禹某索要好处费50万元,其行为应认定为被告人受贿,其辩解此50万元是禹某偿还其个人欠款,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禹某的供述不一致,故不予采信。对于邵某某为了尽快拆迁变压器,尽快取得补偿款,通过禹某给付被告人10万元,被告人虽当庭否认,但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禹某、邵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故对此10万元应认定为被告人受贿,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王某己为了让被告人召开党委会让其主持公路管理段行政工作,推荐其为公路管理段段长候选人一事给付其10万元,被告人虽当庭否认,辩解此款系王某己从路政大队支出交给他落公安车籍的款项,对其辩解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且与王某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应采信其原始供述,对被告人当庭的辩解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收受李某乙给付其一张5万元工程款收据,而后在某嘉公司账内支出现金5万元,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原始供述与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其他证人证言、相关账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其辩解是李某乙向其偿还个人欠款,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当庭辩解不予采信。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晓峰挪用公款40万元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郭晓峰利用付某甲借款40万元借据,在某盛公司中支取现金40万元用于交通局购买丰田霸道车,后此款在某嘉公司账目中利用虚假票据予以核销,被告人郭晓峰将此款核销后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40万元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此款应认定为贪污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四、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晓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59.145元,是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问题。经查,四平市纪委共扣押被告人现金998.695万元,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额,余款起诉被告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以及当庭说明了其财产的来源情况,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曾经销售冬储水泥、钢材的三份证人证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被告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并没有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不足,指控的此罪名不能成立,对此公诉意见不予支持。五、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及重大立功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不是自动投案,且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在侦查阶段其虽具有主动交代相关案件事实的情节,但在庭审中不能如实供述部分案件事实,故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对其辩护人认为其具有自首的情节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认为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因卷宗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立功表现,故对其提出自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虚假票据套取公款519.55万元,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郭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99万元,价值70万元奔驰R350型车一辆,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可,并且将赃款上缴,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晓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九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九十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

被扣押车辆奔驰R350型商务车一辆依法上缴国库;被扣押赃款618.55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崔凤宝

审 判 员  顾旭玫

人民陪审员  杨静波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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