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宇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22 15: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2刑终134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宇,吉林省吉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宇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吉020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田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娜、代理检察院金紫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田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宇于2014年7月4日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中国光大银行吉林分行申领了一张“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自2015年4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后未再还款,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中国光大银行自还款截止日多次以电话方式对其进行催收,被告人田宇至今仍未归还所透支款项。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中国光大银行报案材料,证实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因被告人田宇透支信用卡金额本息累计123,838.48元,经多次催收不予归还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2、抓捕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

3、田宇的信用卡透支记录及光大银行催收证明,证实被告人田宇的透支金额及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对其进行多次催收的情况。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光大银行客户田宇于2014年7月在改行申请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自2015年5月25日开始,发生透支未及时还款,欠款本金10万,利息和滞纳金2万多。该行于2015年6月开始多次催告,田宇仍未还款,故向公安机关报案。

5、被告人田宇的供述,供认其2014年7月4日在昌邑区中法旁边的光大银行办的信用卡,额度是10万元。其透支了10万元,到2015年6月份,因公司业务出现问题,就没有能力还了。银行曾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其还钱,去年12月份,光大银行委托长春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其催款,其告诉律师说卖房子之后就还,律师没同意,后来又给其发短信,说立案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田宇的辩护人所作的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田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田宇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上诉人田宇上诉理由:上诉人与家属愿意偿还透支款项,也愿意缴纳罚金,希望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缓刑。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关于上诉人提出其与家属愿意偿还透支款项,希望法院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家属在二审审理期间并未偿还相应透支钱款,其所犯罪行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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