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淑华,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惠发街毛家村小梁家窝堡屯2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淑华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李淑华对自家泥草房予以翻建。为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偿款,被告人李淑华以其低保户婆婆姜淑芹的名义进行了申报,骗得补助款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淑华已退还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淑华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李淑华对自家泥草房予以翻建。为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偿款,被告人李淑华以其低保户婆婆姜淑芹的名义进行了申报,骗得补助款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淑华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收条,泥草房申报改造审批表等书证。2、证人张广金、郑洪阳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淑华的供述。4、审讯光盘。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淑华系自首且赃款已返还,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淑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