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国齐,户籍所在地德惠市,现住德惠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户籍所在地:德惠市,现住址:德惠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齐、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国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孙国齐到德惠市四道街金泰小区恒通修理部向邓某某索要债务,因被告人张某甲、孙国齐对邓某某有辱骂行为,被害人张某乙进行劝解与二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张某甲、孙国齐带领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乘坐车辆来到恒通修理部,经被告人张某甲指认,夏某某手持仿真手枪与被告人孙国齐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国齐、张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国齐、张某甲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孙国齐到德惠市四道街金泰小区恒通修理部向邓某某索要债务,因被告人张某甲、孙国齐对邓某某有辱骂行为,被害人张某乙进行劝解与二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张某甲、孙国齐带领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乘坐车辆来到恒通修理部,经被告人张某甲指认,夏某某手持仿真手枪与被告人孙国齐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国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孙国齐、张某甲的身份。
(3)扣押笔录证实:2015年9月29日德惠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将滕某某送来的仿真塑料手枪进行扣押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某证言(2015年08月09日)证实:张某乙被三四个人持“枪”殴打的事实。
:2015年8月8日晚上,我去恒通修理部溜达,我丈夫张某乙、“小邓”还有邻居“小超”全名好像叫郑某某都在那,我们正在那说话,来了一男一女把小邓叫出去了我们就听见那两人在修理部门口骂小邓,我丈夫张某乙听见外面骂的声音挺大就出去劝架,结果那个男的就骂张某乙,那个女的就把他拽住了,我也把张某乙推屋里去了,后来他们就把小邓带走了,小邓刚走之后葛天慧就回来了,我丈夫就把小邓被带走的事对葛天慧说了,葛天慧听完之后就给小邓打电话,可是当时小邓的电话是关机状态,没过几分钟葛天慧就接到一个陌生号打来的电话,是小邓打的让葛天慧给整五千块钱,葛天慧的意思是整不到,后来电话就挂了,后来过了十分钟左右,葛天慧就又给那个号码拨过去了,应该是个女的接的,葛天慧说“姐,把小邓拉回来,他不就欠你五千块钱嘛,实在不行咱们谈谈还款计划”也没听见那个女的说什么,葛天慧就说了句“那没钱呐”电话就被那个女的挂了,后来葛天慧又给那个女的打过去了,不过是在门外打的,说什么没听清,听那意思好像是对骂上了。大约晚上七点多钟的时候,小邓回来了,我们又聊到将近晚上八点,我和张某乙要回家,刚出去就过来三四辆车,第一辆好像是黑色轿车,那个男的和女的都在这辆车上,第二辆是红色轿车,第三辆是白色吉普车,第四辆没看清,当时我就听见那个男的说“给我揍”那个女的也说话了,但说什么我没听清,那个男的说完之后就窜上来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大约一米七十多,偏瘦长脸,把张某乙推到修车店屋里了,这个男的从后腰的位置掏出来一把手枪,用枪托打张某乙的头部,后来又上来好几个男的,其中有一个男的拿出来枪砸张某乙,上来的这些人中有之前骂人的那个男的,但那个女的没下车,当时我就顾着护张某乙,其他的都没来得及注意,这帮人打了几分钟,时间不长就走了,我就扶着张某乙进了金泰小区,走到楼下小花园附近张某乙就昏倒了,后来就报120送医院了,当时是否有人带卡簧刀我没注意。
(2)证人邓某某证言(2015年08月08日)证实:张某乙被绰号叫“老丑子”的女人带来的几个人打伤的事实。
:我在德惠市四道街开了一个修理部,三年前通过一个到我这修车的一个朋友认识一个外号叫“老丑子”的女人,今年5月3号我从她那借了五千元,答应三个月后还钱,到期后“老丑子”给我打了几次电话要钱,在8月5号的时候开车到我店里要钱,我答应尽量整钱还她。在8月8日晚上6点多钟,她和一个男的开车到我店里,老丑子和那个男的就骂骂咧咧的,对我说今天必须还钱,不还不行,我说今天整不着,当时我跟张某乙、张某乙媳妇、葛老四在店里唠嗑呢,张某乙就对那个男的说“有啥事进屋好好说,在外面吵吵让邻居听见了怪磕碜的”那个男的对张某乙说“你知不知道我是谁”张某乙说“我哪知道你是谁”那个男的就开始爹长妈短的骂张某乙,张某乙也骂那个男的,我把张某乙推屋里了,那个男的对我说“你跟我们进车里唠唠”,我上车后那个男的开车就走了。在车上老丑子一直说让我还钱的事,大约十分钟左右我们就回来了,我是打车回的店里。张某乙他们还没走,回家后我们聊了一个小时左右,我给我妈打电话去了,然后老丑子他们就来我们店里了,开了三台车,老丑子指着张某乙就说“就是他,给我打”下来三个人手里有拿刀的,还有拿枪的,就把张某乙打倒了,打三五分钟他们就走了,我当时打电话也没注意外面打仗,这都是听在场的葛老四说的,我就报警了。
(3)证人郑某某证言(2015年08月08日)证实:2015年8月8日晚上其本人与张某乙、张某乙媳妇在小邓开的恒通修理部屋里唠嗑,后来来了一男一女到小邓店里朝小邓要钱,并且骂小邓,张某乙出去劝架并与来要账的男的发生冲突,后小邓被一男一女开车带走。在小邓返回店里没多久,之前与张某乙发生冲突的一男一女开车再次返回修理部,带来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下车后带着“枪”将张某乙打伤的事实。
(4)证人葛某某证言(2015年08月08日)证实:被害人张某乙被四人殴打的事实。
:2015年8月8日晚上六点多钟,我到恒通修车店溜达,我跟车店老板老邓是朋友,我到修车店门外时看见老邓和一个男的一个女的上了一辆黑色轿车,随后我就进修车店屋里了,当时张某乙两口子、修车店工人、邻居郑某某在屋里,我进屋就问他们老邓干啥去了,张某乙媳妇说老邓欠钱,让债主带走了,然后我看见张某乙挺生气的,问他怎么了,他说被把老邓带走的那人给骂了,说事情经过,我就给老邓手机打电话,但一直关机,过了四十分钟左右,一个陌生号给我打电话,电话是老邓打来的,让我帮他借几千块钱还债,我让老邓把电话给那个女的,商量让他先把老邓放回来,还钱等事,那个女的接了电话就开始骂人,后来我也没忍住就回骂了那个女的,那女的说“你是谁,在哪呢”我说我是老邓朋友,就在店里呢,那女的说了句“你等着”就把电话挂了。挂了电话大约二十分钟,老邓一个人就打车回店里了,我们就聊了一会。大约晚上八点钟左右,我们准备散了,就来了四辆轿车停在修车店门口,之前带老邓走的那个女的把副驾驶车窗打开以后指着张某乙说“就是他,干他”,随后在那几辆车里陆续下来几个男的,我看是四个,其中带“老邓”走的那男的和在那女的同一辆车上下来的,手里拿了一把手枪,看样子像“五四式”手枪,站在张某乙侧面直接把枪口顶在了张某乙左侧太阳穴处,随后又有一个男的手里拿一把小手枪上来直接向张某乙后脖子砸了两下,把张某乙蹲地上了,随后拿手枪那男的用枪托往张某乙头顶打,随后又来了两个男的手里都拿着明晃晃的刀,类似卡簧刀,都用刀柄往张某乙后背还扎了好几下,就这样他们四个人一起打张某乙一个,那女的在车里看着,张某乙媳妇在旁边拦着,我们看张某乙挨打了,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
(5)证人宋某某证言(2015年08月17日)证实:其本人系邓某某徒弟,在2015年8月8日晚上曾有一男一女向邓某某索要欠款并将邓某某带走,二人再次返回殴打张某乙的过程其本人没有看见的事实。
(6)证人滕某某证言(2015年09月29日)证实:张某甲系其本人母亲,其本人将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的枪支送到公安机关,该枪是其朋友“琳琳”给其孩子买的玩具枪,平时放在孩子的玩具筐里的事实。
(7)证人夏某某证言(2015年09月29日)证实:其本人伙同孙国齐手持仿真枪、卡簧刀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张某甲说我岳母, 2015年8月具体那天记不清了,当天下午五点来钟我给张某甲打电话,孩子生病了,向他要钱看病,张某甲说她一会要去取钱去,让我跟着去,当时我正和我几个朋友在我自己家,有赵炳然、杨丛志、杨丛志的朋友,挂电话后我们就下楼了,我在赵炳然的车上等张某甲来接我,之前我买了一把黑色的仿真手枪,放在了赵炳然的车上,在车上时我拿出来玩,没多长时间张某甲和孙国齐就过来了,我就上了孙国齐的车,上车时我就把仿真手枪带着了,我们直接去了四道街老刷车点那的一个小区里,赵炳然开了一辆白色吉普车、杨丛志朋友开了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他们也跟着一起去了。到了那个小区直接把车停在了一家修车店门口了,当时修车店门口站了几个人,有男有女,停车后张某甲把副驾驶车窗摇下来,特别激动的指着修车店门口的那几个人中的一个男的,她说你一遍遍的打电话骂我,说话时还哭了,我看张某甲气哭了,我就下车了,下车时我顺手把那把仿真手枪拿在手里了,直接奔那个男的去了,用枪口对着那个男的额头眉心处指着,那男的往后退,还有旁边上去把他往后拽,我正准备抓他时孙国齐上来了,他拿了一把小的卡簧刀,把刀打开了,旁边的人看他拿刀来了就都散开跑了,孙国齐上来后直接用刀把往那个男的头部和背上打了好几下,那男的用手挡着头,这时我用枪托朝那男的头部打了一下,然后那男的就往修车店屋里跑,我和孙国齐都没追,上车后就离开现场了,那把仿真手枪事后放在张某甲家了。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5年08月09日)证实:其本人被四男一女无故殴打住院的事实。
:2015年8月8日下午六点多钟,我到金泰小区六栋楼的恒通汽车修理店,我与老板“老邓”邻居关系处的挺好,我媳妇也在我们在聊天,来了一男一女,开一辆黑色或灰色轿车,他们把老邓叫出去了,在门口就开始骂人,然后我就出去了,我感觉周围都是人影响不好,就让修车店工人把老邓叫屋里来,工人也没敢去,我就过去了,和他们说“咱有事进屋说,别吵吵了,欠钱就让他还”说完这话后,那一男一女就开始转向我,骂我,我听他们一直骂挺不舒服的,也回骂了一句,这时那男的上来就要揍我,我媳妇上来把我拽走了,没打起来,然后他们就把老邓带走了,我就回修车店坐着。老邓刚被带走,邻居葛天慧下班也来了修车店,我就把这事学了,随后葛天慧给老邓打电话,但关机。过了一会老邓给葛天慧打电话,电话咋说的我不知道,之后听葛天慧应该是跟把老邓带走的人说话,说先让老邓回来,还钱之类的,最后在电话里吵吵起来了,然后电话就挂了,挂了电话之后不一会,老邓自己回来了,应该是七点多了,我们又在老邓的修车点唠了一会,待到晚上八点多,我们要回家,在修车店的正门口说了几句话,这时就过来四辆车,第一台就是把老邓带走的那辆车,后面第二台好像是马自达,后面两辆车没看清,之前那个女的坐在第一台车的副驾驶上,她把车窗摇下来指着我说“就是他,给我揍”随后就过来四个男的,第一个过来的就是之前在修车点门口跟我吵架的那个男的,我看他手里拿了一把类似“五四式”黑色手枪,他把枪栓拽了一下,听哗啦一声,然后就用枪口顶着我太阳穴,我感觉枪是铁的,像是真枪,随后上来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手里拿了一把黑色的、铁的、小手枪,上来就用枪托朝我后脖子打了一下,把我打蹲下了,随后又用枪托打我头顶部,之前吵架的那个男的也打我头用枪托,后来又上来两个二十多岁的男的,各自拿了一把卡簧刀,用刀柄往我后背上砸,他们四个一起打我,把我打晕了,我媳妇在旁边护着、拦着,后来我媳妇把我拽到修车店里屋他们就不打了。我媳妇扶着我从修车店后门出去到了小区院里,刚出去走了几步走到绿化地草带那里我就晕了,醒来之后就在医院了。打我时,那个女的在车里指着我说“就是他,给我揍”随后和我吵架那个男的也冲过来,拿着枪说“就是他,给我揍”别的啥也没说,就是打。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孙国齐供述:
:我与张某甲是夫妻关系,我们在一起生活还几年了,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夏某某是张某甲的姑爷。2015年8月8日下午五六点钟,我开车带着张某甲去三四道街一个胡同内的小修理部找姓邓的老板要账,当时我开的是黑色迈腾汽车,到了修理部之后我们没有进屋,把姓邓的叫出来,张某甲和姓邓的就吵起来了,当时从修理部出来一名男子,身高1.75米左右,挺胖的,他出来之后说了几句话,说啥记不清了,就和张某甲吵起来了,当时张某甲怕我和他打起来,就让我和姓邓的老板上车了。在车上他们就谈什么时候还钱,姓邓的手机没电了就用张某甲的手机打电话借钱,姓邓的说给在他修理部的朋友打电话借钱,当时我和张某甲去的时候只有和我们吵架的男的在那,在电话接通后,那人在电话中说,没钱,要命一条等等的话,张某甲就把电话挂了,后来姓邓的答应当晚换一部分钱,剩余的第二天还清,姓邓的就走了。后来张某甲连续接了四五个电话,都是一个男的打过来的,说的还是那套话,在电话中就和张某甲吵起来了。我和张某甲回家等了两三个小时,再次准备去找姓邓的取钱,在去修理部的路上,张某甲接到夏某某的电话,说孩子生病要钱看病,张某甲就告诉夏某某正要去要账,要回来的钱就给夏某某拿去,让夏某某一起去,在松柏路与八道街交汇处接的夏某某,在去的路上张某甲把之前在修理部门口和那个男的吵架及在电话中吵架的事和夏某某说了,到地方后,张某甲就看见之前和他吵架的那名男子,当时车窗开着,张某甲坐在副驾驶就指着那个男子说:“就是他”夏某某下车后直接朝那个男的去了,厮打在一起,紧接着我就下车把夏某某拉走了,记得当时还有个女的拉架,拉开之后我们就开车走了。我没有参与打架,事后我听别人说,当时打仗时夏某某拿枪了。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夏某某是我姑爷,孙国齐是我丈夫,但我们没办结婚登记。2015年8月8日,因为四道街一个汽车修理部的老板“老邓”欠我五千元钱,白天我和孙国齐找老邓要钱,当时我们在修理部门前找的老邓,他当时说现在没钱,之后从屋里出来一个男的,说本月15号给,当时我就说我也不认识你,跟你能说的着吗,互相之间言语不和,孙国齐和那个男的吵吵两句,我就让孙国齐和老邓上车谈,我们开车走之后,老邓在车里用我的电话给他的一个朋友打电话借钱,说一些乱七八糟的话,老邓又把电话给我,我又和那个人说了几句,后来我就挂电话了,老邓让我晚上去他修理部取钱。到了天黑之后,孙国齐开车拉着我去修理部取钱,这时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孩子生病了要钱看病,我说正好我去要钱,夏某某就说跟我们一起去,我们在八道街欧亚门前接的他,我们三个人一起去的修理部,到了之后孙国齐和夏某某一起去要的钱,我不能动在车上坐着了,他们进去也就几分钟,我就听见吵吵了,然后他们两个回到车上,孙国齐开车我们就走了。当时去修理部就我们三个人,当时到修理部我也没有跟夏某某说“就是那个人”这话。
5.鉴定意见
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乙头顶部见2cm疤痕,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6.辨认笔录:证实均辨认出5号照片是外号“老丑子”的女人,5号照片是张某甲;7号照片是孙国齐。
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国齐在德惠市安泰小区被抓获;被告人张国华于2015年9月29日投案自首。
8.讯问光碟。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齐、张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国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国齐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华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国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1月14日起2016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