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利超、吕强、李兰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利超,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九台区沐石河镇横道沟村2组。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23日被哈尔滨市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吕强,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九台区沐石河镇杨树村11组。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兰涛,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九台区房管所回迁楼7门501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犯盗窃罪;被告人李兰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利超、吕强、李兰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至8月间,被告人姚利超、吕强预谋后窜至德惠市大青嘴镇、米沙子镇、德惠市区内实施盗窃,并将部分赃物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李兰涛。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13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大青嘴镇天骄御景小区,将被害人李大鹏的一辆白色两轮越野摩托车盗走(未估价)。
2、2015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六道街兴合苑附近,将被害人未福禄的一辆大阳两轮越野摩托车盗走(未估价)。
3、2015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朱城子镇哈拉哈立峰物流门前,将被害人谷也、唐会江停放在该处的大货车上的电瓶盗走,总价值人民币1353元。
4、2015年8月4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喜园宾馆附近,将被害人李洪岩停放在该处的三辆翻斗车的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价值人民币4692元。
5、2015年8月7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铁北石龙修理部附近,将被害人何希华停放在该处的四辆翻斗车的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价值人民币6634元。
6、2015年8月8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东风路十道街,将被害人于洋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450元。
7、201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中央街红太阳鞋城附近,将被害人彭建光停放在该处的吉A77Y33捷达车的车牌照盗走。
8、201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东十道街郝起粮油商店附近,将被害人徐景闯停放在该处的福田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1984元,后被告人姚利超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兰涛。
9、2015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大青嘴镇天骄御景小区,将被害人力海生的一辆黑色两轮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50元)、被害人张晓翠的一辆红色两轮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王德被害人刚的一辆黑色两轮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盗走。后被告人姚利超以800元的价格将力海生的摩托车卖给李兰涛。
综上,被告人姚利超、吕强共同实施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7613元;李兰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15434元。
公诉机关认为,姚利超、吕强之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兰涛之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利超、吕强、李兰涛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13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大青嘴镇天骄御景小区,将被害人李大鹏的一辆白色两轮越野摩托车盗走(未估价)。
2、2015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六道街兴合苑附近,将被害人未福禄的一辆大阳两轮越野摩托车盗走(未估价)。
3、2015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朱城子镇哈拉哈立峰物流门前,将被害人谷也、唐会江停放在该处的大货车上的电瓶盗走,总价值人民币1353元。
4、2015年8月4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喜园宾馆附近,将被害人李洪岩停放在该处的三辆翻斗车的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价值人民币4692元。
5、2015年8月7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米沙子镇铁北石龙修理部附近,将被害人何希华停放在该处的四辆翻斗车的油箱内的柴油盗走,价值人民币6634元。
6、2015年8月8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东风路十道街,将被害人于洋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450元。
7、201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中央街红太阳鞋城附近,将被害人彭建光停放在该处的吉A77Y33捷达车的车牌照盗走。
8、201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东十道街郝起粮油商店附近,将被害人徐景闯停放在该处的福田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1984元,后被告人姚利超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兰涛。案发后,该车已返还被害人。
9、2015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姚利超、吕强窜至德惠市大青嘴镇天骄御景小区,将被害人力海生的一辆黑色两轮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50元)、被害人张晓翠的一辆红色两轮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王德被害人刚的一辆黑色两轮铃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盗走。后被告人姚利超以800元的价格将力海生的摩托车卖给李兰涛。
综上,被告人姚利超、吕强共同实施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7613元;李兰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154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姚利超、吕强、李兰涛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返赃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利超、吕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兰涛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姚利超、吕强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兰涛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兰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利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撤销(2012)九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兰涛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
四、被告人李兰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姚利超、吕强退赔被害人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九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