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艳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27 06:23

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62号

公诉机关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1975年5月13日,系无无,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涉嫌盗窃罪。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6-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崔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崔某某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经审理查明, 。

本院认为, 。依照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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