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27 06:2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林,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惠发街道胜利街西马委2组。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10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5年11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王林以自己用车为由,与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吉A7K327号捷达车(价值45000元)的租赁合同,后被告人王林将该车抵债给张秀丽。案发后该车被腾飞汽车租赁公司找回。

2013年9月,被告人王林以自己用车为由,与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吉A714S8号奔腾B50轿车(价值65000元)的租赁合同,后将该车抵债给他人,至今该车去向不清。

2013年4月间,被告人王林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韩亮亮、张慧明办理信用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为由,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55700元,赃款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林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王林以自己用车为由,与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吉A7K327号捷达车(价值45000元)的租赁合同,后被告人王林将该车抵债给张秀丽。该车被腾飞汽车租赁公司找回。

2013年9月,被告人王林以自己用车为由,与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吉A714S8号奔腾B50轿车(价值65000元)的租赁合同,后将该车抵债给他人,至今该车去向不清。

2013年4月间,被告人王林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韩亮亮、张慧明办理信用额度较大的信用卡为由,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557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汽车租赁合同:证实是被告人王林分别于2012年9月5日、2013年9月25日与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林的身份。

3、欠条:证明被告人王林以办卡名义给被害人韩亮亮出具的欠条,骗人民币55700元。

4、抓捕经过、羁押证明:于2015年10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5、证人张秀丽证言:证实2013年5月王林向我借了10万元,还了3.5万元,王林开了一台银灰色捷达车,车号吉A7K327,他说把车押我这。2014年1月21日这台车没了,我就报案了,

6、证人高长超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林在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吉A7K327捷达车押给王林亲属了,公司将车扣回来了,租赁的吉A714S8奔腾B50没有下落了。

7、被害人刘学彬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林在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吉A7K327捷达车押给王林亲属了,公司将车扣回来了,租赁的吉A714S8奔腾B50没有下落了。

8、被害人证韩亮亮陈述:证实2013年4月通过其表弟张慧明认识了王林,说王林能办信用卡,我拿了17500元,骗我俩55700元。

9、被害人张慧明陈述:证实2013年4月,王林说能办理信用卡,得先交手续费,收我和韩亮亮55700元,我是38200元,之后,我向他要卡,王林说没办下来,我向他要钱,王林给我俩写的欠条,之后向他要钱,他就跑了。

10、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吉A7K327捷达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吉A714S8奔腾B50价值人民币65000元。

11、被告人王林的供述:2012年9月,我与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吉A7K327号捷达车的租赁合同,我欠张秀丽的钱,该车抵债给张秀丽。该车被腾飞汽车租赁公司找回。

2013年9月,我与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奔腾B50轿车的租赁合同,后将该车抵债给借贷款公司了。2013年春天,张慧明问我能不能办理信用卡,我说能,得拿好自费,他给了二万多元。给韩亮亮出的五万五千七百元欠条是我签的,钱是陆续拿的。

12、审讯光盘。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林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退赔德惠市腾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65000元;退赔被害人韩亮亮、张慧明人民币557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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