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等四人贪污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27 06:2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

被告人孙某甲。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 [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孙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高某某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对被告人高某某贪污罪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尹万新

人民陪审员  孙 晶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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