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27 06:2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8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大伟,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住德惠市。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2月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大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孙大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全币种国际芯片金卡’信用卡。自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孙大伟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5月,已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3744.31元。虽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且已超过三个月,被告人孙大伟仍未归还透支款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大伟之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大伟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孙大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全币种国际芯片金卡’信用卡。自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孙大伟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1月,已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3744.31元。虽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且已超过三个月,被告人孙大伟仍未归还透支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大伟的供述,证人证言,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孙大伟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大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孙大伟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人民币1374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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