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本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0 05:0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350号

罪犯谭本建,男,1991年9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东二法少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本建犯抢劫罪、盗窃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东中法少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2月5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清中法刑执字第45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谭本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自2010年8月开始,谭本建伙同他人有分有合地驾车窜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长安镇等地实施抢劫、盗窃、绑架等犯罪,谭本建参与抢劫3起,涉案金额138801元;参与盗窃3次,涉案金额167251元,参与绑架1次,涉案金额452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1.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谭本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本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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