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瑞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352号
罪犯谢瑞林,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10)东二法刑初字第15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瑞林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7月20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中法刑执字第30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谢瑞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该犯伙同他人,多次以吃宵夜为名将被害人骗出,对其实施绑架。该犯参与绑架作案4起,其中一起将被害人强奸。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42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谢瑞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触犯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大,且减刑速率过快,不利于对其惩戒改造。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瑞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