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爽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325号
罪犯韩爽,男,1982年1月30日生,回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西刑公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四刑经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05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9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韩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7年7月24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判认定,2007年4月18日早6时许,该犯在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红宇小区,采取谎称租房骗门手段持刀入室抢劫一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2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情节恶劣,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