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维俭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0 05:0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319号

罪犯李维俭,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维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维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维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12年11月28日,伙同他人驾车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东路金穗花园1标工地实施盗窃,被工地保安员孙某、郑某发现,后该犯强行驾车逃离,撞倒其中一人(郑某),郑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该犯伙同同案返回工地,将之前盗取的财物贩卖,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2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维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维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