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白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字(2014)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月24日,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西斌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