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0 05:08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白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字(2014)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月24日,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西斌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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