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4刑初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旋,女,汉族,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居住地辽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吉辽检刑诉字(2016)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旋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矫慧玲、代理检察员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旋及其辩护人祝永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刘旋虚构能为他人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实,以收取好处费、介绍费为名,经李某甲、吴某甲、张某甲等人联系介绍或直接骗取葛某甲、刘某甲、于某甲、王某甲、高某甲、钟某甲、刘某乙、潘某某、尚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428.02万元,其中刘旋实得316.32万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旋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刘旋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葛某甲、刘某甲、于某甲、王某甲、高某甲、钟某甲、刘某乙、潘某某、尚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旋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旋辩称:1、其只通过李某甲、张某甲、唐某甲、邵某甲给他人办社保,又直接给葛某甲、刘某甲办社保,其每份收取2.2万元,其总计涉案金额约260万元;2、案发前其返给李某甲一部分现金,另有两张收条记载的27.6万元和22.6万元都应予以剔除。
被告人刘旋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刘旋从张某甲处收取61.4万元,从唐某甲、刘某丙处收取47.52万元,从邵某甲处收取68万元,共计1 769 200元;从刘旋向李某甲出具的七张收条可以证实,刘旋收取李某甲1 735 100元,但应剔除重复计算的27.6万元、伪造的22.6万元及返还李某甲的393 000元,再加上直接找刘旋交款的4.2万元,刘旋实际诈骗金额为2 651 3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刘旋以能为他人办理社会保险为由,经李某甲、吴某甲、张某甲等人联系或直接骗取葛某甲、刘某甲现金共计2 599 300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旋被公安机关抓获。
具体事实如下:
一、经吴某甲、李某甲等人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高某甲、钟某甲、肖某乙、刘某乙、肖某甲、刘某丁、张某丙、刘某戊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高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末,我听我外甥女吴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她说要4万元,我就在秦皇岛把钱汇给吴某甲。
2、被害人钟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2月,肖某乙来我家借钱,说是给他爱人办社保,他说还能找人办,我让他帮我办一个,他说得5.5万元,我给他钱后就一直等信。2014年间,肖某乙和吴某甲说,办事儿还得3000元,我就在十四厂宿舍八路站点又给吴某甲3000元。2015年6、7月份,肖某乙说他被骗了,还报警了,我也就报警了。
3、被害人肖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4月,我听我外甥女吴某甲说他的朋友李某乙能办社保,费用为4.5万元,我就想给我媳妇刘某戊办个社保。吴某甲说李某乙的舅舅在社保工作,办不成把钱退回来,于是我把钱给吴某甲、吴某甲把钱给李某乙,李某乙给我打的收条,后来收条被我弄丢了。后来李某乙和我说能给我按特殊工种办退休,我就把钱给吴某甲,吴某甲把钱给李某乙。因为一直没有消息,我就找李某乙,李某乙说是他母亲李某甲办的。我找李某甲,李某甲说找刘旋办的。我找刘旋,刘旋就推脱,后来我听说李某甲报警了,我也就报警了。经我联系找吴某甲办社保的有张某丙、吕某甲、周某甲、钟某甲、刘某乙、肖某甲、肖某丙。
4、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我听肖某乙说能找人办社保,费用5.5万元。11月5日,我给他打电话,他让我打给他外甥女吴某甲,我到四百货银河小区把钱给吴某甲。2015年6月,肖某乙说他因为办社保的事儿被骗报警了,然后肖某乙返给我4000元。
5、被害人肖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8月,我弟弟肖某乙说花4.7万元能找人办社保,他自己也办了,我就把钱给肖某乙了。
6、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实,我嫂子吴某甲说能找李某乙办社保。2013年10月16日,在李某乙的牙所,我和我母亲王某辛给李某乙5.03万元,李某乙给我一张5万元的收条,另外的300元是医保卡钱。
7、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4月,肖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办不办医保,可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且提前开资,之后我就在我家给肖某乙6万元,肖某乙让我等信。后来肖某乙给我9000元,还有5.1万元没给我。2015年6月末,肖某乙告诉我事儿办不了了,我就报案了。
8、被害人刘某戊陈述证实,2013年3、4月份,我听我甥女吴某甲说李某乙能找人办社保,我就问李某乙,李说能办,要4.5万元。过了几天,我拿钱到李某乙的牙所把钱给了李某乙,李某乙给我打了借条。2015年4、5月份,我给李某乙的母亲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说能办,让我给一个叫刘旋的打电话。我打给刘旋,刘旋也说能办,也承认李某甲把钱给他了。
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吴某甲通过我儿子李某乙找我办社保。我收的钱有自己留的,有给吴某甲,还有给刘旋的。我收了高某甲5万元,给刘旋2.2万元;我收了钟某甲4.5万元,给刘旋2.8万元;我收了肖某乙4.5万元,给刘旋3.5万元;我收了刘某乙5万元,给刘旋3.5万元;我收了肖某甲4.5万元,给刘旋3万元;我收了王某辛5万元,给刘旋2.8万元;我收了张某丙5万元,给刘旋3万元;我收了刘某戊4.5万元,给刘旋2.8万元。
10、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朋友李某乙说他舅能办社保,我帮他联系人办社保,钱都给他拿去了,办了两年没有一个办成的。后来我知道他不是找他舅办的,是他母亲李某甲找一个叫刘旋的女的办的。这些人中,高某甲4万元、钟某甲5万元、肖某乙4.5万元、刘某乙5万元、肖某甲4.5万元、王某辛5万元、张某丙5万元、刘某戊4.5万元。大约2014年冬天,李某甲通知我每人再交300元医保卡钱。后来李某乙又让我向肖某甲和钟某甲各要2000元,说是人情钱,我又向他俩各要了2000元。我办这事得了1.1万元的好处。
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吴某甲找我帮忙办社保,我找我母亲李某甲,李某甲找刘旋。有的拿4万元、4.5万元,还有拿5万的,具体我记不清了。这些人的钱是由吴某甲给我,我给我母亲,我母亲再给刘旋的。后来是吴某甲和我母亲直接联系的,我就不参与了。吴某甲给了我2000元好处费。
12、收条及返款协议证实,李某乙于2013年10月21日给高某甲出具4万元的收条;李某乙于2013年12月2日给钟某甲出具5万元的收条;李某乙于2013年12月3日给肖某乙出具4.5万元的收条;李某乙于2013年11月4日给刘某乙出具5万元的收条;李某乙于2013年10月16日给王某辛出具5万元的收条;李某甲于2015年7月8日承诺在2016年1月末前给肖某乙4.5万元;李某甲于2015年7月8日承诺在2016年8月末前还给肖某甲4.5万元;李某甲于2015年7月8日承诺在2016年8月末前还给钟某甲3万元;李某甲于2015年7月8日承诺在2016年8月末前还给王某辛5万元;李某甲于2015年7月8日承诺在2016年8月末前返给刘某戊4.5万元;李某甲于2015年7月8日承诺在2016年11月末前返给刘某乙5万元;李某甲于2015年7月8日承诺在2016年8月末前返给张某丙5万元。
二、经尚某乙、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潘某某、尚某丙、尚某甲、纪某甲、王某乙、尚某乙、梁某某、于某乙、张某乙、吕某丙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潘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我听我小姑子尚某乙说有一个叫李某甲的女子能帮没有工作的人办退休,退休之后就可以领退休金。我把我母亲张某G的信息告诉尚某乙,尚某乙帮我联系李某甲,李某甲说要5.5万元办理退休。2014年11月份,我和尚某乙到李某甲家中把钱给了李某甲,但是一直也没办下来。
2、被害人尚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我听我侄女尚某乙说可以找人花钱办劳保,她给我问说得花5.2万元。同月,我在我家中给尚某乙拿了5.2万元,我侄女说把钱给办事儿的人了,同时承诺在2014年5月份左右就能办下来,后来听尚某乙说办事的人被抓起来了。
3、被害人尚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我听我侄女尚某乙说可以找人花钱办劳保,她给我问说得花4.8万元。我在尚某乙母亲家给尚某乙拿了4.8万元,尚某乙说把钱给办事儿的人了,同时承诺在2014年6月份左右就能办下来,后来听尚某乙说办事的人被抓起来了。
4、被害人纪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1—12月份,我听我朋友尚某乙说可以花钱办劳保,我把我母亲李某丙的信息给尚某乙后,尚某乙说得花5.2万元。我在华泰南侧的工商银行里把钱给了尚某乙,尚某乙说一年内就能办下来。
5、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4月,我通过我朋友的女儿尚某乙知道一个姓刘的老太太可以帮人提前办理社保退休的事儿,尚某乙说得4.8万元,我就在尚某乙家给尚某乙4.8万元,钱给完了就一直托着。2015年6月末,尚某乙说姓刘的老太太因为办社保的事儿被人给告了。
6、被害人尚某乙陈述证实,我找李某甲帮助尚某丙、尚某甲、吕某丙、王某乙、李某丙、于某乙、张某乙、高某乙、梁某某、张某G办社保。2013年11月份左右,我听人说李某甲可以花钱找人在社保局给没有工作的人办理退休,之后我来到李某甲家,把我舅舅高某乙的个人情况跟她说了,她说需要4.2万元。2014年的3、4月份,我到李某甲家中把4.2万元钱给了她,她给我打了收条。我舅舅的退休没有办下来,我觉得被骗了,我就报案了。
7、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底,我外甥女尚某乙找到我,说她知道一个人可以帮忙办社保,办这个事我需要交给社保局4.2万元。2015年2月的中下旬,我把钱凑够后就一次性交给尚某乙,委托她去帮我办这件事,之后我就一直没问。2015年7月15日,尚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办事的那个人被公安局抓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8、被害人于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4月,我听我家邻居尚某乙说可以花钱办劳保,我把我的信息给尚某乙,她说得5.2万元办这个事,我就给尚某乙拿了5.2万元,当时尚某乙跟我说已经把钱给办事的人了,2014年12月份就能办下来退休。这事儿一直到现在也没办下来。最近听说尚某乙找给我办退休的人被抓起来了,我就来报案了。
9、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11、12月份左右,我听朋友尚某乙说可以花钱办劳保,我把我的信息给尚某乙后,她说得5万元钱办这个事。2013年11、12月份,我把钱交给尚某乙,事儿一直也没办下来。最近听说尚某乙找的人被抓起来了,我就来报案了。
10、被害人孟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我听我外甥女尚某乙说有一个叫李某甲的女子能办退休,我把我爱人吕某丙的信息给李某甲,李某甲说要4.2万元给我爱人办理特殊工种。2014年11月份,我把4.2万元给尚某乙,尚某乙给的李某甲,当时李某甲说事情办不成,就把钱返还给我,但一直没办下来,我就来报案了。
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尚某乙找我办过社保,这些人的钱都是尚某乙给我的,具体的给钱时间我记不住了,大约是2013年底至2014年6月份这段时间。我收张某G 5.5万元、尚某丙5万元、尚某甲4.8万元,分别给刘旋3万元;李某丙5.2万元,刘旋拿3.2万元;王某乙4.8万元,刘旋拿3万元;高某乙4.2万元,刘旋拿2.2万元;梁某某4.2万元,刘旋拿3.5万元;于某乙5.2万元、张某乙5万元,分别给刘旋3万元;吕某丙4.2万元,刘旋拿2.5万元。
12、证人尚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我舅妈认识的李某甲。李某甲说她能找人办退休劳保。张某G拿5.5万元,尚某丙拿5.2万元,尚某甲拿5.2万元,李某丙拿5.2万元,王某乙拿4.8万元,高某乙拿4.2万元,梁某某拿4.2万元,于某乙拿5.2万元,张某乙拿5万元,吕某丙拿4.2万元,这十个人的钱通过我给李某甲。李某甲都出具借条了,事儿一直没办下来。
13、收条证实,李某甲于2013年11月14日收潘某某5.5万元。经尚某乙转交吕某丙的现金4.2万元,转交尚某甲的现金4.8万元,转交高某乙的现金4.2万元,转交梁某某的现金4.2万元,转交于某乙的现金5.2万元。
三、经葛某乙、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葛某乙、陈某乙、陈某甲、刘某己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葛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我通过朋友知道李某甲能办理社保退休,我就联系李某甲,在李某甲家把3.3万元交给她。我又联系了几个亲属,其中葛某丙交了3.3万元,陈某甲交了4.5万元,刘某己交了5万元。葛某丙、陈某甲的钱都是我交给李某甲的,刘某己的钱是自己交给李某甲的。一直等到现在也没办成。
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实,葛某乙是我妻子葛某丙的妹妹,我找葛某乙给我妻子葛某丙还有我姐陈某甲办社保退休的事。我一共给葛某乙7.86万元,其中有我3.33万元,我姐陈某甲4.53万元。葛某乙说交给一个李姓女子。交完钱以后一直没有办下来,后来听说办事的人被公安局抓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9月份,我听陈某乙说葛某乙能找人办社保退休的事,我就交了4.53万元给陈某乙,陈某乙把钱又交给葛某乙办这个事,之后就一直等。前不久听说这个人出事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4、被害人刘某己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我通过葛某乙知道李某甲能办社保退休,之后我通过葛某丙联系到李某甲,李某甲让我交5万元办事的钱。我交完钱到现在也没办成,后来我听说这个人出事了,办事的刘旋也被抓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葛某乙找我办社保,葛某乙拿3.3万元,葛某丙拿3.3万元,陈某甲拿4.5万元,刘某己拿5万元,共16.1万元。我给刘旋10.9万元。
6、收条证实,2013年7月24日,李某甲收葛某乙3.3万元;2013年10月8日,李某甲收葛某丙3.3万元;2013年10月9日,李某甲收陈某甲4.5万元。
四、经时某乙、芦某某、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吕某乙、白某某(王某壬)、王某丙、曹某某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吕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4月,我通过我同学时某甲的姐姐时某乙办社保的,我交了6万元钱,现在一直没办下来,钱也没有返给我。
2、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中旬,我通过时某乙办我跟我老伴王某壬社保退休的事,一共交给时某乙8.5万元,后来听时某乙说把钱交给李某甲了,李某甲给打了8.5万元的收条。事没办成,钱也没返给我们。
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4、5月份,我听我朋友石某甲说能找一个叫时某乙的帮我办社保,我就把5万元钱给石某甲汇过去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四五天之后,石某甲把一张欠条送到我家里,欠条上面签的是李某甲的名字。这事一直没办成。
4、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9月,我听石某乙说能找人办社保,我就找石某乙办,石某乙通过一个姓芦的女的找李某甲给我办社保。我把5万元钱给了石某乙。这期间我还交了300元医保卡钱。2015年4月,我感觉事儿不对就不想办了,找李某甲要钱,李某甲说事能办。我追的紧,李某甲就返给我2000元,还让我等信,我找李某甲退钱,她一直没退我钱。
5、证人时某乙的证言证实,我联系了4个人找李某甲帮忙办社保,有时某甲6万元、王某丙5万元、王某壬5万元、白某某3.5万元。刚开始我以为是李某甲办,后来我才知道她找刘旋办。2015年6月30日,李某甲通知我们去社保交钱,李某甲和刘旋吵起来了,后来报警我才知道被骗了,一共被骗了19.5万元。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时某乙是我同事,她找我办过社保。吕某乙6万元、我给刘旋3.5万元;王某壬和白某某是夫妻一共8.5万元,我给刘旋6万元;王某丙5万元,我给刘旋3.5万元;曹某某通过时某乙和芦某某拿5万元,我给刘旋3万元。
7、收条证实,2015年2月8日,李某甲收时某甲6万元;2014年6月23日,李某甲收王某丙5万元。
五、经于某甲、张某甲、李某丁、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于某甲、王某甲、张某丁、付某某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于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12月份,我听同事李某丁说能找人办社保,我和同事王某甲就找到李某丁办。李某丁联系完告诉我们每人得4.7万元。李某丁通过张某甲找到李某甲帮我们办这事。2012年12月16日,我和王某甲在交行内当面给李某甲钱,李某甲给我们打的收条。这期间李某甲还让我们交了300元钱医保卡钱。2015年6月30日,李某甲让我们到向阳分局,我才知道这事是刘旋办的,中间人返给我们4000元钱,李某甲的钱没返给我们。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我和同事于某甲知道李某丁能找人办社保,我俩就找李某丁通过张某甲找李某甲办社保。2012年12月16日,在交行内我和于某甲给的钱,一直到现在也没办下来。2015年6月30日,李某甲让我们到向阳分局,才知道李某甲找刘旋办的,中间人返给我们4000元,李某甲的钱一直没返给我。
3、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实,我听同学于某甲说李某甲能办社保,我就通过于某甲找李某甲给我爱人宋某某办一个社保。我交给于某甲2.5万元,李某甲给出的收条,让我们等信,一直等到现在也没办成。
4、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实,我听我同学于某甲说找人办社保了,我也想办,于某甲说李某甲能办,我通过于某甲找到李某甲,李某甲说能给我办,让我先找1万元定钱,后来又让我交了4万元,一直到现在也没办下来,李某甲也不把钱还我。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甲是我辽源矿医院的同事,她说她能办社保提前退休,手里还有几个名额,问我有没有认识人要办的,我就在中间给联系办这事了。李某丁是通过我找李某甲办的这事,她是给她两个朋友帮忙办,一个叫王某甲,另一个叫于某甲,这两个人办这事每个人拿了4.7万元。这两个人还分别从4.7万元里拿4000元给我和李某丁每人2000元的好处费,我一共收了4000元的好处费,但事没办成,我就把钱退还给王某甲和于某甲了。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于某甲是我通过朋友李萍和张某甲认识的。于某甲找我办过4人的社保,她自己4.7万元、王某甲4.7万元、付某某5万元、宋某某2.5万元,共16.9万元。我收了16.1万元,李萍和张某甲每人得0.4万元。我给刘旋11.1万元。这些人的钱我没给返,但听说李萍和张某甲得的0.8万元给于某甲和王某甲返了。
7、收条证实,2013年12月16日,李某甲收王某甲4.7万元;同日,李某甲收于某甲4.7万元;2014年4月15日,李某甲收付某某5万元;2014年9月31日,李某甲收宋某某2.5万元。
六、经张某戊、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张某戊、刘某庚、袁某某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张某戊陈述证实,李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我就找她给我两个妹妹、一个姐姐和亲家母办。2013年10月,在辽河半岛李某甲家,我把张某H的5万元给李某甲。2013年11至12月间,也是在李某甲家,我分着给她办我两个妹妹和亲家母的每人5万元,一共给李某甲20万元。李某甲给打了四张收条,后来又交了每人300元的医保卡钱,共计1200元。我听说李某甲是找刘旋办的,他俩在社保打起来了,我感觉事儿不对,就不办了,找李某甲要钱,李某甲每人返了2000元钱,说这事继续办。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
2、被害人刘某庚陈述证实,我看我朋友张某戊找李某甲办社保,我就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说能办,需要5万元,我把5万元钱给了李某甲,之后我妹妹刘某D也想办,刘某D把3.8万元给我,我把钱给了李某甲,李某甲承诺2013年12月末就能办下来,一直到现在也没办下来。这期间李某甲退给我2000元,剩下的8.6万元一直没退给我。
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实,张某戊找李某甲帮她办社保,我看她办社保我也想办一个,李某甲说需要3.8万元,我把钱给了李某甲,一直到现在也没办下来。这期间我给李某甲打电话催她,她总说马上就能下来,让我再等等。
4、证人李某甲证实,张某戊联系人办社保,其中李某甲、张某I、张某J、张某H、刘某庚每人5万元,刘某D、袁某某每人3.8万元,共32.6万元,我给刘旋18.8万元。
5、收条证实,李某甲于2013年9月24日收张某H 5万元;李某甲于2013年10月5日收张某I 5万元;李某甲于2013年12月6日收李某戊5万元;李某甲于2013年12月10日收张某J 5万元;李某甲于2014年11月10日收张某H、张某I、张某J、李某戊共1200元;李某甲于2013年11月21日收刘某庚5万元;李某甲于2013年11月29日收刘某D 3.8万元,后于2014年11月10日收刘某庚、刘某D、袁某某900元;李某甲于2013年11月25日收袁某某3.8万元。
七、经王某丁、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王某戊、纪某乙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王某丁陈述证实,我小姑子王某丁听她同学张某甲说有一个叫李某甲的人能办社保,李某甲说办社保需要4.3万元,我把4.3万元交给王某丁让她帮我交给李某甲,李某甲收到钱之后承诺我2013年底就能办下来,一直到现在也没办下来。我去找过李某甲,她退给我2万元,剩下的2.3万元没退给我。
2、被害人纪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我听亲家母说能找人办社保,我同意办,我亲家母找的王某丁,然后王某丁找的李某甲帮我办社保。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把4.5万元交给我亲家母。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又给我亲家母300元钱,这300元钱说是办医保卡的钱。后来王某丁找李某甲要回2万元,还剩下2.5万元没还我。
3、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通过叫张某甲的邻居知道李某甲能办社保,我找李某甲帮王某戊和纪某乙办,王某戊4.3万元、纪某乙4.5万元,这8.8万元都是我交给李某甲的,后来李某甲又收取他们两人每人300元医疗卡的钱。2014年2月份,事没办下来,李某甲给他俩每人返了2万元,李某甲还差我们4.86万元。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丁是通过我同事张某甲认识的,她找我给2个人办社保。王某戊拿了4.3万元、纪某乙拿了4.5万元,共8.8万元。刘旋得5.6万元,我得3.2万元。事后我给他俩每人返2万元,共4万元。我得的钱都返了,我还另外垫付0.8万元,刘旋没返。
5、收条证实,李某甲于2013年7月23日收王某丁4.3万元;李某甲于2014年2月26日收纪某乙2.5万元。
八、经于某丁、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王某己、钟某乙、腾某某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王某己陈述证实,2013年7月9日,我同学的姐姐于某丁跟我说能找李某甲办提前退休,当天我就取出5万元钱交给李某甲,当时李某甲没有说找谁给我办,并给我开具了一张收条。到现在也没办成。
2、被害人钟某乙陈述证实,我的亲戚于某丁说她认识一个朋友叫李某甲,她能帮人办社保,我同意了。找到李某甲,她说需要5万元,承诺半年能办下来。我当时给了李某甲4.6万元,第二天又给拿了4000元,两次她都打收条了。一直等到现在也没办成。
3、被害人腾某某陈述证实,我是通过于某丁认识的李某甲。2014年12月份,在李某甲家,我把5万元交给了李某甲,李某甲打的收条,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我就来报案了。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朋友于某丁找我办社保,王某己5万元、钟某乙5万元、腾某某5万元,我每人给刘旋拿3万元。
5、收条证实,李某甲于2013年12月14日和17日,两次收王某丁共5万元。
九、经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华某某、王某庚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华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我通过朋友知道李某甲能办理社保提前退休,我就联系李某甲。在她家中,我将现金3.2万元交给李某甲,当时李某甲给我打的收条。之后一直等着,到现在也没办成,最近我听说办这个事的人出事了,我就来报案了。
2、被害人王某庚陈述证实,李某甲说能帮我亲家母冯某某办社保。2013年9月份,我拿着4.5万元在李某甲家把钱一次性交给了李某甲。2014年,在李某甲家又交了一个300元,李某甲说是办医保的钱。给完钱以后李某甲就一直跟我说快办下来了,一直拖着我,后来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她报警了,说她找来给我们办事的人是个骗子,我才知道自己被骗。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华某某找我办社保,拿了3.2万元,我给刘旋2.2万元;王某庚给我4.5万元,我给刘旋3.2万元。
4、收条证实,李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收华某某3.2万元。
十、经刘某丙、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管某甲、刘某辛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管某甲陈述证实,我邻居刘某丙找到我说能找到人办社保,我就给我爱人刘某E、我妹妹管某乙、我兄弟媳妇黄某甲办了。2013年12月15日,刘某丙来我家取的我爱人和兄弟媳妇的钱共11万。2014年3、4月份,在我的家园小区,我给刘某丙办管某乙的钱5.5万。刘某丙给我出的收条。事没办成,后来给我爱人刘某E返了5.5万元。
2、被害人刘某辛陈述证实,我外甥李某己说他们单位有人能办社保,问我办不办,我说行。后来我知道是李某己单位同志石某丙的朋友刘某丙认识一个叫李某甲的,李某甲能办,需要5.5万元,我把5.5万元给李某甲之后一直没有能把我的社保办下来,钱也不给我,我觉得我被骗了,我就来报警了。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某E和黄某甲是亲属,通过刘某丙找我,每人按5.5万元共给我拿了11万元。我每人实收5.2万元,共10.4万元,其中0.6万元刘某丙得了,我出的收条都是5.5万元的。我给刘旋6.7万元,我留下3.7万元。黄某甲的钱我没返。刘某E的钱是刘旋、唐某甲她们返的。商忠华的爱人刘某辛给我拿了5.5万元,刘某丙留了0.3万元,我实收5.2万元,我出的收条5.5万元,给刘旋3.5万元,我留下1.7万元,这钱没返。
4、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某E拿5.5万元,后期张某甲给拿3万元,我拿1500元,刘某丙拿6500元,刘旋拿1.7万元给返了。
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在李某甲那办社保的刘某E、黄某甲共11万元,管某乙5.5万元。2015年6月,刘某E说不办了,就追我要钱,李某甲不给返钱,我拿了0.65万元,唐某甲拿了0.15万元,刘旋拿了1.7万元,张某甲拿了3万元,我们就把刘某E的钱给返了。
6、收条证实,李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收黄某甲5.5万元。
十一、经唐某甲、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张某甲、庄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曲某甲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张某己陈述证实,我给我妹妹张某甲办社保,唐某甲和李某甲说能找人帮我办,我给了李某甲5.53万元,李某甲给出具的收条。到现在也没办成。
2、被害人庄某某陈述证实,我给自己办社保,通过唐某甲找李某甲办的社保,后来听说李某甲是找刘旋办的。我被骗了5.5万元。2014年1月5日给李某甲1万元。2014年4月15日在永辉大厦附近我交给李某甲4.5万元。李某甲给我打的收条。
3、被害人黄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我听朋友张某K说李某甲能帮人办退休,我于2013年12月30日在李某甲家交了1万元。2014年,李某甲给我朋友张某K打电话,让我去交钱,我跟张某K去给李某甲交了4.5万元。2014年11月份,李某甲说要给我办医保卡,再让我交300元,我又去她家给送了300元。一直到现在,我的退休没办成,我感觉被骗了,就报案了。
4、被害人车某某陈述证实,我小姑子黄某乙通过她朋友张某K认识一个叫李某甲的人,听说李某甲能给别人办社保,黄某乙自己找李某甲办的社保,问我丈夫黄某丙办不办,我丈夫也想办,我就去找李某甲,李某甲说能办,需要6.5万元。2014年4月15日,我把6.5万元钱交给李某甲,李某甲承诺两三个月就能办下来,一直到现在社保也没办下来,后期我说不办了让她退钱,她也不退。
5、被害人曲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2月份,我朋友唐某甲联系我,说能找人办社保,得花5.5万元,我就同意了。2013年12月16日,我找于某戊陪我和唐某甲去李某甲家交钱。李某甲给我打了一张收条,说2014年4月份就能开资,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这期间,李某甲向我要300元的医保卡钱,我把钱交给唐某甲了。2015年1月,我和唐某甲去李某甲家,说这事不办了,把钱要回来。李某甲联系刘旋,刘旋说钱退不回来了,事儿马上就办成了。二月份,我和唐某甲又去李某甲家,唐某甲说向李某甲借点钱,她在李某甲那拿了2万元钱,自己又拿了1.5万元,说先借给我,我给唐某甲打了3.5万元的欠条。最近我去唐某甲家,听说李某甲把刘旋告进去了。报案后,李某甲又返给我1.8万元,现在我就被骗2300元。
6、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曲某甲拿5.5万元,后期李某甲都给返了;现在就差2300元。
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张某甲由她姐姐张某H给我拿了5.5万元,唐某甲收0.5万元好处,我实收5万,给刘旋3.5万元,我留1.5万元,这钱没返;庄某某拿了5.5万元,唐某甲留0.5万元,我收5万,我出5.5万元的条,给刘旋3.5万,我留下1.5万元,这钱也没返;黄某乙通过唐某甲和张某K找我拿了5.5万,她俩收0.5万元,我收5万元,我出的5.5万元的收条,给刘旋3.5万元,我留1.5万元,这钱也没返;黄某丙和黄某乙通过张某K找我拿了6.5万元,张某K留1.3万元,我实收5.2万元,我出的6.5万元的收条,给刘旋3.5万元,我留1.7万元,这钱也没返.曲某甲拿了5.5万元,我实收5万元,唐某甲留下0.5万元好处,我出的5.5万元的收条,给刘旋3.2万元,我留下1.8万元。2014年春节给她返2万元,我报警后又给她返了1.8万元,唐某甲欠我1万,唐某甲把这1万也给她返了,我就顶给她返了4.8万元,刘旋没返。
8、收条证实,李某甲于2014年4月15日收庄某某4.5万元;李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4月15日两次收黄某乙共5.5万元;李某甲于2014年6月4日收黄某丙6.5万元。
十二、经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董某甲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董某甲陈述证实,我爱人张某L打电话说李某甲能办社保,我就办了。2013年6月19日,在辽河半岛李某甲家,我爱人张某L去给的钱,现金4.5万元,李某甲给出的收条。后来我姐董某乙也办了,也交4.5万元。后期我姐家有事急用钱,我感觉也不准成,就找李某甲要钱,前后分两次李某甲给我们返回来6万元钱,现在李某甲差我1.4万元,差我姐1.5万元。
2、被害人董某乙陈述证实,我妹妹董某甲在李某甲那办退休劳保,我拿着钱和我妹妹一起去李某甲家把钱给李某甲。我被骗了4.5万元。交钱之后我急需用钱,李某甲给我返了3万元。剩下办事的具体情况都是我妹妹董某甲在联系,我就不知道了。今年6、7月份的时候,我听妹妹董某甲说被骗了。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董某甲是通过她爱人张某L认识的。董某甲4.4万元和她姐姐董某乙4.5万元,共8.9万元,我给刘旋6万元。我得了2.9万元。后来我给她们一共返了6万元,刘旋没返。
十三、经邵某甲、贾某甲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于某丙、于某乙、张某庚、马某某、刘某壬、房某某、聂某甲、张某M、姬某某、刘某癸、邵某乙、杨某甲、杨某乙、于某丁、贾某乙、张某辛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于某丙陈述证实,我给我表弟迟某某、表妹陈某丙、我好朋友王某癸办社保,找刘旋办的,被她骗了。迟某某1万元、陈某丙3万元、王某癸3万元,钱是我姐邵某甲在建行卡上给刘旋打过去的,刘旋说2015年8月末办不成就退钱,现在我们听说刘旋被公安机关处理了,我知道被骗了。
2、被害人于某乙陈述证实,我是邵某甲家保姆,通过邵某甲知道刘旋能办社保,我自己办一个,另一个给我兄弟媳妇张某庚办的,我俩每人3万元,一共给她拿了6万元。到现在一直也没办下来。
3、被害人张某庚陈述证实,我大姑姐于某乙说她能找人办社保,需要3万元。2014年11月份,我把3万元给了于某乙,到现在也没办成,2015年8月27日,我大姑姐给我打电话说办劳保这事没办成,我才知道被骗了。
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我听同学于某乙说邵某甲能找人办劳保,我就去找邵某甲,把钱给了邵某甲。后来邵某甲将办劳保的3万元钱给了刘旋并将刘旋打的收条给了我。我是2015年6月2日给的钱。到现在没办下来,听说刘旋被抓起来了,我知道被骗了。
5、被害人刘某壬陈述证实,2015年6月,我在四合小区13号楼邵大夫诊所把3万元办社保的钱交给刘旋,当时办社保的还有我嫂子房某某,刘旋给我们打的欠条。
6、被害人房某某陈述证实,我听邵大夫说刘旋能办社保。2015年6月初的一天,我和刘某壬每人拿3万元到邵大夫的诊所,刘旋去把钱拿走了,给我和刘某壬打的欠条,并签了自己的名字。过后邵大夫说我们被骗了。我就来报案了。
7、被害人聂某甲陈述证实,我听邵某甲说有个女的叫刘旋能办社保,我和我姐聂某乙说,她也想办。2015年 6月份的一天,在邵某甲的诊所见的刘旋,我俩一起给4.5万元,其中我给1.5万元,我姐给3万元,刘旋给我俩一张借条,就让我们等信,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我知道被骗了,就来报案了。
8、被害人张某壬陈述证实,邵某甲是我母亲,通过李某甲介绍刘旋给我二姨候某某办社保,刘旋让我交3万元。2014年5月左右,我给刘旋3万元,刘旋给我打的欠条。到现在一直没办下来,2015年8月份,我母亲邵某甲说刘旋被抓了,我就来报案了。
9、证人姬某某陈述证实,我通过邵大夫知道刘旋能办社保,我找刘旋帮我弟弟尹某甲办社保。刘旋说需要3万元。2015年5月份,我和尹某甲一起在邵大夫的诊所给刘旋3万元,刘旋给打一张欠条。到现在也没办成。
10、被害人刘某癸陈述证实,我通过邵某甲认识一个叫刘旋的,她说她能帮着办社保,我就给我老公郑某某办的提前退休。刘旋说要3万元。我在2015年5月30日把钱给的刘旋,刘旋给我打的一个3万元的借条。直到7月份,我听说刘旋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11、被害人邵某乙陈述证实,我在我姐邵某丙家认识刘旋的,刘旋说她能办社保,我就让她帮我妻子和我弟媳办社保退休。刘旋说每个人要3万元钱,两个人一共6万元。2015年5月份,我在我姐家交的钱,交完钱刘旋给我打的收条,分别打两张3万元的收条,承诺说10月份能办好,现在听说刘旋被抓了,我就来报案了。
1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实,我找我兄弟媳妇贾某甲帮我办社保,贾某甲把3万元给刘旋,刘旋给贾某甲打了欠条。
13、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实,我妻子贾某甲说刘旋能办劳保,我就花1.5万元找刘旋给我办的,一直也没办成,钱也没返给我,这中间的事都是贾某甲帮我办的。
14、被害人于某丁陈述证实,我父亲于某己被骗了,被一个叫刘旋的女的骗了3万元钱。我妹妹的婆婆贾某甲认识刘旋,刘旋说能办社保。我把3万元给了贾某甲,贾某甲把钱给刘旋了,刘旋给贾某甲出具的借条,2015年7月份,贾某甲报案说被骗了,我才发现被骗了。
15、被害人贾某乙陈述证实,我大姐贾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我就让贾某甲帮我办,贾某甲后来找了一个姓刘的女的办这事,我拿了3万元钱。2015年8月28日,贾某甲让我来公安机关报案,说我被骗了。我还知道我嫂子张某辛被骗了1万多元,别人就不知道了。
16、被害人张某辛陈述证实,我听我小姑子贾某甲说刘旋能办社保,我就给我爱人贾某丙办社保。我交给贾某甲1.5万元,贾某甲说把钱给刘旋了,前一段时间听说刘旋被抓了。
17、证人邵某甲的证言证实,通过我找刘旋办社保的有聂某甲、聂某乙、姜某某、张某庚、于某乙、迟某某、李丽华、候某某、杨某乙、杨某甲、贾某乙、贾某丙、郭某某、马某某、房某某、尹某甲,这些人都交钱了,有交1.5万元的,有交3万元的,还有交1万元的。最开始是我家亲属张某N听说能办社保,当时联系的李某甲。由于我家开诊所,有不少亲属都来我家唠嗑就知道这事儿了,后来他们让我帮忙联系办社保。我把刘旋找到我家诊所当面谈这事儿,当面谈好就把钱给刘旋。
18、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旋说能找人办退休,我联系杨某乙1.5万元、杨某甲3万元、于某己3万元、贾某乙3万元、贾某丙1.5万元,一共12万元。我不认识刘旋,是李某甲说能办社保,我联系的这5个人是找李某甲办的,每人5万元,后来李某甲告诉我她是找刘旋办的。我就找到刘旋,刘旋说她直接办每人1.5万元或3万元。我就找李某甲把钱要回来了,按刘旋说的数额直接给刘旋了。其他的都返给我亲属了。
19、收条证实,刘旋给聂某乙出具4.5万元借条,给房某某出具3万元借条,给马某某出具3万元借条,给刘某壬出具3万元借条,给刘某癸出具3万元借条,给姬某某弟弟尹某甲出具3万元借条,给贾某甲出具12万元借条。
十四、经张某甲等人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郝某某、周某乙、曲某乙、苑某某、吴某乙、张某癸、张某A、刘某A、赵某甲、张某B、吴某丙、张某C、尹某乙、张某D、朱某甲、张某E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郝某某陈述证实,我听我亲家母张某甲说能找李某甲办社保,我让张某甲帮忙办,我交了5万元,办了二年没办下来。2015年2月份,张某甲说钱从李某甲那要回来了,又转给别人办了,能省1万元。前一段听说办社保这人被公安抓了,我才知道被骗。就来报案了。
2、被害人周某乙陈述证实,我通过张某甲找人办社保,我给张某甲拿了5万元,后期张某甲返给我2万元。又给我出了一张3万元的收条,事儿一直没办成。
3、被害人曲某乙陈述证实,我是通过我姐姐曲某丙认识的张某甲,开始张某甲找李某甲办的社保,一直拖着没办,张某甲说不在李某甲那办了,把钱要回来了,就另找一个姓刘的女子办。我给张某甲5万元,后期张某甲返给我2万元,给我打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这事一直没有给我办。
4、被害人苑某某陈述证实,我朋友曲某丙帮我联系一个姓李的女子办社保,我想给我老伴张某O办社保。2013年我拿出5万元,给曲某丙帮我办。前几天这5万元曲某丙返给我了。我又拿出7000元交给张某甲,后来张某甲退我5000元。前一段时间我听说办社保的那个人出事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5、被害人吴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6、7月份,我听张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我就想给我爱人韩某甲办一个。开始联系的李某甲,要3万元,我给拿了3万元,一直没办成。2015年2月,张某甲把钱要回来了,说找刘旋办,并给我拿回来2万元,说事办成了再补给她,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前一段听说刘旋被公安机关处理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6、被害人张某癸陈述证实, 2013年7月,张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需要2.8万元。我把2.8万元交给张某甲,我也没问具体怎么办。2015年7月,张某甲因事没办成就把办事钱2.8万元返给我了。
7、被害人张某A陈述证实,我通过张某甲给我丈夫朱某丙办退休。张某甲说一个姓刘的女子能办退休,需要1万元,我让张某甲先给我垫上,说事办成了再给你钱,然后张某甲替我垫了1万元钱。
8、被害人刘某A陈述证实,2015年3、4月份,我嫂子张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我找张某甲给我和我姐夫程某某办,我交给她3万元,程某某交给她2万元,张某甲替垫了1万元。张某甲没给我出收条,我也不知道她找谁办的,一直没办下来,后来张某甲说办社保这事被人骗了。
9、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实,我找张某甲给我爱人程某某办社保,张某甲让我交了2万元,她又替我垫了1万元。都交给张某甲了,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
10、被害人张某B陈述证实,我嫂子吴某乙的朋友张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我没拿钱,就说办成再给钱,也没说具体多少钱,也就是几万元钱。
11、被害人吴某丙陈述证实,2015年3月份左右,我听我姐吴某乙说张某甲能办社保,说是3、4万元,我没拿钱,说等办成再给钱。张某甲说是她先给垫上。
12、被害人张某C陈述证实,2015年2月,我姐张某甲说她找一个姓刘的办社保,还说要帮我办一个。我姐说我先给你垫3万元,我就同意了。一直也没办成,我姐打电话说被骗了,我就来公安局报案了。
13、被害人尹某乙陈述证实,张某甲是我妹妹尹某丙的朋友。2015年5月,张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要帮我妹妹尹某丙办一个,要3万元,她先帮垫上,等办成了,再给她钱。
14、被害人张某D陈述证实,我通过朋友吴某丁认识的张某甲,张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要4万元钱。2015年2、3月份,我就给她拿了4万元钱,她给我打的收条。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前一段听说她找办社保的人被抓了,我就来报案了。
15、被害人朱某甲陈述证实,张某甲是我叔叔家姐姐。2015年3月,张某甲说能找人帮我办社保,先不用我交钱,她先帮我垫上,具体垫多少我不知道,一直也没办成。
16、被害人张某E陈述证实,张某甲是我的朋友,2015年3月份,她说能找人办社保,说得1万元钱,我没钱,她说给我垫上,我还给张某甲出了一张欠条。
1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我就联系了八个人办,后其我知道是刘旋办社保,我说联系刘旋,刘旋说直接找她办省钱,我就把让李某甲联系的八个人的钱要回来,找刘旋办。郝某某5万元,曲某乙5万元,张某O 5万元,周某乙5万元,韩某乙3万元,张某癸2.8万元,朱某丙3万元;中途有刘某A3万元,程某某3万元,张某B 3万元,吴某丙3万元,张某C 2万元,后来尹某丙3万元,张某D 3万元。我一共给刘旋60.4万元。
18、收条证实,2015年4月21日,刘旋收张某甲10万元;2015年3月1日,刘旋收张某甲44万元。
十五、经唐某甲、刘某丙联系,被告人刘旋骗取刘某D、唐某乙、齐某某、孙某某、杨某丙、赵某乙、刘某B、张某F,刘某C、韩某丙、朱某乙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实,我听朋友唐某甲说她能找人办社保,我就给我侄子刘某E和我侄女王某A各办一个,并把4万元的办事费给唐某甲送去了,唐某甲给我打的收条。当时不知道她找谁办的,现在知道是找的刘旋,我听说刘旋被抓了,我就来报案。
2、被害人唐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4、5月份,我通过我姐姐唐某甲找姓刘的帮忙办社保的事,事没办成,钱也没返给我,我给我姐姐唐某甲拿了5.5万元。唐某甲告诉我说办社保的事被骗了。
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15年3月,我朋友唐某甲帮我办社保,也没说具体多少钱,她说先帮我垫上3万元,等事情办成了我再给她钱。之后一直等消息,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
4、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我通过我嫂子孙某某知道唐某甲能办社保,我就给唐某甲交了3万元,一起办这事的还有我小姑子刘某B的爱人冯某某。我一起交的6万元,唐某甲给出了一个收条。前一段时间听说这事让人骗了,我就来报案了。
5、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唐某甲说帮我办社保,需要3万元钱,她说先帮我垫上,办成让我再交钱,一直也没办成。我兄弟媳妇齐某某、我小姑子的对象冯某某都交钱了,一人交3万元,事没办成,钱也没给返。后期我听说是叫刘旋的办的社保,我们都被骗了。
6、被害人杨某丙陈述证实,我通过我家亲属刘某丙知道唐某甲能办社保,我办社保的时候唐某甲说她帮我垫了3万元,说先不用拿钱,等办成了我再给她钱。之后就一直等,现在也没办成。
7、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证实,我通过我姐刘某丙知道唐某甲能办社保的。我找唐某甲给我老伴谭某某办过社保。唐某甲说先给我垫上3万元钱,等事情办成了我再给她钱。
8、被害人刘某B陈述证实,我被唐某甲骗了3万元钱,她说能找人帮我办社保,我给了她3万元钱,给我爱人冯某某办,一直没办成。
9、被害人张某F陈述证实,有个叫刘某丙的帮我妻子王某B办社保退休,说事成了再收钱,我就把我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她了,现在也没办成。
10、被害人刘某C陈述证实,我通过我三姑刘某丙认识的唐某甲。唐某甲说能找人办社保,我就把3万元钱交给了唐某甲,到现在也没办成。
11、被害人韩某丙陈述证实,我通过我三姨刘某丙认识唐某甲,她说她能找人给我办社保,我就把5.5元钱交给了唐某甲,一直到现在事情也没办成。听唐某甲说这钱交给一个叫刘旋的女的,刘旋一直没给我办成事,也没返钱,我才知道被骗了。
12、被害人朱某乙陈述证实,我听我朋友刘利说她姑姑刘某丙能找人帮办社保,我也想办。2014年初,我给刘某丙6万元办社保,后来她返给我3万元。那3万元她说给我办社保了。
13、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刘某丙给刘旋联系办社保,刘旋给我刘某丙出了一张42.6万元的借条,剩下的钱没打条。我和刘某丙共给刘旋45.72万元。
14、收条证实, 2015年2月12日,唐某甲收刘某C人民币3万元。2015年3月10日,唐某甲收朱某乙人民币5万元,已返2万元,余款3万元。
十六、被告人刘旋骗取刘某甲、葛某甲的事实和证据。
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5月,我在劳务市场打工认识的刘旋,刘旋说能办社保。在刘旋家里,我交给刘旋4.5万元。过了十多天,刘旋电话就打不通了,后来听说刘旋被抓了。
2、被害人葛某甲陈述证实,我和刘旋是邻居。2015年1月,刘旋说能帮我亲家公和亲家母办社保,每人4万元。2月1日,我和刘旋签了一个协议,我当时只有4万元,刘旋说其它的4万元她帮我垫上。2015年3月24日,刘旋说急用钱,我又给她拿1万元。之后她总是拖着。我上社保局查过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信息,我就报案了。
3、借条证实,2015年5月16日,刘旋收取刘某F 4.5万元。2015年2月1日,刘旋收葛某甲4万元,3月24日收取葛某甲1万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27日间,被害人报案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李某甲报案刘旋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出警将被告人刘旋带回公安机关。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旋的户籍情况。
4、中间人李某甲自述材料证实,经刘旋经李某甲骗取取社保款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李某甲提供的人员未在辽源市就业服务局办理过社保业务。
6、房屋登记记录查询单、二手房买卖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旋名下没有房屋和存款。
7、收条及欠条证实,涉案金额的资金往来关系。
8、被告人刘旋供述:李某甲、张某甲、唐某甲、邵某甲联系人办社保,葛某甲和刘某甲找过其办社保,其每人收取2.2万元,自己每份截留2000元后,余款交给关系人办社保,但办社保的事儿一直也没办下来。其收到的办社保款约260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除李某甲证实数额与查明事实不符外,对其它证据应予确认。
审理查明认定的1—12事实中,李某甲证实共交付刘旋1 615 000元,而从刘旋给李某甲出具的七份借条来看,刘旋共收到李某甲 1 735 100元,应采用书证认定刘旋收李某甲1 735 100元。因收条中有27.6万元存在增补的可能性,被告人刘旋又不认可,故对该27.6万元应予剔除。收条中有22.6万元因没有得到被告人刘旋认可,现又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相关事实,故对该22.6万元亦应予以剔除。刘旋汇给李某甲的150 000元、88 000元、70 000元,均有汇款凭证在卷,故应予剔除。没有证据证实李某甲返还高某乙、迟某某3万元与刘旋有关联,故该3万元不予剔除。返还刘某E的5.5万元,李某甲和唐某甲证实刘旋拿了1.7万元,故应对1.7万元部分予以剔除。刘旋经李某甲诈骗金额应为908 100元。
审理查明认定的第13笔事实,经邵某甲介绍给刘旋办社保的被害人陈述总额为53.5万元,被告人刘旋对该事实基本无异议,故应以被害人陈述认定刘旋在该笔犯罪事实中诈骗53.5万元。
审理查明认定的第14笔事实,证人张某甲证实共给付刘旋60.4万元,被告人刘旋对该笔事实基本无异议,故应以证人陈述认定刘旋在该笔犯罪事实中诈骗60.4万元。
审理查明认定的第15笔事实,证人唐某甲证实共给付刘旋45.72万元,被告人刘旋对该笔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故应以证人唐某甲陈述认定刘旋在该笔犯罪事实中诈骗45.72万元。
审理查明认定的第16笔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刘旋出具的收条证实,故应认定刘旋在该笔犯罪事实中诈骗9.5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旋总计诈骗金额为2 599 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旋以能为他人办理社保为由,经中间人或直接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 599 300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旋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与查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关于刘旋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刘旋经李某甲诈骗部分依相关收条应确认涉案数额为1 735 100元。2、李某甲返还高某乙、迟某某的3万元与刘旋无关,故不应从犯罪总额中剔除。3、现有证据证实李某甲返还刘某E 5.5万元,刘旋只返还其中的1.7万元,故应从犯罪总额中剔除1.7万元。4、关于两笔27.6万元和22.6万元部分,因不排除收条有增补的可能性,且无相关证据佐证,故应予剔除。5、刘旋通过汇款方式返还给李某甲的三笔款项应予剔除。6、刘旋直接诈骗部分,因有被害人陈述和收条证实,故应以被害人陈述认定相关犯罪数额。7、关于经邵某甲、张某甲、唐某甲介绍的诈骗数额已经核对后查实,故应重新确认。对被告人刘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部分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旋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旋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旋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自祥
审 判 员 曲吉忠
代理审判员 孙继炎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