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波,段井辉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书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02刑初397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户籍所在地:扶余市)。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5年9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军,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2年9月8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江区。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5年9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国军、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福利彩票(俗称“黑彩”),同时发展了被告人段某某为其下线人员。被告人段某某收到彩民购买黑彩的号码及钱款后,自己留下钱款的4%作为提成,号码和余款报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被告人段某某购买黑彩的号码及钱款后,自己留下钱款的2%作为提成,号码和余款报给上线徐某(在逃)。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段某某和他人非法出售黑彩金额合计人民币1 166 2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3 324元;被告人段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黑彩金额合计人民币1 019 4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0 776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孙某某、李某甲、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彩票合计达人民币1 166 2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彩票合计达人民币1 019 4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段某某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无异议,针对于犯罪情节发表如下意见:1、主观恶性不深;2、受上线徐某勾引走上犯罪道路;3、到案后主动交代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4、本人已经受到惩处,认识到了错误。综上,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存款明细账,段某某账户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21日存取款明细。李某某账户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12月21日存取款明细。体现段某某给李某某转款46 000元。
2、抓获经过,2015年9月28日,某某派出所接到段某某报警,称发现了他黑彩上线李某某,某某派出所出警将李某某抓获,同时将段某某也带至派出所。
2015年9月28日,某某派出所工作人员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某某镇后土木村附近的公路上抓获。
3、办案说明,未找到段某甲;段某某与李某某存款明细调取自某某镇农村信用社;未找到高某某。
4、办案说明,经初查,段某某向李某某汇款304 400元(汇款258 400元,转款46 000元)。段某甲向李某某汇款441 000元(汇款28 300元,转款158 000元)。孙某某向李某某汇款56 000元,李某甲向李某某汇款71 900元,徐某某向李某某汇款42 900元,赵某某向李某某汇款5 000元,李某乙向李某某汇款4 000元,孙某向李某某汇款10 000元,刘某某向李某某汇款30 000元,段某乙向李某某汇款55 000元,何某某向李某某汇款55 000元,于某某向李某某汇款61 000元,王某某向李某某汇款20 000元,卢某某向李某某汇款10 000元。总计1 166 200元。
附:给李某某汇款人的汇款凭证、转款记录。
5、办案说明,李某某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号尾号XXX的的交易明细中,以下几笔存款因银行正在档案整理,未能调取。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2月15日,14笔,共188 200元。
6、办案说明,公安机关调取了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明细,发生额为35.95元,孙某某、李某甲等12人未找到
7、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李某某、段某某自然情况,均未发现前科劣迹。
8、办案说明,徐某、高某某、段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孙某、刘某某、段某乙、何某某、于某某未找到。
9、银行流水,李某某工商银行XXXX账号的银行流水。
10、办案说明,杨某某、王某乙、刘乙、杨某甲、李某乙、金某某未找到。
根据李某某的银行流水,某某派出所工作人员重新计算了段某甲给李某某转款为人民币158 000元,不应是230 000元。其中2014年7月25日转款42 000元、2014年8月22日转款30 000元是李某某给段某甲转款,而不是段某甲给李某某转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4年6、7月份时,我往段某某那打黑彩,打黑彩就是福彩3D,有自己坐庄收号的,开奖号码跟正规福彩一样,中了话庄家自己赔钱给玩家,不中的话打号的钱就让庄家自己挣了。段某某敛单子主要是其姑娘段某甲在中间负责,我大多数都是给段某甲打电话,段某甲上家是李某某。段某甲打了多长时间我不知道,我在她那打了大约一个月,往段某甲那打了大约20多万元黑彩。有11、12万左右是我直接给段某甲的现金,还有10万元左右是我往段某甲上线李某某的卡里打的,然后在段某甲那打的号。开始时先报号,出奖后算账,然后再给钱,后来跟的紧时就是先给钱,然后再根据自己打过去的钱数打号,中了的话再给返中奖钱。
段某甲敛单子报号在中间挣多少提成我不知道,我没问过。我给李某某直接打过钱,我往李某某卡号里打过10万元钱左右,李某某卡号是段某某给我的,那时我才知道他上家是李某某。李某某是农村信用社卡,卡号多少我记不清了,我大多数都是给她打现金,少数转过帐,我给她转账用的卡被我注销了,卡号我记不住了,我给李某某转账没有票据。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一般给段某某手机打电话,大部分是段某某接电话,有时段某某姑娘段某甲也接号。有一次我跟段某某去伯都讷给他上家送过钱,我见过他上家一次,是个女的,当时我不知道叫什么,后来那个女的跑了,我一打听知道那个女的叫李某某。段某某家敛单子具体多长时间我不知道,我自己在他那打了大约一个多月不到两个月时间,我总共往段某某那打了大约33、34万左右元钱的黑彩。我大部分给的是现金,都给段某某手里了,少部分存的现金存到段某某卡里了。开始的时候先报号,出奖后算账,然后再给钱,后来跟的紧了就是先给钱,再根据自己打过去的钱数报号,中的话再给返中奖钱。段某某敛单子报号具体挣多少提成我不知道,我没问过。我直接给李某某打过钱,我往李某某卡号里存过2万元钱现金,李某某卡号是段某某给我的。李某某卡是农村信用社的,卡号多少我记不清了。我打钱票据没有了。
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我和段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女儿段某甲从家走一年多了,我联系不上她。我丈夫忙的时候,段某甲帮我丈夫给李某某报过两次号,还帮段某某给李某某汇过钱。2014年11月7日,我往李某某账号里打入1万元,这笔钱是打黑彩的钱。当时我丈夫没有功夫,我去信用社给李某某汇的。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在段某某处打了2万多元的黑彩。我没有直接给李某某汇过钱,我打黑彩都是把钱给段某某。2014年7月13日,我跟段某某一起去街里办事,段某某正好要汇钱,段某某没有身份证,他用我的身份证给李某某汇的钱,这2万元是大伙打黑彩的钱。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第一、二份:我不认识段某某,有一个叫段某甲的给我敛单子报号打黑彩了。段某甲应该就是报案告我的人姑娘。段某甲从2014年9月份左右开始断断续续给我敛了一个多月的单子。
黑彩就是福彩3D,有人自己坐庄收号,玩家都往他那打号,我们给庄家敛号,要是中奖了由庄家给玩家拿中奖的钱,要是没中奖玩家打号的钱就让庄家挣了,我们在中间敛单子提成。除了段某甲给我报号,没有其他下线给我报号。我不是庄家,我也是往别人那报号。我就知道我的上家叫高某某,我就跟他电话联系了,没见过他本人,我也不知道他是哪的人。我一共往高某某那报了多少钱的黑彩我记不清了。我给高某某报号我挣2%的提成,一共挣了六千多块钱。我现在没有高某某他的电话了,我们一年多没联系了。
我给高某某报号是通过电话联系,有打号的就把单子给他报过去,等出完奖了我们就算账,然后再把挣的或是赔的钱给对方打过去。我跟高某某来回打钱农村信用社的卡也有,工商银行的卡也有,但是时间太长卡号都忘了。
段某甲给我敛单子打号期间,有时打几百块钱的,有时打几千块钱的,具体打了多少钱的我记不清了。段某甲往我那打号的钱有时是往我的卡号里存现金,有的时候是往我的卡里转账,段某甲没有直接给过我现金。我的卡是农村信用社的卡,卡号是多少记不清了,段某甲的卡也是农用社的卡,卡号我记不住了。我给高某某打钱用的卡和段某甲给我打钱的卡是同一个。段某甲一共往我那打了大约有十万八万的黑彩。我挣的六千左右块钱里不光是挣的提成钱,还有我吃的号没往上报的号钱。没有其他人不通过段某甲,直接把钱给我打号的。李某丙、孙某某、刘丙不是直接给过我钱在我那打过号,我不认识他们。
没有这回事(2014年11月16日段某甲往你那报的单子里,是不是一共中出36万元左右,第二天段某甲找你要中奖钱,你说庄家跑了,没钱给段某甲)。
打黑彩用的农村信用社的卡和工商银行的卡现在不用了,让我给扔了。那时打黑彩没有往来账目的账本,我一般都是用纸记,之后就把记的纸都扔了。我不知道打黑彩是违法行为。
第三份:我是从2014年9月开始经营黑彩的,我的下线就段某某自己。段某某和他姑娘段某甲给我报号、算账。每天他们通过电话把要打的号报给我,等国家福彩中心出完号,我们再通过电话算账,段某某把钱再打到我的账号里。他们给打到农村信用社XXXX卡的钱都是打黑彩的钱。有时他们把钱打给我,但是他们没买,我又把钱给他们退回去,我证实不了把钱给他们退回去了。我的上线是徐某,徐某的上线是高某某,我给徐某和高某某打钱主要是通过工行的卡给他们转账,农村信用社的卡打没打过钱我记不清了。
孙某某往我卡号里打的47 000元、9 000元,李某甲打的15 000元,15 000元、9 900元、32 000元,徐某某打的42 900元、赵某某打的5 000元,李某乙打的4 000元,孙某打的10 000元,刘某某打的30 000元,段某乙打的55 000元,何某某打的55 000元,于某某打的48 000元、13 000元,王某丙打的20 000元,卢某某打10 000元都是打黑彩钱,他们都不是我下线,我的下线就是段某某一个人。
第四份:杨某某、王某乙、刘乙、杨某甲、李某乙、金某某我不认识,给我汇款都是打黑彩的钱,他们不是我的下线,有可能是庄家徐某让他们给我打的,他们给我转多少钱我记不住了。
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第一、二、三份:我给我的上线李某某报黑彩单子,现在中奖了她不给我钱。我不知道李某某是否是庄家,黑彩是福彩3D。我大约是八、九月份开始给她敛单子的,一直到2014年11月16日,我从中挣4%。
我是2014年8、9月份开始给她敛单子报号,打号的人都是白天提前把要打的钱给我,我就给李某某先打过去,然后我每天在家里接号,打号的人按照先交的钱数通过电话往我这里报号,然后晚间8点左右,我通过电话给李某某报号,晚间8点半根据国家的福彩3D出奖号我和李某某通过电话对单子,看当天接的号中了多少,我俩算账,第二天李某某把中奖的钱和我的提成给我打过来,要是没人中奖李某某只把我的提成打过来,这样一直持续到2014年11月16日。11月16日晚间我把号给李某某报过去,等出奖号后发现打号的人中出大约36万,第二天我找李某某要钱,她说大庄跑了她没钱给,这段时间我一直找她要钱她都不给,后来李某某就跑了,今天我发现李某某又回来了,所以来报案了。
我有时到街里把现金给李某某,有时我到某某信用社往她的卡里打钱。我没有这段时间收黑彩单子的往来账本,算上我直接给李某某的现金和往她卡里直接打的钱、还有转的账一共大约有30多万的黑彩单子。我从中挣了大约一万多元钱。我除了敛单子,我自己也打,我输了大约十多万块钱。我们整的福彩3D彩票不是国家允许的,是黑彩。
除了我给李某某敛单子,我知道有人给李某某敛单子报号,我给李某某送钱的时候碰见过一个人也给李某某送钱,那个人也是给她敛单子报号的,但是那个人我不认识。
我知道李某丙和刘丙、还有孙某某直接给李某某打过钱,在李某某那打过号,李某某的账号是我给他们的,他们都打了不少钱的,具体打了多少钱的我记不清了。
中出36万之后,李某某一直不给我钱,后来没办法我自己拿出21万给中奖的一部分人。
我主要是负责在中间接单子和往李某某那报号,偶尔我有事时,我姑娘段某甲也帮我接过号,但是没往李某某那报号,也没给李某某打过钱转过帐。我姑娘帮我接了大约一千元钱左右单子,我姑娘接号用的手机就是用我手机,手机响了我姑娘帮我接,我姑娘没有给李某某打过款或转过帐,给李某某转账和给现金都是我去的。
第四份:我在非法经营黑彩期间,我女儿段某甲帮我用电话往李某某那报号了。我往李某某账号里汇款和转账的钱,都是打黑彩的钱。段某甲也给李某某汇过打黑彩的钱,我印象是汇过一万元左右。汇款凭证上签有段某甲名字的,不都是她经手办理的,有时候我去银行办理,我让别人帮我填单子,让别人帮我签的段某甲名。我想不起来是谁帮我签的了。凭证上签段某某名字的,都是我经手办理的。不存在我和段某甲把要买黑彩的钱汇给李某某后,又有时候没买,李某某又把买黑彩的钱退回给我和段某甲的情况。
第五份:李某甲、段某乙、何某某、于某某他们给李某某汇款是我让他们给李某某直接汇的,李某某的账号是我给他们的,他们汇款后在我这里打号,等开奖后我再跟他们算账。徐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孙某、刘某某我不认识,他们给李某某汇款的事我不清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彩票合计人民币1 166 2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彩票合计人民币1 019 4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违法所得款被收缴,主动向本院交纳保证金保证罚金刑的执行,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某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宁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对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判处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 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 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款人民币23 324元,被告人段某某非法获利款人民币40 776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人民陪审员 闫淑范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