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0 05:1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刑初9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日以长九检刑检刑诉字(2016)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8日死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向东

代理审判员  曲 燕

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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