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文学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7
罪犯李文学,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李文学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2014年9月29日交付执行。2016年8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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