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良减刑裁定书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2009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5月31日、2014年5月20日分别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7日止。2016年8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3月20日、2016年3月2日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龚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退缴赃款,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