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贵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8
罪犯张贵阳,男,1955年5月5日生,苗,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黔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贵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于2009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14日、2014年9月26日分别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7日止。2016年8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贵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2016年5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张贵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贵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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