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武松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8
罪犯徐武松,男,1987年4月8日生,汉,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9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武松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2012年12月4日交付执行。2016年8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武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0月、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徐武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系累犯,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武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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