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定伦减刑裁定书
罪犯侯定伦,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文盲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定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201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5日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5日止。2016年8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定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侯定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定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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