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左鸿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8
罪犯左鸿,男,1992年10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该特区平寨镇平寨村三组38号附2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左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3)安市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于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4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左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于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左鸿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左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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