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海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48
罪犯吴海,男,1977年10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安市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于2014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吴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结合其犯罪情节,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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