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占军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50
罪犯马占军,男,1955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清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占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马占军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2008)筑刑二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于2008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5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马占军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服刑期间曾获减刑,但至今未履行财产刑,具有悔罪表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减刑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占军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