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龙盗窃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53
罪犯杨老龙,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1年6月24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老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2014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31日止)。

2016年6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老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老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老龙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老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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