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荣强奸罪、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2002年11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筑刑一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荣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06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200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27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9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22日止)。
2016年6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文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文荣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文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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