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俊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53
罪犯赵庆俊,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09年12月10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威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庆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6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13日止)。

2016年6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庆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庆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赵庆俊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庆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