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0:53
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015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2015年9月2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共谋后,购买了赌博客户端软件,开设“澳门六合彩”招揽赌博。自2015年4月份起,由杨某某负责后台监控输赢情况,陈某某负责各个赌博网点的管理、收取赢利和赔付,二人分别在绥阳镇永盛居龚某某、苟某某、杨某家门面内、凤冈县土溪镇官坝村董某某家门面内、土溪镇龙台村陈某、曾某家门面内开设“澳门六合彩”赌场,通过互联网赌博客户端上买大小、单双、十二生肖、波色、特码等,分别按一赔一、一赔三、一赔十二、一赔四十八的方式吸引他人参与赌博。从而非法获取利益。

2、2015年11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又单独在凤冈县龙泉镇刘某某、李某某、凤冈县彰教工业园区罗某家门面内安装了“澳门六合彩”,开设赌场,吸引他人赌博。

凤冈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案侦查,先后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查办此案的过程中,扣押了电脑五台、无线网卡两个,手机两部、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物证电脑5台、无线网卡2个、手机2部,笔记本、记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指南”,中国邮政银行汇款收据,六合彩客户端页面截图,凤冈县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出具的说明,对电脑检查的情况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方式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博网站,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互相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还单独开设三个赌博点,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审理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其作案工具及赌资依法应予没收。据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作案工具电脑五台及无线网卡二个,手机二部,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荣波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蒋先华

书 记 员  张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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