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泽伟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邹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务农,住遵义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
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邹某某酒后持D型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13时30分,行驶至遵义县龙坪镇境内309县道10km+200m路段时被遵义县公安局龙坪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测,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1.2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遵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秀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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