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伟抢劫减刑裁定书
2009年9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6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3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9日止)。
2016年6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文伟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及其附带民事赔偿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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