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平贩卖毒品假释裁定书
罪犯朱小平,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4年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
2016年6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朱小平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小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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