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敏运输、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53
罪犯周文敏,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8日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3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文敏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1254.4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0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东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

2016年6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文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文敏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文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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