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育银,贵州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8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7月6日本院采用独任审判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成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郭育银、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0时,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与新增在册吸毒人员谭某等人在大坝场镇街上吃宵夜喝酒后到商业街宾馆开房睡觉,当走到商业街雅馨园旅社门口时,遇到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张某、邓某某、袁某等人盘查吸毒人员,民警发现吸毒人员谭某后邓某某上前向谭某等人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准备将谭某传唤到大坝场镇派出所尿检。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抓扯民警不准将谭某带走,杨某某将民警袁某的手背抓伤,杨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和威胁,并殴打民警袁某。被告人田某参与吵闹并和民警抓扯。民警鸣枪示警后杨某某、杨某、田某继续吼闹,田某上前指着自己的头部对民警说:你朝这里开枪。民警张某铭等人赶到现场对吵闹、抓扯民警最凶的田某进行控制时,杨某某朝民警张某铭胸部蹬了一脚,导致田某失控。后民警见围观群众过多,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控制后带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的供述;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民警察证、袁某受伤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思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关于落实“百城禁毒会战”部署严厉打击制毒和制毒物品犯罪活动的通知》、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证人张某、邓某某、袁某、张某铭、宋某某、刘某、谭某、邓某军、何某飞、邓海某、沈某荣、王某林、朱某凤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杨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对公安民警进行威胁并实施暴力,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田某在现场吵闹并对公安民警进行抓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到案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田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三、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亨佑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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