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国兵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56
罪犯罗国兵,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六马乡板阳村四组,现在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国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罗国兵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于2009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2014年8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二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国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5年4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假释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罗国兵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国兵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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