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成贤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57
罪犯罗成贤,男,1963年3月13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7)黔织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成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毕中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6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于2007年9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7月、2012年6月、2014年8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共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成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 2015年4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罗成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成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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