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继鹏减刑裁定书
罪犯张继鹏,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鹏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张继鹏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审理认为,罪犯张继鹏具有部分履行财产刑能力,但在今年四月的减刑审理过程中拒不履行,现再次呈报减刑属重复浪费司法资源,故本次不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继鹏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芳
人民陪审员 莫 豫 川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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