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纯章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0:57
罪犯雷纯章,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纯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雷纯章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28年5月2日止,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纯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部分履行财产刑, 2015年5月、2016年5月两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雷纯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部分履行财产刑,本次可予从宽,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纯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7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辉   

人民陪审员  莫 豫 川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芳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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