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3刑初77号被告人王某、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0 21:00
公诉机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实际住址贵州省镇宁县城关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文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等人在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犀牛路与卜某甲等人发生纠纷。镇宁自治县城关派出所民警赵某某、邓某某带领协警刘某某、向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并制止双方,王某乙不听出警人员的制止,邓某某在控制持棍的王某乙时,被王某甲从右侧抓住警服,邓某某向其发出警示后,王某甲仍抱住邓某某不放,被告人王某乘机从邓某某身后勒住其脖子,并用拳头殴打邓某某头部,用脚踢邓的身体。二王的行为致邓某某身体软组织挫伤、警服被撕烂。后王某被增援的民警强制带离。王某甲后到城关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证据有:扣押物品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卜某甲、卜某乙、卜某丙、赵某某、向某某、邓某某、唐某某、王某丙、鲁某某、王某乙等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采取暴力方式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意见,被告人王某甲以其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被告人王某以其认罪、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等人在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犀牛路桂家湖宿舍与卜某甲等人发生纠纷。镇宁自治县城关派出所民警赵某某、邓某某带领协警刘某某、向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并制止双方,王某乙不听出警人员的制止,邓某某在控制持棍的王某乙时,被王某甲从右侧抓住警服,邓某某向其发出警示后,王某甲仍抱住邓某某不放,被告人王某乘机从邓某某身后勒住其脖子,并用拳头殴打邓某某头部,用脚踢邓的身体。二王的行为致邓某某身体软组织挫伤、警服被撕烂。后王某被增援的民警强制带离。王某甲后到城关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73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1978年3月19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自首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系被抓获归案,无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甲系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谅解书,证实王某、王某甲对卜某甲家赔偿7000元,卜某甲一家表示谅解王某甲和王某。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邓某某持有的警服冬执勤服一件已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

6、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经诊断,邓某某系软组织挫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卜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22时许,我在家中二楼看电视,听到一楼很吵就下楼去看发生何事,刚走到楼下,就看见父亲已经坐在楼梯口处,有4个人在用手和脚殴打弟弟卜某丙,我上去把他们隔开。正准备送父亲去医院时,有一个30岁左右、偏胖的男子不知道是从哪里出来指着我说:“你是谁”,我说我是卜某丙的哥,刚说完他就用右手打了我的左脸一耳光,这个人打了我后就被邻居拉走了,其他人也跟着走了,见他们走后我就报警了。刚报完警,二哥卜某丁听见吵闹后也下楼来,他们四人准备打他,这时民警赶到现场。民警准备把我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刚走出大门口,一个偏胖20岁左右的男子就冲上来用脚踢了我一脚,然后他们又开始殴打卜某甲,民警见状立即劝阻,但他们没听并开始殴打民警。我看见30岁左右偏胖的男子把民警的衣服给扯坏了,这个男子在拉扯的时候从后面用手卡住民警的脖子,这时,40多岁左右的男子来帮忙,我看见他用手打民警的头部,在后来厮打中,这个40多岁的男子朝民警的背部踢了几脚,最后他们被警察制服后带上警车,他们被带上警车后我就送父亲去医院,安排好后我就到派出所来了。我父亲卜某乙受伤,在安顺302医院治疗花了7000元医疗费,住了3天院,出院后2-3天王某甲与王某到家中来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这7000元,所以我和家人均对王某甲和王某表示谅解。

2、证人卜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晚9点过钟,我从外面回家,走到家门口时看到有三个男子在家门口小便,我就说他们在这里小便不对,其中一名男子就说喝酒醉了,我没理他们就去父亲家了。刚到父亲家坐下,有人来敲门,我去开门就被一个矮胖的年轻小伙打了一耳光,我回家在沙发上摸到一把剪刀走出家门。租我家房子的王某丁的儿子王某丙上前来阻拦时,旁边不知道是谁还打了我两拳,我有高血压,当时感到头晕心慌就回家把剪刀放下去休息了。这把剪刀没伤到人。父亲不知是被谁推倒在地的。

3、证人卜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晚22时许,我在家中看电视,儿子卜某丙来到家中坐在沙发上,过了一会,有一个20多岁矮胖的年轻小伙来拉家里的门,看他凶神恶煞又喝了酒的样子,像是来找我儿子,我马上起身准备去拦住这个年轻人不让他家来打卜某丙,刚走到门边拉住铁门,那个小青年也在拉铁门,因力量悬殊,我被他拉铁门的作用力摔倒在家门。因我本身有脑梗,所以当时人就昏了,后来还是民警将我扶起来的。我在医院治疗花了7000多元的医疗费,回家后听邻居讲,当天晚上那几个打民警的人凶得很。

4、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晚,我准备休息,邻居王某丁的亲戚到我家门口小便被儿子卜某丙看见并发生争吵,卜某丙、卜某甲都被打了,老伴卜某乙也被推倒在地上,后公安局民警来了就带走他们。因为忙着照顾老伴,我没看到是否有人阻碍执法。后王某甲与王某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了7000元医药费,我与家人谅解了二人。

5、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晚22时许,侄儿王某甲到家中来看望我父亲王某丁,中途王某甲与两名小伙出去,后听见外面吵闹,我出去看见王某甲与隔壁卜某丙发生冲突,因看见卜某丙手上有剪刀,我就过去抱住卜某丙想拉开,却被推撞到墙上导致脖子流血,我回家找东西捂住脖子上的伤口,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6、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晚22时许,我与王某去桂家湖宿舍,看到王某甲和卜家人争吵,我们去劝,后开始打架,我因为害怕就退出院子。后看到民警将王某抓走了,中途发生了什么我不清楚。

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22时许,我和值班民警邓某某、协警刘某某、向某某驾驶警车在城关镇辖区内巡逻,在22时02分,接到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城关镇犀牛路有人醉酒闹事,请出警处理。接警后,四人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卜某甲家,看见很多人围在卜某甲家院坝内,现场情况比较混乱,四人可能控制不住场面,我请求特巡警增援,特巡警不清楚具体位置,我对邓某某说让他控制住现场,我到路口去借特巡警的人。后我带着特巡警赶回卜某甲家将发生冲突的双方控制住并将王某乙和王某带回派出所。回到现场后邓某某告诉我有人阻碍执法并对他进行殴打,我看到邓某某警服右侧被撕烂一个大口。王某甲是回到派出所几分钟后自己来的。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22时许,我和值班民警赵某某、邓某某及协警刘某某驾驶警车在城关镇辖区内巡逻,在22时02分的时候,接到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城关镇犀牛路有人醉酒闹事,请出警处理。接警后,四人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到现场后,看见王某甲堵在卜某甲家的门口,王某乙手持一根木棍与王某准备冲进一民房内殴打一名男子,见状,邓某某立即亮明身份,并命令手持木棍的王某乙放下木棍,配合民警去派出所调查,同时向王某乙走去,但是王某乙不听劝告,反而情绪更加激动。王某乙将邓某某推开后,手持木棍冲向房间,为免房内人员受伤,我上前将该男子带离现场,同时把王某甲从门口往外拉,王某乙也被我和向某某控制住。走出民宅大门后,王某乙又举起棍子向卜某甲打去,见情况紧急,邓某某上前去拉王某乙,这时王某甲一把抓住邓某某的警服,我叫他放开手,不要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他不但不听,反而越抓越紧,当时就把邓某某衣服手臂处撕了一个大口子。这时王某甲又紧紧的抱住邓某某,王某向邓某某的头部打了两拳、踢了下身和腰部几脚,邓某某一直在奋力挣脱却被王某甲与王某撕扯与围殴,在这过程中邓的衣服被王某甲撕烂。几分钟后特警赶到现场将这两人制服,我与特警一起将两人强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时我与邓某某等人都是身穿警用执勤服、佩戴制式肩章和警号的。

9、证人向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22时02分,我和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赵某某、邓某某及协警刘某某驾驶警车在城关镇辖区巡逻时,接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城关镇犀牛路有人醉酒闹事,要求出警。接警后,四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到现场后,看到王某甲堵在卜某甲家的门口,王某乙手持一根木棍与另两名20多岁的男子准备冲进一民房内殴打一名男子,见状,邓某某口头命令王某乙放下手中的木棍配合去派出所调查,但是该男子并不听劝告,还强行将邓某某推开,手持木棍冲上去准备打一名男子。见状我跑上去帮助邓某某把王某乙拉开。后来有一名老人家说,她的老伴被打伤了现躺在地上,在那名老人的指引下,我到老人身边询问他的伤势。约一分钟左右,我从卜某甲家大院走出来,当时王某乙准备冲上去殴打卜某甲家属,我强行把他拉到一边并抓住他的手。邓某某准备将参与打架的人带回派出所调查,王某甲冲上去揪住邓某某的警服并撕扯,后来又从后面抱住邓某某,王某趁机朝邓某某拳打脚踢,当时他的头部被打肿了。大约过了5分钟,特警赶到现场后把王某甲、王某等人控制,我与其他民警强行将参与打架的人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10、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下午,我与王某甲在镇宁人民路亲戚家喝完酒后,王某甲就到桂家湖宿舍看他的一个亲戚。晚上21时许,我接到王某甲的电话,让我到桂家湖宿舍,到后我看见王某甲在和别人争吵,王某甲说他的下巴被这家的一个人用剪刀杀伤了,这个人跑回家里去了。我从这户人家的院坝里捡了一根木棒,准备进入这户人家,但他家门是关着的。我就在他家门口与对方十来个人对骂。过了十分钟,韩某也来了,我与韩某、王某甲准备去这家去找杀伤王某甲的人,过了一会,110的警察到后让我把木棒放下,我将木棒放下但并没有停止争吵。我在与对方一个中年人争吵过程中,打了他一记耳光并推了他的背部一下,然后被警察控制住了,王某甲、韩某、王某甲的幺叔做什么我不知道。

11、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6日22时02分,我和城关派出所另一名值班民警赵某某及协警刘某某、向某某驾驶警车在城关镇辖区巡逻时,接到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城关镇犀牛路有喝酒的人在报警人卜某甲家闹事,请出警。接警后,四人于22时05分赶到事发现场。到现场后,看到有约20人围在报案人家中的院坝内,其中王某甲堵在卜某甲家门口,另一名20多岁左右、体型较胖的男子手持一根木棍与另外一名20多岁的男子准备冲进一民房内殴打一名男子,见状我立即亮明警察身份,命令手持木棍的男子放下木棍,配合民警去派出所调查,同时向该男子走去,但是该男子并不听劝告,反而情绪更加激动,将我推开后手持木棍冲向房间。为免房内人员受伤,我上前将该男子拉到卜某甲家大门口,卜某甲看到后走出来,手持木棍的男子又举起棍子向卜某甲打去,我见情况紧急就上前去控制该男子,这时被王某甲从右侧一把抓住警服,我叫他放开,不要妨害我执行公务,王某甲不但不听,反而越抓越紧,当时就把警服右边腋下撕了一个大口子。王某甲又紧紧抱住我,我准备挣脱王某甲并将其制服时被身后一名40多岁男子从后面勒住脖子,勒了半分钟左右,王某甲从前面抱住我的双手,这名40多岁的男子从后面向我的头部打了两拳,踢了我下身与腰部几脚。我当时一直在奋力挣脱,却被王某甲和这名男子撕扯与围殴,在此过程中我的警服被王某甲撕扯得不成样。几分钟后,特警赶到现场,王某甲看见特警后就放开我走到一边,我与特警一起将该名40岁男子控制并带到派出所,因为当时现场比较混乱,王某甲不知道走到哪里去了,我们将手持木棍的20岁男子和殴打我的40岁男子带到派出所几分钟后,王某甲自己到派出所来了。我与王某甲以前就认识的,另外三名妨害执行公务的男子我不认识,其中两名20多岁、一名40多岁。我出警时身穿警用冬季执勤服并佩戴制式肩章和警号,并且到现场后就对在场人员告知我是镇宁自治县城关派出所的民警,另一名民警看到现场人多就去请求增援,两名协警刘某某和向某某在控制手持木棍的20岁男子不让他打人。在王某甲和那名40多岁的男子殴打我时,我多次对二人进行警告,但对方没有听劝阻。我的头部和腰部受伤。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6日晚,我和我哥、我侄儿子等人吃完饭后去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犀牛路去看我二叔王某丁,当时我女朋友鲁某某叫我去犀牛路接她,接到她后,我们就去我二叔家,刚走到桂家湖宿舍,就听到我侄儿子王某甲与我二叔的隔壁邻居在吵架,但又不知道吵架的原因,有人拉劝。大概过了10分钟,110的民警来了,其中一个个子高的警官和另外两、三个警官就去抓王某甲,他们在抓的过程中我听见王某甲在喊叫很痛苦的样子,我出于亲情考虑怕他被民警抓走,在这个高个子民警抓王某甲的时候我从背后用手勒住这个警官的脖子,勒了一分钟左右就被他挣脱了,至于我有没有勒伤他的颈部和扯烂他的警服我没有留意,高个子警察甩开我后叫另一个警察看好我,我一直没有动然后就被这名警官戴上手铐带上警车去调查处理了。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6日晚上,我们给我奶奶过大寿,我喝了大约3两白酒。晚上10时许,我们到镇宁县城关镇犀牛路看望二爷爷。我和表弟在一家门口地上撒尿,这家主人家骂“你们这些畜生怎么撒尿在我家门口?”我说谁都有喝醉的时候,不好意思。他就回家了。二爷爷租住他家房子,我们走进院落里,他看见我进院里说“你们闹什么?”同时冲出来,不知是我家哪一个表弟打他,双方扯打起来。我看见他手上有一把剪刀,我上去抱着他,被剪刀弄伤我的脸部。后来,两家亲戚拉开。我的脸被弄伤后,我很生气就打电话叫来王某乙和韩某,他们来后火上浇油和对方吵起来。110的民警到现场后看到王某乙手上拿着一根木棍,民警准备去抓王某乙,我看到其中一名民警是我认识的邓某某,身穿警服的他和另外几个穿着警服的人来劝架。我从正面上去抱着邓某某去劝不要抓王某乙,在劝的过程中用左手扯邓某某腰部右面的位置,不小心把邓某某的警服撕烂,我家幺叔王某打了邓某某两拳和踢两脚。我抱着邓某某导致他被我幺叔打伤,我还扯烂了他的警服,我不清楚其他人继续干什么。最后,派出所的民警控制了王某乙和韩某,并带上警车。公安机关民警在现场处警时亮明了身份、也穿警服的。后我觉得这个问题无法逃避,就自己到派出所。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经勘验,现场位于镇宁县城关镇犀牛路卜某甲家院坝内及现场概况。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邓某某辨认出自己于2015年12月26日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穿的被撕烂警服的照片。邓某某辨认出王某系2015年12月26日22时许在城关镇犀牛路殴打自己的人。王某甲辨认出,邓某某系2015年12月26日22时许在城关镇犀牛路出警的民警邓某某。卜某甲辨认出王某、王某甲系2015年12月26日22时许在城关镇犀牛路殴打处警民警的人。向某某辨认出王某系2015年12月26日22时许在城关镇犀牛路殴打民警邓某某的人。刘某某辨认出王某系2015年12月26日22时许在城关镇犀牛路殴打民警邓某某的人。

上述证据均是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严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其前科不作量刑调节,但在阻碍公安机关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中使用暴力致一名公安干警软组织挫伤,情节较为恶劣,应从严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以其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被告人王某以其法律意识淡薄,请求从轻判处的量刑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于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于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贵南

人民陪审员  卢明芬

人民陪审员  粟 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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