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亦章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0 21:01
罪犯梁亦章,福建省福鼎市人。现在贵州省田沟监狱四监区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亦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贵州省田沟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亦章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获评综合记功;另查明,该犯案发后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其谅解,且财产刑已执行完毕。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罪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梁亦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及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现其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亦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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